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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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的司法解释是徇私枉法罪是故意违反事实还有法律,做出枉法的行为,数罪并罚是在犯罪的前提下,罪名不止一个的情况,需要按照最高刑结合具体的情况对其做出刑罚。
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司法解释是什么?

徇私枉法罪是一种特殊渎职犯罪,也是特殊渎职犯罪中常见的一种。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故意包庇明知是无罪的人,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的行为。

数罪并罚的司法解释可以直接参照《刑法》中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就是当一个人犯了数罪的时候,法院对数罪分别判刑后,最后这些刑罚之间如何合并执行的问题。数罪并罚时候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1、并科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简单相加,罚金之间简单相加。

2、吸收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判处死刑的时候只执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没有死刑判决但是有判处无期徒刑的时候,只执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无期徒刑以下的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并罚,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3、限制加重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4、混合原则。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

徇私枉法罪和数罪并罚的罪行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处罚,数罪并罚是当一个人犯了数罪的时候,法院对数罪分别判刑后,最后这些刑罚之间如何合并执行的问题,遵循的原则包括混合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吸收原则,并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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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徇私枉法罪如何减刑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管辖。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与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依法裁定;对于公安机关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依法裁定。
人民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起1个月内审理完毕作出裁定;对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案件,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减刑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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