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老公重婚去那里告合适?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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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妻子起诉老公重婚罪,需要去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说明自己的诉讼请求,重婚罪即属于自诉案件,又属于公诉案件,在受害者不知情的条件下,由其他人向检察院起诉的重婚罪就属于公诉案件。
告老公重婚去那里告合适?

一、告老公重婚去那里告合适?

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自诉也可以由有关单位、个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机构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重婚属于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如果属于公诉案件,可以到当地公安局报案;如果属于自诉案件,可以直接到重婚配偶一方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可以请求离婚而且分割财产时可多分或全分,并且可在离婚的前提下请求重婚一方给予赔偿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刑法上认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经过合法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证的婚姻。不过,在部分地区,对于未领取结婚证事实婚姻也是给予认可的。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

二、认定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

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

1、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2、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种情况由于没有像上一种情况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比较麻烦,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等证据都可。

妻子告重婚罪要去人民法院,认定重婚罪的时候,需要看是否满足重婚的两种条件,如果是已经领取结婚证之后认定的重婚罪,去婚姻登记机构查询登记记录,就可以作为证据,如果是同居之后认定的重婚罪,可以取相关人的证言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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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公务员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后,有可能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规定中的“降级”与“职务升降”一章中规定的降职不同,“职务升降”一章中第47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该规定所指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即降职不属于行政处分的性质,是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而给公务员带来的不利后果。
  1.警告。警告适用于轻微行为,后果影响较小的情形。时间为6个月。
  2.记过。记过是一种将公务员过错记录在案,使其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的处分形式。时间为12个月。
  3.记大过。记大过是一种比记过更严重的行政处分。时间为18个月。
  4.降级。降级是降低公务员现任职务级别,使其遭受一定的物质利益损失和精神压力的处分形式。时间为24个月。
  5.撤职。撤职即解除公务员现任职务的一种处分形式,适用于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公务员。时间也是24个月。
  6.开除。开除即对现职公务员开除公职、予以除名,不再拥有公务员身份。开除是对公务员最严重的惩戒,适用于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公务员。被处以开除处分的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今后将不能再被录用为公务员。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还规定:“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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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要适用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宣告死亡应该适用什么程序
适用特殊程序,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
1、申请和受理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手续不完备且无法补正的,驳回申请;认为手续完备的,受理案件,进行审理。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判决
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
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
公民离开其
最后居住地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称为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人民审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程序,称为宣告死亡程序。
(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1.必须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正常情况下公民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三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只要具备以上三种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就可申请宣告死亡。
2.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
该期限分为三种情况:

一,在正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即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次日起,已经连续2年没有音讯、生死未卜;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已经连续2 年杳无音讯、生死未卜。

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3.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人民应当宣告死亡。
4.受申请的人民对案件有管辖权。
宣告死亡,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三)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与其自然死亡的后果基本相同。具体来说,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
但是,宣告死亡毕竟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存,其仍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通则执行意见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四)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人民作出新判决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依照下列方法处理:
首先,其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收养,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其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
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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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手续的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中级以上人民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票据的转让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交付的简单转让,一种是背书转让。所谓背书,是指执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做成背书签章的人,称为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最常见形式。只有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才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和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支票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余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
这一规定的具体范围,取决于将来法律的规定,属于一种开放性的规定。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特征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有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4、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申报权利的相对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5、结案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案方式有两种,即判决和裁定。但其判决或裁定与通常诉讼程序用以结案的判决或裁定作出的前提和要求不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
(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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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婚罪去那里起诉?
对于重婚罪如果是利用公诉的案件就可以直接向公安进行报案而进行起诉,而对于自诉的案件就可以由自己到被告的住所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只要重婚罪一旦判决成功,必定就会承担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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