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如何确认不侵权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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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是否侵权主要看商标所有权人能不能给出前三年使用注册商标,且现在使用商标没有造成他人损失的证明,或者是证明商标专用商品是合法获得的且在获得商品之前不知道是侵权商品。
商标如何确认不侵权的条件

一、商标如何确认不侵权的条件

商标确认不侵权得符合如下条件:1、行为人提出未注册主张,而商标所有权人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2、行为人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通过合法形式取得侵权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二、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般地,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有违法行为存在;二是有损害事实发生;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无疑要考虑上述四个基本要件。同时,还应充分注意到商标侵权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具体如下:

(一)有违法行为存在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二)有损害事实发生

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如果在现有注册商标注册前三年就开始使用商标以及商标使用并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都算是,或者是在获得商标之前确定不知道商标属于侵权商标,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商标不侵权,但是不管是否主观构成了侵权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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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第一款、
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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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虽然表面上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但在具体案件中,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要求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如:职业病赔偿、解决工资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加班费用等。这一确认之诉实则是请求之诉的过程和桥梁,劳动者要想取得其实体权利,就必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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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仲裁时效解决的是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仲裁委依据职权依法查证适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而民事诉讼中,劳动者提起确认之诉,一般不能依据职权去主动查证和适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需根据对方当事人抗辩做出。劳动仲裁在法的分类上属经济法的范畴,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却从属于民事诉讼。因此不适用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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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 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必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在方式上和内容上是自由的,没有一定的限制式上可以用文字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甚至是默认的形式。在表示内容上,如成立动产信托,债权信托,或财产的保管,或债券的发行,或其他信托事项均可。
2、特定的适法的目的 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应该有一定的目的。有以财产的增殖为目的、以财产的保存不致受损失为目的,以财产的处分为目的等。没有一定的目的,信托行为的产生就失去依据、不会发生或存在。同时,由这种行为形成的目的是必须适法的,有可能达到的。如果这种行为要达到的目的是违法的,或根本无法达到的,不能确认其信托行为的成立。
3、以财产为中心 财产是信托的第一要素。信托当事人的一方为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提出意思表示,以求达到某种目的、就得把信托标的物,即信托财产的产权移转到另一方,而另一方同意为依照一定目的管理或处分其财产,所以没有以财产为中心,信托行为不会产生。
4、以信任为基础 信托是一种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这种制度的确立必须以人们之间的互相信任为基础。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不信任,受托人不能忠贞无私地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履行管理财产的职责,则信托行为难以发生、即使已经发生这种行为、但是互不信任、或带有欺骗性,仍然不能确认其为法律上的信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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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3、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崇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人上事实婚的重婚。
(4)与配偶未登记而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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