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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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是两者的犯罪客体是不同的,侮辱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名誉权还有人格尊严权,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的公告秩序或者是社会的秩序,按照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是什么?

一、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是什么?

侮辱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比较明显,不难区分。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侮辱罪是以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为客体;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

寻衅滋事罪中的辱骂,一般是指用粗蛮、带恶意的话谩骂他人,此辱骂不要求针对特定的人,对一类人或一群人的谩骂也可能构成本罪的辱骂。而侮辱罪中的侮辱意指除诽谤以外的一切严重损害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的行为,其含义较寻衅滋事罪的辱骂更广,并且侮辱行为指向的对象应是特定的。如果当利用网络辱骂他人的行为指向了特定的人,且情节严重的,就可能与侮辱罪发生竞合。此种情形依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是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即可,不需要在两罪之间寻找所谓的关键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公然侮辱他人与侮辱罪区别是什么

公然侮辱他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漫骂、羞辱他人的姓名,对他人的姓名进行有损人格的恶意解释,以使他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利用和保护的权利。肖像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形象的社会评价和人格尊严。侮辱肖像的行为也一定会侵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即平等地享有人格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

侮辱罪还有寻衅滋事罪需要按照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两者的犯罪客体是不同的,寻衅滋事罪中的辱骂,一般是指用粗蛮、带恶意的话谩骂他人,侮辱罪中的侮辱意指除诽谤以外的一切严重损害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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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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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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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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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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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他人的行为。
2、客体要件不同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2)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3、主观特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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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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