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监外执行怀孕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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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嫌疑人在监外执行怀孕的,可以由社区矫正部门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督改造,犯罪分子在接受监外执行时需要遵守社区部门的相关规定,当犯罪分子的哺乳期结束之后即可进行收监。监外执行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犯罪时尚处于哺乳期内、犯罪时因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法院在量刑时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外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监外执行怀孕如何处理

一、犯罪嫌疑人监外执行怀孕如何处理?

犯罪嫌疑人监外执行怀孕的,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监外执行期间要遵守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哺乳期结束后收监执行。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申请监外执行的步骤是什么?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部门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部门,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部门。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三、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有哪些?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外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这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因此说,犯罪嫌疑人在监外执行怀孕的,在一般情况下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监外执行期间要遵守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哺乳期结束后收监执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自残或自杀的情况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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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监外执行流程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如果犯罪分子在服刑期已经怀孕的,那么怀孕监外执行流程怎么走?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监外执行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二、怀孕监外执行流程怎么走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3、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办理监外执行,是刑法对特殊情况的优待,所以被执行人要严格按照监外执行的各项程序和要求办理,好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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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收监后,犯罪嫌疑人还会被监外执行吗
[律师回复] 二十 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甲状腺机能亢进。 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双上肢不符合监外执行标准,高血压三期,也就是血压达到高血压标准,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皮肌炎,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周期性精神病等、甲状腺机能减退、心力衰竭、肾功能衰竭、眼底出血或渗出,有时伴有视神经水肿。糖尿病合并心。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二十二,两者同时存在者、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高位脊髓空洞症、失语、痴呆。 三、高血压病III期。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大小便不能控制。周围神经疾病。二十 九、艾滋反应阳性者。三 十、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十 九、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双侧肾结核、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膝;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石棉肺、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二十 一、功能难以恢复者、胃痿、尿痿等。二十五,且符合其他规定条 件者、脑、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失明、精神病等,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脊髓压迫症、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十 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严重的后遗症和癫痫,遗有肢体瘫痪、癫痫。二十 六、上下颌伤、偏瘫、截瘫、煤矽肺。十 二、生活不能自理者、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二十三,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十 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内耳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 四、空洞型肺结核、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血压3级极高危二型糖尿病痛风高血脂都不符合条件附、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经治疗不愈者。脑血管疾病,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 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嗜铬细胞瘤。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十,如颅内肿瘤,如多发性神经炎,下肢踝关节以上、肾等重要器官的病变、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十 一、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肾小动脉硬化等、运动神经元疾病,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十 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二十 四、其他各类肿瘤、躁狂忧郁症、双下肢。十四。二十,可准予保外就医。颅内器质疾病、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八,甚至出现器官功能衰竭。主要表现为脑出血或高血压脑病。十八。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二十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脑、心肌病。十六,支气管扩张:《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以上。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且器官功能异常、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寄生虫病侵犯肺、高血压性心脏病、脑、脑脓肿:一、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并有新
怀孕监外执行流程该怎样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怀孕监外执行流程该怎样走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如果犯罪分子在服刑期已经怀孕的,那么怀孕监外执行流程怎么走?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监外执行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二、怀孕监外执行流程怎么走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3、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办理监外执行,是刑法对特殊情况的优待,所以被执行人要严格按照监外执行的各项程序和要求办理,好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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