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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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包括犯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公司的股东,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犯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的资本管理制度,客观方面是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是什么?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是什么?

股东抽逃出资罪的构成:

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2、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3、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二、抽逃出资罪是什么犯罪

抽逃出资罪是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犯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三、如何证明股东抽逃出资

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的证据证明股东抽逃出资: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证据;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证据;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证据;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证据。

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罚,证明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包括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证据,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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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公司法》的规定,是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原则的直接体现,而该规定是对公司资本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隐名股东同样适用该条规定。
3、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隐名股东既然享受了公司的收益,那么其同样要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责任。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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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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