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和赡养的不同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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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对象不同,抚养的的对象一般指长辈对晚辈,赡养的对象一般指晚辈对长辈;2、目的不同,抚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赡养强调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抚养和赡养的不同点有哪些

一、抚养赡养的不同点有哪些

1、对象不同,抚养的的对象一般指长辈对晚辈,赡养的对象一般指晚辈对长辈;

2、目的不同,抚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赡养强调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相关法律规定了每个公民有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扶养弱者的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抚养义务规定到多少岁

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在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终止,但如果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但存在下列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的,则父母仍要尽抚养义务: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父母,应按照法律规定与社会伦理,自觉履行义务,为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条件。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应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离婚,仍应负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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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之前离婚涉及到到赡养和抚养的事宜,请问抚养赡养扶养三者区别与相同点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一 、抚养就是“保护并教养”。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
二、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
关键是要区分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简单来说,抚养的主体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孙。而兄弟姐妹之间则是扶养关系,而非抚养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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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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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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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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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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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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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奶奶已经七十几岁了,因行动不便需要人照顾,现由朋友父亲以及叔叔进行赡养,请问抚养人赡养人范围以及赡养人的标准?
[律师回复] 赡养人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关于赡养人的范围,依法主要包括以下主体:
(1)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包括亲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老年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的义务);
(3)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通常仅当老年人的子女先于死亡或者缺乏赡养、扶养能力时。孙子女、外孙子女才应承担赡养义务);
(4)与老年人具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关于赡养人之间赡养义务的分担,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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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以上是对抚养人赡养人范围做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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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老人分配不均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人民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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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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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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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原告常甲(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唐某(女)与被告常乙(男)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常甲。2007年8月唐某与被告常乙协议离婚,约定男方每月支付常甲抚养费1,500元(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至常甲18周岁时止,如发生非正常大笔支出,女方确有困难无法支付(如发生重大疾病等)可另行协商。2008年7月,原告被诊断为儿童孤独症,此后先后至儿科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儿童福利院等就诊治疗、参加康复培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自2008年7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7,000元,至原告18周岁时止。被告则辩称,其再婚再育、收入不稳定,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确定的抚养费标准给付,该金额已能满足孩子的生活及治疗、康复所需,且自闭症儿童的治疗应选择公办医疗机构,原告母亲擅自将原告送至民营机构进行康复,康复效果并不理想,由此产生的费用被告不同意承担。
[案例三]原告陈甲(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陈乙(男)与被告周某原系再婚夫妻,婚前双方各生育子女一名,婚后生育陈甲。2007年经
一、二审诉讼,判决陈乙与周某离婚,陈甲随陈乙共同生活,陈乙不要求周某支付抚育费,判决对此予以准许。2008年陈甲提起抚养费诉讼,周某辩称离婚时放弃了房产,其另有一子需抚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2010年原告陈甲以即将就读小学、学习生活费用增加为由再次提起抚养费诉讼,被告周某以离婚时陈乙自愿负担儿子抚养费,其系征地工,待岗工资400元/月,加上临时就业收入不足1,800元,其尚有年迈父母需赡养及一子需抚养为由,不同意诉请。
分析上述三个案例,存在不同及相通之处: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案例一为抚养义务人向抚养权利人提起降低抚养费标准之诉,案例
二、三为抚养权利人向抚养义务人提起增加或承担抚养费之诉。案件争议焦点不同,案例一争议焦点主要在抚养义务人负担能力变化程度的认定,是否足以让法官判决降低原先双方自愿约定的抚养费;案例二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抚养权利人存在特殊情况下,必要性支出需求是否增加的判断和认定;案例三争议焦点在于抚养权利人生活需求的增加,是否足以改变此前离婚诉讼中直接抚养方自愿负担抚养费的判决。从具体案情来看,法律关系大致相同,都系夫妻离婚时对抚养费双方达成协议或经法院判决确定,后一方提起诉讼要求重新确定抚养费标准或承担方式。从审判方法上看,审理该类案件的审判思路、方法大致相通,提取类案经验、总结类案裁判方法对相关审判工作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目前由少年法庭审理的涉子女抚养费案件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
子女起诉非直接抚养方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
2.非直接抚养方起诉子女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案件;
3.首次确定抚养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非婚生子女向非直接抚养方主张抚养费,二是婚内分居情形下子女向非直接抚养方主张抚养费,三是夫妻离婚时未确定抚养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子女起诉要求非直接抚养方承担抚养费;
4.子女起诉非直接抚养方要求给付拖欠的抚养费的案件(仅指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由判决、调解确定的抚养费直接申请执行);
5.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确定变更后的非直接抚养方应承担的抚养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抚养费案件较之其他民事案件案由,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法律依据比较明确。但是,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子女抚养费用支出节节攀升,教育、医疗等方面需要大额费用支出的情况屡见不鲜;另一方面,随着就业方式的多样化,离异双方的抚养费承担能力越来越难以从常规渠道查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类案裁量难点将长期存在。
父母双方离婚时可以协议约定抚养费的承担,也可在离婚诉讼中在双方意思表示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判决确定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方式。可分为三种支付类型:一是“打包型”,即笼统约定非直接抚养方每月给付固定的抚养费数额;二是“打包+据实结算”型,即生活费、教育费或医疗费(以下简称“三费”),其中的一项或两项费用为固定数额、其余按实际发生数额给付;三是“据实结算”型,即三费均按照实际发生数额给付。这三种方式下,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法官均需要判断其要求是否“合理”,其实际支出是否为“必要”,需要对“合理要求”和“必要支出”的不确定概念通过自由裁量来具体数额化。对以特殊情形下教育费、医疗费大幅增加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法官是完全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来处理,还是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和研判,对超过“合理要求”的部分进行限制,都存在不确定性。
许多抚养费纠纷,本质上仍是婚姻感情纠葛的延续与发展。在抚养费案件中,父母双方往往会以收入、支出的变化为由,来对抗或抵消子女实际需要增加的诉请理由,要求对方多承担抚养费,自己少承担抚养费。审查双方承担抚养费的能力显然是法庭调查中举证、质证的重要内容。法官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判断,还是需要依职权主动调查?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理念下,简单地按举证不能作出判断,有可能让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陷入困境。但对于薪金收入、社保缴费、纳税记录等实施调查后仍无法查实的,法官如何作出下一步的判断?依职权调查是否存在适度的范围?这些都成为抚养费类案件的审理难点。
涉外因素的抚养费案件通常表现为: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子女系外国国籍(或为港澳台居民);父母一方携子女长期在境外居住生活;父母婚姻缔结地或离婚所在地为国外并适用外国法确定了子女抚养事宜等。在一起外籍人士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夫妻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子女随母亲共同生活,并确定男方支付两名未成年子女巨额抚养费(每年抚养费共计108万元)。后母亲携子居住于上海,子女每年随父多次往返国内外,并参加国外教育培训及拓展课程,产生极高费用。男方以所办企业经营亏损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存在涉外因素案件中抚养费标准的“合理性”,审判难度较大;是否通过法官自由裁量权打破原先夫妻双方约定的抚养费标准而参照经常居住地生活水平,亦存在争议。
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他人所生子女,男方因不知情而与女方共同抚养,后双方离婚并确定抚养费承担。男方知情后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男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以往年审结的一起类似案件为例,解除同居关系后女方代理未成年人起诉男方主张抚养费,在其他法院获判决支持。后女方以失业生活困难为由,起诉男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经亲子鉴定,结论为女方所生之子与男方无生物学父子关系,后经少年庭以避免未成年人陷入生存困境作引导而息诉,男方未另行起诉要求返还抚养费。对于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起诉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对此最高法院曾有批复,但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付的抚养费是否返还,尚无明确意见,如若可以,诉讼时效如何起算,亦不明确。
在审理子女抚养费类案件的基础上,将审理方法、经验及裁量难点等加以梳理、提炼,总结抚养费案件中判决认定抚养费标准的“三条衡量线”和“四个要素点”,加强“线”“点”结合,综合考量。
第一条衡量线:子女的实际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子女的实际生活所需,通常情况下“三费”是指公立性、基本性的生活性支出、公立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一般疫病的医疗费支出。对于额外的教育费等支出,例如私立学校的教育费、校外补课费、课外培训费等,除了特殊成长阶段的必要性支出可予适当支持,此外则以抚养义务人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承担为前提。判决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应计算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抚养费标准或延长抚养费支付期间。对于已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接受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学历教育、尚未毕业的,可以判决给付至高中学历教育毕业时止。对于高中学历教育毕业后仍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和做法。一般认为,对于父母确无给付能力,本人又能够通过申请贷款等方式维持正常生活和学习的,不宜判决父母继续承担抚养费。
第二条衡量线: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其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实践中,对于“月总收入”应当按照宽泛的解释,不单单包括:工资总额、加班费、奖金等,还应涵盖房屋出租、股票分红等收益。除了收入的变化,还须查明抚养义务人支出情况的变化,如再育增加被抚养人、伤病医疗等,以综合评定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第三条衡量线: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确定子女实际生活所需还须参考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的经常居住地实际生活水平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抚养费标准的确定,须审查子女主要随哪一方共同生活,生活在何地,国内还是国外,居住地是否变动,以及当地的生活、教育、医疗支出水平的高低。对于抚养义务人确实无力按子女实际生活需要承担抚养费,又无可供折抵抚养费的财物的,还应参考当地的生活最低保障标准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上述三条衡量线在具体案件审理中的运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需要在辨别不同的前提下,有所侧重地加以运用,这些不同的前提,我们称之为“要素点”:
第一个要素点:是否已存在抚养费支付标准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案件中应审查双方之前是否存在约定或经法院判决、调解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对于存在先前抚养费支付标准的,只有当子女实际需求或抚养义务人负担能力等相关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才来衡量是否需要确定新的标准,并且应充分考虑双方先前达成的协议及达成协议时财产分割等相关情况。对过于频繁地主张提高或降低抚养费标准,而当事人自身实际情况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法官不应予以支持。对于没有就抚养费达成过协议也没有判决、调解确定的标准的,则应对子女实际需求和双方承担能力进行综合判断,确定抚养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案例三中父母双方在离婚时确定由一方承担抚养费,而此后一方代理未成年子女两次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第一次诉讼中,法院根据父母离婚时直接抚养方未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离婚诉讼至本次诉讼仅隔数月及原、被告的生活情况无重大变化的事实,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第二次诉讼中,法官根据未成年子女实际需要增加、非直接抚养方收入较低、生活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判决非直接抚养方每月承担350元的抚养费。
第二个要素点:是婚生子女抚养费还是非婚生子女抚养费?
抚养费的主张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及父母子女抚养关系,以确定原、被告之间抚养权利义务关系。如系婚生子女,按婚内子女抚养费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予以区别处理。对于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仔细审查并排除子女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居住的情形,并确定分居的时间与方式。
如系非婚生子女,对于主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的,须以存在亲子关系为前提。故对于亲子关系存有异议的,法官应释明法律规定,促使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以确定生父母子女关系。若当事人不愿进行亲子鉴定的,还需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对抚养关系进行推定。待确定亲子关系后,才能来衡量确定抚养费的标准。
第三个要素点: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请求是否合理
对于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优先审查子女的实际需要,查明是否存在就学、医疗等方面费用支出的特殊情况,然后再来衡量双方协议和支付能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适当提高抚养费:
1.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所需有明显增加,抚养义务人能够负担的;
2.抚养义务人收入明显增加,经济状况较原有水平有较大改善,原先抚养费标准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需求的。案例二的审理中,法官根据未成年子女患有儿童孤独症,日常医疗及看护费用较高的事实,在非直接抚养方能够承担的范围内,判决将抚养费增加到每月3千元,该案经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要求减少抚养费的,则应优先考量双方先前的协议,不轻易以承担能力的变化来改变双方先前达成的协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适当减少抚养费:
1.抚养义务人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水平;
2.抚养义务人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3.抚养义务人因违法犯罪被收监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判决或协议支付等。需要注意的是,抚养义务人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给付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原定的标准,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案例一中,原告以收入减少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
一、二审法官均优先考虑双方关于抚养费的协议,确认每月6,000元的抚养费及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系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该抚养费金额相对非直接抚养方每月25,000元的收入仍在合理范围内,对减少抚养费的诉请予以驳回。
第四个要素点:是否存在拖欠抚养费的情况
需要审查离婚后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抚养义务人离婚后是否已支付过抚养费,以什么标准支付抚养费。对于未依约履行并拖欠抚养费的,法官应判决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其余抚养费一般按月支付。
少年庭审理抚养费类案件,遵循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尊重未成年人实际需要的原则,在诉权保护上强调“积极”,在诉讼程序上强调“优先”,在审理方式上强调“亲和”,在审判结果上强调“关怀”,积极贯彻“积极、优先、亲和、关怀”八字方针,力求将特色工作转变为常规工作。一是加强诉讼引导。在开庭审理时,根据抚养费类案件中的具体情况,通过释法说理、播放宣传教育片等方式对父母双方就法律规定、父母责任、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等进行教育、引导,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促使父母自觉履行抚养义务、合理调整诉请金额。二是依职权调查。法官通过社保或税务部门依法调查抚养义务人近期社保缴费基数、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等能够反映抚养义务人工作、收入情况的证据,以减轻未成年人一方的举证难度,辅以限制抚养义务人出境、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其逃避抚养义务,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是运用社会观护。借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对于出现未成年人生活陷入困境、当事人反复诉讼、矛盾激化等情况的案件,引入社会观护力量,借助司法社工及专业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力量,前往未成年人所在家庭、社区、学校等开展社会观护、调查走访和心理疏导工作,力求取得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审判效果。
在办理的离婚案件中,亦可能会首次涉及到确立抚养费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内容,若对判决、调解的方法、思路形成共识,不仅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讼累,还便于后续增、减抚养费案件的顺利审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离婚判决、调解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表述应当三费合一,即采用“打包型”的方式,在不存在特殊伤病的情况下,宜确定非直接抚养方每月给付固定的抚养费数额,而不宜在抚养费之外单列医疗费或教育费,否则将对后续增、减抚养费的诉讼带来困难。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虽然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或以离婚财产折抵抚养费的情形下亦可诉请增加抚养费,但如一方自愿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子女的生活需求一有变化即可诉请义务人给付,等同于没有先前协议,而义务人多以离婚财产分割时已作让步相对抗,致双方矛盾难以解决。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如有自愿负担子女抚养费的意愿,法官当就将来子女仍可提出给付抚养费诉讼的可能向另一方进行释明。尤其在双方将子女抚养费与离婚财产分割一并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引导当事人明确以分割财产中的多少数额来折抵子女抚养费,在尊重当事人选择的前提下,作出适当处理。
夫妻离婚时,一方或双方下岗、待业等,收入偏低,按其月总收入20%至30%比例给付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实际需要的,法官可依据子女生活和教育的实际需要,酌情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按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方承担的抚养费不低于该标准的50%,如按2014年上海市的标准最低不少于每月355元。当事人提出过高抚养费诉请的,如不存在子女在医疗、就学等方面的特殊需求及直接抚养方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目前审判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以不超过每月2千元为宜。
未成年人处于婴幼儿阶段、学前教育阶段、小学阶段、初中和高中阶段的生活、学习一般性支出需求都有所不同,特殊成长阶段的额外支出需求亦不尽一致,须个案审查,区别处理。
上面是 赡养纠纷审理要点问题的答案,希望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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