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和著作权同时申请会受影响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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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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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同时申请专利权和著作权是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的,专利权和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权利产生方式,保护对象等各方面都不一样,比如专利权是要向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而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出来之后就受法律保护,并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
专利权和著作权同时申请会受影响吗

一、专利权著作权同时申请会受影响吗?

专利权和著作权同时申请是不会受到影响的,著作权和专利权是不一样的,两者的区别包括:

1)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情感和观点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情感和观点等内容本身,这些形式表现为小说、论文、电影、歌曲、图画等种类。专利权保护的是发明创造,属于思想、观点内容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2)保护的条件和要求不同。由保护对象所决定,《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两部主题内容相同的作品,只要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但专利权不会保护主题内容相同的两个发明创造,例如,甲发明了电视机,并申请了专利,乙就不能再申请这一专利。

(3)权利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不必经过任何登记或审查程序;专利权则必须依法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授予合法申请人。

(4)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而专利权仅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等财产权内容,不包括人身权内容。

(5)权利保护期限不同。如前所述,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的50年;专利权的保护期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

二、专利权和著作权具有哪些相同点?

1、无形性:

(1)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

(2)标的是某种权利,是无形的。

(3)利用和转移一般并不引起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

(4)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有人称之为“使用价值无限性”),即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可由多人分别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

(5)侵害行为不一定都很直观、明显,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情况多种多样,比较复杂,给侵权的判定增加了难度。

2、独占性:专利权、版权为权利人所专有,非经权利人许可或经过一定的法律手续,其他人不得擅自行使这些权利,否则就构成侵权;

3、地域性:一国或一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只在该地域有产权,超出该地域就不发生效力。

4、时间性:保护有期限。

综上所述,因为专利权和著作权本身就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知识产权,所以同时申请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并且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著作权不需要进行申请,登记也是自愿的。但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前提条件是,作品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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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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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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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嗯舅父和别人一起搞合作,没有想到的是到了现在我舅父居然到了现在居然成功的搞了一个专利,作为朋友我们很高兴,所以帮忙了解一下权威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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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有较好前景和较快的成长,一般会引起竞争对手的关注,并试图采取专利策略打压抑制;反之,此类企业一般亦有较大的研发投入,不妨布局自有技术专利,攻守兼备;
3.企业很有钱,具有相当的规模,则很容易利用专利保护的程序性手段(如交纳不小的一笔保证金,让产品保全造成对手出不了货),产生实质的打击效果,如果相关的专利再很强大的话,那就真的真的很恐怖了;当然,这类企业也会因为不差钱而成为别的一些专利权人的猎物。
其实,企业不分类别,不论大小,都应该有尊重专利权的意识,只是中国目前的环境还不太成熟,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及创新型国家的转变,这一社会意识将越来越成熟,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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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邻居以前的时候自己完成了一个作品,当时因为引起的反响挺好的,他就自己申请了专利,可是现在涉及到保护的问题,那个专利权终止后其著作权是否还受保护的啊?
[律师回复] 著作权受限的法理基础并非专利权。这是因为,其
一,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著作权没有受到专利权的限制。被许可人在进行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实施复制等行为,这些行为没有侵犯著作权。否则的话,在专利申请期间,著作权人仍然有权禁止被许可人使用相关图案进行专利申请。显然,这是不合理的。其
二,专利权的取得并不意味着特定范围内著作权的放弃。无法推断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行为可以被视为放弃专利产品上的著作权。著作权是一项绝对权、支配权,涉及到不特定的第三方利益,著作权的放弃也往往需要法定的方式进行。以专利权为例,专利法上规定的弃权方式就仅仅包括两种:一是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的;二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显然,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体系中,没有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行为即视为放弃专利产品上的著作权。同样的道理,商标的申请行为无法被视为放弃商标图案的著作权。其
三,在获得专利权后,同一图案上,专利权和著作权完全可以并存,专利权并不排斥著作权。如果任何第三方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这种行为同时也侵犯了著作权,专利权人和著作权人应当分别提起侵权之诉讼,无非是二者的权利基础和侵权赔偿范围是不一致的。无法想象,如果专利权人不提起诉讼,著作权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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