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适用什么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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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进行处理,一般只要认定院方有过错的,那么患方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进行证明,而对于院方也收集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属于无过错方。
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适用什么原则?

一、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适用什么原则?

医疗损害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3、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调解,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方式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处理。

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协商: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第三方调解: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医、患、调解机构三方签字盖章。

综合上面所说的,医疗纠纷发生之后对方双方是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但如果因此纠纷向法院起诉的,那么就可以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进行处理,所以,在起诉之前就需要多方面的收集,这样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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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适用于什么原则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适用于什么原则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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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适用于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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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举证有哪些法定原则,如何进行诉讼?
[律师回复]   诉讼证据:是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者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真实材料。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概念的规定具有代表性,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证据都是适用的。  法定证据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在民事诉讼中,在举证原则方面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为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为辅。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提出了一定主张,该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对有的主张,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可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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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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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适用于哪些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适用于哪些原则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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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适用绝对责任原则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我国合同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
(1)无偿合同的场合。由于在无偿合同中不发生对待给付的问题,因而对无利益一方的要求应该低一些,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均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平衡二者利益。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对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都作了如是之规定。
(2)手段债务的场合。所谓手段债务即债务人对债权人仅允诺将自己所具有的手段向债权人提供,而并不保证一定能达到某种结果,如医疗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由于其不能以债务人是否达到某种结果来衡量其是否履约,因而债务人应仅承担以合理注意和技能处理问题的义务,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达不到一个正常而谨慎从事的人应做到的标准,则有过失并应承担责任。如《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适用绝对责任原则的情形我国合同法上的绝对责任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
(1)金钱债务。一般认为,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不足并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因而,在金钱债务未能及时履行时,无论其是因何种原因引起,债务人均应负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早已确认了该原则,在合同法的解释上应以此解释为宜。
(2)种类物之债。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种类物不灭原则,因而认为如果种类物即使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在交付买受人之前造成毁损灭失,也应对其不能给付负担责任。英美法系在这方面也采取了与大陆法系相同的规则。我国合同法虽对此未予以规定,但从法理分析,应认可该规则。
(3)安全保证债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使对方避免遭受损害的义务。其中最典型的是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在该种合同中,承运人不仅应负责将旅客运送到约定地点,而且应负责旅客的途中安全,这是承运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并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4)迟延履行后的责任。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后,在迟延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损失,仍应负责。我国合同法也明确了此项原则,该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违反担保义务的合同责任。所谓担保义务,是指在有偿合同中,债务人对其所提出的给付应担保其权利的完整和标的物质量合格,如果债务人违反此项担保义务,无论该瑕疵系由何种原因造成,均应承担合同责任。这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瑕疵担保责任,其又分为权利的瑕疵担保与物的瑕疵担保,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前者(见《合同法》第150条),对后者则是作为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来对待的。但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担保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既然规定了担保义务,自然无须证明其违反者因何种原因而违反义务,故应属绝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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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适用于什么原则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实施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证明责任。1、医疗机构应当对自己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和免责事由承当证明责任。2、受害人应当对医疗机构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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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适用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责任是否成立,即违约行为人是否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对当事人违约行为责任的追究,法律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约后果或是其它作为判断标准,正是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旨意所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有两种: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以过错推定为原则,而英美法系以严格责任为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2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约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总体来讲,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同于大陆法上的过错推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条即关于股东在公司成立前的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因为此时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地位,股东之间为合同关系或者说是合伙关系,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必然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条即为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此时公司已具备了法人资格,股东出资不实则可以运用“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由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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