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画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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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动画作品来说,著作权是归作者所有的,著作权是由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共同组成的,著作人身权永远受法律保护,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著作财产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要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合同。
动画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

一、动画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

著作权一般是归作者所有的,如果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二、动画作品著作权客体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作品产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的领域内。

第二,作品的内容须具有独创性,且须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是形式上的独创性,必须以有形的载体来表达,思想或观点的创新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第四,作品须能够被复制。

第五,作品的形式和种类须符合法律规定。

著作权的客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具体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等。

三、著作人身权有什么特点?

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只有在创作出作品后才产生,由作者终身享有,一般是不可转让和剥夺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人身权一般不可转让。

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著作权的内容。它指的是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权利和其他人所承担的义务。

动画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这些作品要能够被复制,具有新颖性,独创性的特点,作品的表现形式和种类要符合法律规定,作品完成之后,作者拥有相应的著作权,这些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不能随意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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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要是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话,则该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是归受托人所有的。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网站相关的知识产权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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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屋出让,开发商成为非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其均不享有对外墙面的“单独”处分权。基于物权法定原理,即使在每一份购房合同中对外墙面的使用权约定归属于非所有权人,也因为开发商的无处分权而无效,除非事前开发商与区分所有人全体对此达成了一致意见。
其次,外墙面应该由全体购房人使用管理。理论上,专有部分的范围划至房屋单元界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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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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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甲方在没签合同的情况下约稿, 提供文字表述 仅包括 云 许愿瓶 星星沙子 抱住的天鹅,其他全程没有参与乙方绘画。 后面解约,画的所有权应该归谁
[律师回复] 留置物所有权是归债务人的,如果留置权人要行使留置权的话,需要将标的物进行拍卖,然后折价实现自己的债权,剩余的财产需要返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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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合同均涉及货物的交付和返还,但货物的交付和返还依据的不是物权证明书而是合同。而且确定这几种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惟一依据就是合同。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请求返还货物。不是合同当事人,在未经合同当事人协商允许的情况下,即使支付了劳务费用也不能将货物提取走。可以肯定地说,这些合同无论是在订立还是在履行过程中,均不涉及货物所有权问题。
因此,对方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对债权人的留置权抗辩时,就只能依据相应的合同法律而不能依据物权法。因为,债权人依据合同对该物付出了劳务,使货物发生位移或升值并产生劳务费用和其他费用,请求返还该货物只能依据合同并支付上述费用。不依据合同也不支付上述费用却以所有权进行抗辩,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留置权赖以存在的基础不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而是留置物与债权人的债权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不会因留置物所有人的变化而变化。所以,以所有权来对抗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行使留置权的,不能不说是对留置权的认识陷入了误区。
为了充分发挥留置权制度在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去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将民法的善意取得引入到留置权制度中来。目的在于扩大留置物的范围。该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笔者赞同将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善意取得引入到留置权制度中来,但笔者对该条款的这种表述方法能否达到预期目的持怀疑态度,就留置物的范围而言,民法通则规定为“对方的财产”,担保法规定为“债务人的动产”,合同法规定为“相应的运输货物”,针对上述法律规定的不统一性,几年来,人们对可留置物的范围争论不休,却忽略了所有权与留置权之间的关系。《解释》未能从这场争论中跳出来,使其无法从一个更高的高度看清这场争论的本质。相反,却要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时才可以行使留置权。毫无疑问,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如果债权人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的就不可以行使留置权。然而,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债权仅限于少数几个合同产生的债权,这些合同的债权人依据合同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如果按照《解释》的规定去执行,那么不知道的可以行使留置权,知道的就不可以行使留置权。笔者认为,这不是留置物范围的扩大,而是留置物范围的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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