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2周孩子抚养权判决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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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2周孩子抚养权判决原则是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抚养权的纠纷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类型之一,而抚养权不能协商解决归属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判决抚养权归属。
离婚2周孩子抚养权判决原则是什么?

一、离婚2周孩子抚养权判决原则是什么?

按照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判决,一般2周岁以下的孩子都会判给母亲,身患传染性疾病或者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除外。离婚案件中就孩子抚养问题,法庭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

1、如果双方可以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出具判决书;

2、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法院会按照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3、判决抚养的时候法院会参考孩子的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判决,通常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女方抚养,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的子女法院会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征求孩子意见。

4、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

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考虑之前的抚养关系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考虑十周岁以上孩子意见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能否变更?

离婚时法院将子女判给对方,后来状况发生变化,想自己抚养子女,这在法律上称为抚养权的变更。

抚养权变更的方式有两种:协议和起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因此只要父母双方都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对抚养费如何支付也达成了一致,没有矛盾和纠纷,就可以了。

如果父母有一方不同意变更就须通过起诉的途径解决。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首先由父母协商确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话,法院原则上会判决一方抚养一个。

男女双方离婚时,如果已生育子女的,必须就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如果子女尚不满两周岁的,对于这种年龄的子女,双方就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此时也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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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决策的原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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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策的定义
决策,指决定的策略或办法。语出《韩非子·孤愤》:“智者决策於愚人,贤士程行於不肖,则贤智之士羞而人主之论悖矣。”
在管理学中, “决策”一词的英语表述为De
cisio
M
ki
,意思就是作出决定或选择。时至今日,对决策概念的界定不下上百种,但仍未形成统一的看法,诸多界定归纳起来,基本有以下三种理解:
一是把决策看作是一个包括提出问题、确立目标、设计和选择方案的过程。这是广义的理解。
二是把决策看作是从几种备选的行动方案中作出最终抉择,是决策者的拍板定案。这是狭义的理解。
三是认为决策是对不确定条件下发生的偶发事件所做的处理决定。这类事件既无先例,又没有可遵循的规律,做出选择要冒一定的风险。也就是说,只有冒一定的风险的选择才是决策。这是对决策概念最狭义的理解。以上对决策概念的解释是从不同的角度作出的,要科学地理解决策概念,有必要考察决策专家赫伯特·A在决策理论中对决策内涵的看法。
一般理解,决策就是做出决定的意思,即对需要解决的事情做出决定。按汉语习惯,“决策”一词被理解为“决定政策”,主要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做出决定。但事实上,决策不仅指高层领导做出决定,也包括人们对日常问题做出决定。如某企业要开发一个新产品,引进一条生产线,某人选购一种商品或选择一种职业,都带有决策的性质。可见,决策活动与人类活动是密切相关的。
二、决策的原则
差距、紧迫和“力及”原则(在确定决策目标时运用)差距:现实与需要之间的差距问题。紧迫:决策目标不但是需要解决的差距性问题,并且具有紧迫性,是影响工作的主要矛盾。力及:解决是力所能及的,主客观条件允许的,有解决的可实现性。
瞄准和差异原则(准备备选方案是需要运用的原则)瞄准:方案必须瞄准决策目标。差异:备选方案所采取的路线、途径和实施必须是互不相同的。
“两最”、预后和时机原则(方案选优是运用)两最:利益最大,弊失最小和可靠性最大,风险最小预后:有应变性的预防措施,对可能出现的威胁的预测和对策。时机:决策应该在信息充分或根据充足的时机做出。
跟踪和反馈原则(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运用)跟踪:决策实施后要随时检验查证。反馈:决策于客观情况一旦有不适应,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外脑和经济原则(在决策的全过程必须运用)外脑:在决策过程中必须重视利用参谋、顾问、智囊团等。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把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经济:决策全过程要求节约人、财、物力。
系统原则。应用系统理论进行决策,是现代科学决策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信息原则。信息是决策的基础。
可行性原则。决策能否成功,取决于主客观等方面的成熟,科学决策不仅要考虑市场的组织发展的需要,还要考虑到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各方面是否有决策实施的可行性。
满意原则。由于决策者不可能掌握很充分的信息和做出十分准确的预测,对未来的情况也不能完全肯定的,因此,决策者不可能作出“最优化”的决策。
三、决策的依据
决策离不开信息。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决策水平。收集数据、处理数据、产生信息的成本应低于信息所带来的效益.有明确的决策目标。
.若干可行的备选方案.方案可进行评价和比较
.决策结果合理或满意.决策的主体是管理者.决策是一个分析判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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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2周岁孩子抚养权归谁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的,年龄只有2岁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2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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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决策的定义
决策,指决定的策略或办法。语出《韩非子·孤愤》:“智者决策於愚人,贤士程行於不肖,则贤智之士羞而人主之论悖矣。”
在管理学中, “决策”一词的英语表述为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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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意思就是作出决定或选择。时至今日,对决策概念的界定不下上百种,但仍未形成统一的看法,诸多界定归纳起来,基本有以下三种理解:
一是把决策看作是一个包括提出问题、确立目标、设计和选择方案的过程。这是广义的理解。
二是把决策看作是从几种备选的行动方案中作出最终抉择,是决策者的拍板定案。这是狭义的理解。
三是认为决策是对不确定条件下发生的偶发事件所做的处理决定。这类事件既无先例,又没有可遵循的规律,做出选择要冒一定的风险。也就是说,只有冒一定的风险的选择才是决策。这是对决策概念最狭义的理解。以上对决策概念的解释是从不同的角度作出的,要科学地理解决策概念,有必要考察决策专家赫伯特·A在决策理论中对决策内涵的看法。
一般理解,决策就是做出决定的意思,即对需要解决的事情做出决定。按汉语习惯,“决策”一词被理解为“决定政策”,主要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做出决定。但事实上,决策不仅指高层领导做出决定,也包括人们对日常问题做出决定。如某企业要开发一个新产品,引进一条生产线,某人选购一种商品或选择一种职业,都带有决策的性质。可见,决策活动与人类活动是密切相关的。
二、决策的原则
差距、紧迫和“力及”原则(在确定决策目标时运用)差距:现实与需要之间的差距问题。紧迫:决策目标不但是需要解决的差距性问题,并且具有紧迫性,是影响工作的主要矛盾。力及:解决是力所能及的,主客观条件允许的,有解决的可实现性。
瞄准和差异原则(准备备选方案是需要运用的原则)瞄准:方案必须瞄准决策目标。差异:备选方案所采取的路线、途径和实施必须是互不相同的。
“两最”、预后和时机原则(方案选优是运用)两最:利益最大,弊失最小和可靠性最大,风险最小预后:有应变性的预防措施,对可能出现的威胁的预测和对策。时机:决策应该在信息充分或根据充足的时机做出。
跟踪和反馈原则(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运用)跟踪:决策实施后要随时检验查证。反馈:决策于客观情况一旦有不适应,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外脑和经济原则(在决策的全过程必须运用)外脑:在决策过程中必须重视利用参谋、顾问、智囊团等。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把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经济:决策全过程要求节约人、财、物力。
系统原则。应用系统理论进行决策,是现代科学决策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信息原则。信息是决策的基础。
可行性原则。决策能否成功,取决于主客观等方面的成熟,科学决策不仅要考虑市场的组织发展的需要,还要考虑到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各方面是否有决策实施的可行性。
满意原则。由于决策者不可能掌握很充分的信息和做出十分准确的预测,对未来的情况也不能完全肯定的,因此,决策者不可能作出“最优化”的决策。
三、决策的依据
决策离不开信息。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决策水平。收集数据、处理数据、产生信息的成本应低于信息所带来的效益.有明确的决策目标。
b.若干可行的备选方案c.方案可进行评价和比较
d.决策结果合理或满意e.决策的主体是管理者f.决策是一个分析判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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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就是因为被人撞了马神经有些问题而且说话都吐不清楚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原则赔偿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丧失生命,使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赔偿义务人向受害人本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支付的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在事故致使受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下才存在,是交通事故的重要赔偿项目之一,对事故的最终赔偿数额产生重大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由于各受诉法院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各地区法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差别也很大。在实务中,各受诉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依据适当补偿、限制原则以及公平合理原则予以确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从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经济负担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方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注意的是:案件如果涉及到刑事责任,肇事司机被判刑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一般不被法院支持。因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最好不要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应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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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2岁归谁抚养 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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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决策,决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决策的定义
决策,指决定的策略或办法。语出《韩非子·孤愤》:“智者决策於愚人,贤士程行於不肖,则贤智之士羞而人主之论悖矣。”
在管理学中, “决策”一词的英语表述为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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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意思就是作出决定或选择。时至今日,对决策概念的界定不下上百种,但仍未形成统一的看法,诸多界定归纳起来,基本有以下三种理解:
一是把决策看作是一个包括提出问题、确立目标、设计和选择方案的过程。这是广义的理解。
二是把决策看作是从几种备选的行动方案中作出最终抉择,是决策者的拍板定案。这是狭义的理解。
三是认为决策是对不确定条件下发生的偶发事件所做的处理决定。这类事件既无先例,又没有可遵循的规律,做出选择要冒一定的风险。也就是说,只有冒一定的风险的选择才是决策。这是对决策概念最狭义的理解。以上对决策概念的解释是从不同的角度作出的,要科学地理解决策概念,有必要考察决策专家赫伯特·A在决策理论中对决策内涵的看法。
一般理解,决策就是做出决定的意思,即对需要解决的事情做出决定。按汉语习惯,“决策”一词被理解为“决定政策”,主要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做出决定。但事实上,决策不仅指高层领导做出决定,也包括人们对日常问题做出决定。如某企业要开发一个新产品,引进一条生产线,某人选购一种商品或选择一种职业,都带有决策的性质。可见,决策活动与人类活动是密切相关的。
二、决策的原则
差距、紧迫和“力及”原则(在确定决策目标时运用)差距:现实与需要之间的差距问题。紧迫:决策目标不但是需要解决的差距性问题,并且具有紧迫性,是影响工作的主要矛盾。力及:解决是力所能及的,主客观条件允许的,有解决的可实现性。
瞄准和差异原则(准备备选方案是需要运用的原则)瞄准:方案必须瞄准决策目标。差异:备选方案所采取的路线、途径和实施必须是互不相同的。
“两最”、预后和时机原则(方案选优是运用)两最:利益最大,弊失最小和可靠性最大,风险最小预后:有应变性的预防措施,对可能出现的威胁的预测和对策。时机:决策应该在信息充分或根据充足的时机做出。
跟踪和反馈原则(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运用)跟踪:决策实施后要随时检验查证。反馈:决策于客观情况一旦有不适应,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外脑和经济原则(在决策的全过程必须运用)外脑:在决策过程中必须重视利用参谋、顾问、智囊团等。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把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经济:决策全过程要求节约人、财、物力。
系统原则。应用系统理论进行决策,是现代科学决策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信息原则。信息是决策的基础。
可行性原则。决策能否成功,取决于主客观等方面的成熟,科学决策不仅要考虑市场的组织发展的需要,还要考虑到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各方面是否有决策实施的可行性。
满意原则。由于决策者不可能掌握很充分的信息和做出十分准确的预测,对未来的情况也不能完全肯定的,因此,决策者不可能作出“最优化”的决策。
三、决策的依据
决策离不开信息。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决策水平。收集数据、处理数据、产生信息的成本应低于信息所带来的效益.有明确的决策目标。
b.若干可行的备选方案c.方案可进行评价和比较
d.决策结果合理或满意e.决策的主体是管理者f.决策是一个分析判断过程
由于父母很早就离异了,我一直希望我的婚姻生活能够完美,以为这么多年的感情能够使我们手拉手前进;但是貌似就只剩下了记忆中一丝美好的记忆。两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似乎完全不一样,让我真的好绝望。我们两个人已经有了一个可爱的孩子,我想把孩子留在我的身边,咨询一下抚养权判决的原则应该怎么判
[律师回复] 抚养权判决原则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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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2周岁宝宝离婚孩子归谁抚养
不满两周岁孩子在离婚时一般情况下都会判给女方的,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女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不尽抚养义务,以及有其他原因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法院可以依法把抚养权判给男方,抚养权不管判给谁,另一方都要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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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数罪并罚的原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数罪并罚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2008)沪铁中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包志忠。 辩护人沈翼敏、夏利群,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以沪检铁分刑诉[2008]6号书指控被告人包志忠犯挪用公款罪、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于2008年3 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聂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志忠及其辩护人沈翼敏、夏利群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辩护人申请调查核实证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2次延期审理,于2008年5月 3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控: 一、2000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人包志忠利用担任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工程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先后二次个人决定将本单位资金人民币各 2,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借给上海都利实业公司用于经营活动。事后收取该公司经理汤正华给予的 25万元。 二、2001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包志忠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他人共计价值330,580元的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1年,被告人包志忠通过下属刘波收受业务单位信衍贸易公司总经理赵力送给的15万元。 2、2002年初和2003年初,被告人包志忠先后二次收受下属单位经理钟汉辉送给的3万元和6万元。 3、2003年底,被告人包志忠收受下属单位经理张惠中送给的1万元。 4、2004年初,被告人包志忠收受业务单位山东格力特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刘济源送给的“欧米茄”男式手表一块,价值80,580元。 三、2002年1月至2003年底,被告人包志忠在担任国有公司上海工程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他人公司的名义,自己出资12万元收购上海工程公司参股的上海高创交通监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公司)75%的股份,利用该公司经营与上海工程公司同类的营业。事后,被告人包志忠获取非法利益计 2,57 9,572元。 2007年5月23日,被告人包志忠主动到投案,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公诉机关从被告人包志忠处扣押欧米茄金表一块和27 7.8万元。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审计报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志忠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业务单位人员和本单位下属员工送予的财物,数额达58 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罪。包志忠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公款 4,000万元出借给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从中谋取个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身为国有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达25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包志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所犯的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从轻处罚。其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提起公诉,要求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包志忠及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但对书指控的罪名和部分情节提出异议。其具体辩解、辩护理由在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予以详细表述。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的由上海工程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各部门岗位职责、包志忠任职通知、干部履历表、退休通知等书证证实,包志忠于1996年5月被任命为上海工程公司经理,2004年3月1日退休。上海工程公司是国有企业,根据经理岗位职责,包志忠任职期间具有全面管理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对重大事项决策等权力。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包志忠在职期间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包志忠有如下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事实: (一)被告人包志忠利用担任上海工程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由其个人决定,以公司名义分别于2000年10月19日和25日将公司资金共计 2,000万元,借给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借给汤正华任经理的上海都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都利实业公司)用于收购江阴长江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苏长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长电公司)的股份。至2001年12月,都利实业公司将本金和利息200万元全部归还上海工程公司。2001年5月22日,被告人包志忠未经集体讨论,再次个人决定将公司资金 2,000万元借给由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的都利实业公司,进行粮油贸易经营活动。2001年11月,都利实业公司将本金和利息120万元全部归还上海工程公司。2001年底至2002年初的某一天,汤正华为感谢被告人包志忠二次借款,送给包志忠现金25万元。 证明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①证人汤正华证言证明,其控股的公司有都利粮油、都利实业、良利经贸、常盛进出口、诚志投资、都利投资、亨通网络等公司,这些公司是几个牌子一套班子。另外,都利实业公司是属于江苏省江都市粮食局直属的全民性质公司,现已注销,其借款时是该公司的经理。其于2000年10月通过包志忠向上海工程公司借款 2,000万元用于购买长电股份。又于2001年5月通过包志忠向上海工程公司借款 2,000万元用于粮食贸易。二次借款,其按照包志忠的要求向工程公司支付了较高的利息。汤还证明,应包志忠的要求,都利实业公司是用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借款或担保借款的。2001年底至2002初期间,在其办公室出于对包志忠二次借钱的感谢,送给包志忠25万元感谢费,给包志忠25万元与包担任长电公司监事无关。 ②证人张晓民、都晓莉(汤正华公司工作人员)证言证明,都利实业公司二次向上海工程公司借款 2,000万元,用于公司商业经营,所借款项及利息均已归还上海工程公司。 ③证人张慧华(上海工程公司财务经理助理)证言证明,其经手办理的上述二次借款均为包志忠同意后借出,款项出自上海工程公司存放于华夏证券高桥营业部(以下简称高桥营业部)的理财投资款。二笔借款有3张借条,本金和利息均已收回。 (2)书证 ①上海工程公司提供的3张《借条》: 第一张借条载明,2000年10月25日,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工程公司借款 2,000万元用于短期投资项目,借期从2000年10月25日至2001年1月25日止,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以 1,000万支票做抵押。包志忠签字同意。 第二张借条载明,2001年5月22日,上海都利实业公司向上海工程公司借款人民币 2,000万元,该公司以 2,000万元支票做抵押。包志忠签字同意。 第三张借条载明,2001年5月22日,上海都利实业公司因投资业务需要,向上海工程公司借款 2,000万元,借期从2001年5月23日至2001年11月28日,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计120万元。都利实业公司以支票做抵押。借款单位都利实业公司,担保单位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包志忠签字同意。第三张借条是对第二张借条的变更。 ②上海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包志忠将 4,000万元出借未经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③高桥营业部进出账户的明细清单、相关财务凭证、开户资料和上海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上述 4,000万元属于上海工程公司存放于高桥营业部的理财资金。 ④都利实业公司的银行对账单以及进出票据等凭证证明,该公司二次收到上海工程公司借款共计 4,000万元。 ⑤华易投资公司、诚志投资公司的财务账、凭证及相关票据背书证实,汤正华以该二个公司名义将 2,000万元用于收购长电股份,将 2,000万元用于购买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粮食。 ⑥都利实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江苏省江都市粮食局《关于同意上海都利实业公司歇业的批复》、都利实业公司章程证明,都利实业公司是江都市粮食总公司的直属企业,该企业经济性质是全民所有,2003年歇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材料证明,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 ⑦由长电公司提供的《关于包志忠在我公司担任外部监事的说明》和相关四个附件证明,包志忠曾担任长电公司外部监事,公司不发给其工资和奖金,每年仅给其 6,000元津贴,因其2003年8月辞去监事职务,故领取了二年津贴。 (3)审计报告 由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专项审计报告》证明,上海工程公司出借的 4,000万元中,有 2,000万元被都利实业公司用于收购长电公司股权,另 2,000万元用于粮食交易。二笔资金及320万元利息均已归还。 (4)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包志忠供称,上述两笔借款未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系他本人同意后借出。为了资金安全其要求汤正华以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借款或担保,并约定高于银行的借款利息。包承认事后汤正华给过其25万元,但称汤当时未说是借款好处费。 包志忠辩解,自己是公司的一把手有权决定借款,出借公款给外单位的目的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事先没有与汤正华商量过个人得好处费。汤正华给予的25万元是其担任长电公司监事的报酬,与借款无关。 辩护人认为,根据长电公司在网络发布的对外信息,包志忠作为长电公司外部监事每月应得 6,000元报酬,包志忠收取汤正华给予的25万元是其担任监事多年的报酬而不是。由于包志忠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并没有谋取个人利益,所以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志忠在本节事实中挪用公款 4,000万元,25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 针对控辩双方的观点,本院根据事实和证据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包志忠收取的25万元的性质问题。经审理查明,证人汤正华证明,25万元是其感谢包志忠借款的好处费,该款与包志忠担任长电公司外部监事无关。长电公司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长电公司外部监事每年报酬为 6,000元,且包志忠已领取了二年的报酬。故包志忠及其辩护人关于25万元是包志忠任长电公司外部监事应得的报酬的辩解,不符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长电公司发布的有关长电公司监事每月 6,000元的网络下载材料,内容与长电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不符,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汤正华送给包志忠25万元的根本原因是包志忠个人决定出借公款。包志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职务行为已为他人谋取了实际利益,仍非法收取汤正华给予的巨额现金,这一事实表明包志忠对所收钱款的性质是明确认知的。包志忠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收受他人送予的巨额钱款,应依法认定其行为属。被告人包志忠及其辩护人认为25万元不是贿赂款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包志忠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问题。经审理查明,上海工程公司于2000年和2001年二次出借公款给另一国有单位都利实业公司用于经营活动。被告人包志忠作为上海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为单位的利益动用单位资金,其个人的决定代表了单位的意志,其出借公款虽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但本案借款仍属于国有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在借款过程中,双方单位签订了借款合同,降低了公款出借的风险。本院认为,在二次公款出借过程中,上海工程公司均收回了本金,并实际获得了320万元的借款利息,公款使用权和单位利益并未受到实际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199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包志忠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出借给其他国有单位使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包志忠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包志忠及其辩护人认为包志忠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2001年,在山东高速公路信息管理系统工程的洽谈中,经被告人包志忠决定,同意上海工程公司支付信衍贸易公司技术服务费180万元。该公司总经理赵力根据上海工程公司山东办事处主任刘波(另案处理)的提议,同意从上海工程公司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20万元,用于刘波所称的其他用途。同年11 月20日,刘波从上海工程公司将160万元支票汇入赵力指定的账户后,又从上海工程公司提取了20万元现金。同年12月7日,刘波根据被告人包志忠提供的身份证号码,将其中的10万元以包志忠的名义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普陀支行,并把存折交给了包志忠。2002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包志忠由于记忆错误对刘波提出存折内少5万元,刘波便又送给包志忠现金5万元。 认定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①证人刘波证言证明,2001年,上海工程公司和赵力所在的公司合作承揽了山东高速公路信息管理系统工程,按照约定上海工程公司要付给赵力公司咨询费 180万元,赵力同意在咨询费中留下20万元。其将160万元汇给了赵力的公司,再从上海工程公司财务提了20万元,自己留了10万元,另10万元以包志忠的名字存入银行,并将存折给了包。过了一段时间,因为包志忠对其称存折里只有5万元,刘怕产生误会引起矛盾就又送包5万元现金。 ②证人赵力证言证明,根据协商上海工程公司要通过丰博公司走账付给其公司180万元咨询费,由于刘波提出要报销部分款项,所以其同意留下20万元。 ③证人郭洪强证言(丰博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其公司帮助上海工程公司和赵力公司实际走账160万元。 ④证人张慧华证言证明,其根据包志忠的同意,让刘波从财务处提取了20万元现金,并称其知道刘波送了10万元给包志忠后又送给包志忠5万元。 (2)书证 ①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普陀支行银行开户资料以及存取款明细单和凭证证实,2001年12月7日,包志忠名下存入10万元,该款已被包志忠分2次取出。 ②上海工程公司提供的与丰博公司签订的咨询合同以及财务付款凭证证实,刘波作为经办人从上海工程公司支领了160万元支票和20万元的现金,其中160万元支票已汇入丰博公司账户。 ③由上海工程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刘波于1998年8月至2003年2月担任上海工程公司山东办事处主任。 ④关于刘波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和逮捕证证实,刘波已被另案处理。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包志忠供称,在山东高速项目中,刘波打电话对包说赵力要来看包,因为来不了,所以委托刘波买些东西给包。后来刘波在包的存折里存入了10万元交给他,包当时没有看是多少钱。事后,在两人去山东的路上,刘波又提醒包从咨询费里已经给过其10万元的事。包回上海后,忘记已经从存折中提取过5万元,以为刘波只给过5万元,于是就对刘波说,存折里怎么只有5万元?过了几天,在包回家的路上刘波又送给包现金5万元。 被告人包志忠庭审时对本节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包志忠主观上只有10万元的故意,其后收取的5万元产生于主观认识错误,建议扣除这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志忠因记忆错误向刘波讨要5万元的目的是为了分得赃款,其主观上具有收款的故意,客观上实际收取了15万元贿款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包志忠15万元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包志忠的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2002年和2003年年初,上海工程公司工会下属三产公司?上海职工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通信分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分公司)经理钟汉辉为感谢被告人包志忠对其工作支持,先后二次分别在包志忠的办公室和家中送给包3万元和6万元。 证明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证人钟汉辉证明,上海工程公司工会下属三产与上海市总工会下属的上海职工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联合成立通信分公司,钟是通信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业务主要依靠上海工程公司。市总工会将通信分公司上缴的税收扣除小部分外,其余予以返还,奖励给通信分公司的负责人。2002年和2003年,钟从奖励款中分二次将9万元现金送给了上海工程公司老总包志忠。因为通信分公司的主要业务要靠包志忠大力支持,所以就把这9万元送给他。 (2)书证 ①上海职工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财务资料、支付单和2份《情况说明》证实,根据该公司2001年和2002年的经营业绩情况,已分别支付通信分公司年度奖金人民币6万元和19万元,二笔奖金均被通信分公司经理钟汉辉领取。 ②由上海工程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钟汉辉系工程公司工会派任通信分公司的经理。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包志忠供称,其二次收受钟汉辉送给的现金合计为9万元,但辩称,其打算还给钟汉辉。其辩护人认为,包志忠收取下级单位的钱款属于问题,可不予认定为。 本院认为,该起事实发生在包志忠任职期间,其接受的钱款数额近10万元,包志忠作为上级领导收受下级单位负责人所送的数额巨大的现金,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是一种常见的利用职务上制约关系的,依法应认定为行为。包志忠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四)2003年3月,上海工程公司将单位资金 3,000万元委托山东格力特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特公司)进行投资管理,期限一年,双方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书》。2004年2月,格力特公司经理刘济源为感谢被告人包志忠同意将单位资金委托其公司运作并获利,送给包志忠一块“欧米茄”男式手表,价值80,580元。 证明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①证人刘济源证言及亲笔证词证明,其通过高桥营业部经理黄建丽联系到上海工程公司,该公司同意出资 3,000万元委托格力特公司帮助运作炒股,一年后格力特公司赢利几百万元。2004年初,其为了感谢包志忠,个人出资到上海亨得利钟表公司买了一块“欧米茄”金表送给了包志忠。 ②证人张慧华和黄建丽的证言证明,刘济源是通过黄建丽介绍与工程公司联系委托理财一事的。 (2)书证、物证 ①格力特公司与上海工程公司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和相关财务证明证实,上海工程公司将 3,000万元资金委托格力特公司投资理财一事经包志忠同意。 ②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在案的“欧米茄”金表及该手表的发票(记账联)、保修单、质保书和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案发后从包志忠处已扣押“欧米茄”金表一块,该表系2004年2月7日由亨得利钟表公司出售,实际出售价为80,580元。 ③《关于包志忠解聘至退休期间工作情况的说明》证明,包志忠于2003年12月11日起不再担任上海工程公司经理,包离职后没有离开单位,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移交工作,包括处理原任经理时未处理事项和帮助支持新任经理开展经营、管理、生产等方面工作。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包志忠供称,经单位集体讨论,其曾同意上海工程公司委托格力特公司理财。在2004年2月一次饭后,格力特公司经理刘济源送给其一个礼盒,其回家打开发现是一块价值很高的手表后,就打电话给刘表示礼物太贵。刘济源坚持要送,其就留下了。包志忠辩称,其与刘济源有私交,刘济源曾为其炒股票,后来股票亏损,刘济源是因为上述原因才送金表的。辩护人认为,刘济源送包志忠金表属朋友之间的正常礼尚往来,不宜认定为犯罪。 经审理查明,上海工程公司经集体讨论决定将单位资金委托格力特公司理财,格力特公司因此获得巨额盈利。在上海工程公司此次委托投资理财决策中,作为公司经理的被告人包志忠起着决定性作用,格力特公司刘济源出于这一原因而送给包志忠一块金表。当刘济源赠送高价金表时,包志忠主观上应该明知该手表并非一般朋友之间的礼物,而是刘对其决定委托投资理财的感谢。包志忠关于其与刘济源有私交和委托刘济源炒股亏损的讲法,得不到刘济源证言的印证。因此,包志忠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五)2002年9月,被告人包志忠在担任上海工程公司经理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对公司隐瞒实际情况,利用职务之便,以上海良利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利经贸公司)的名义,个人出资12万元收购上海工程公司参股并实际控制管理的高创公司75%的股份。高创公司以上海工程公司分包工程等形式,经营与上海工程公司同类营业,被告人包志忠通过经营高创公司个人实际获取非法利益计 2,57 9,572元。 证明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①证人汤正华的证言证明,根据包志忠的要求,其以良利经贸公司名义帮包志忠收购高创公司75%股权,资金都是包自己出的,良利经贸公司除了帮忙验资外,没有任何经营行为,所有从高创公司转到良利经贸公司和都利粮油公司的资金都被包领走了。 ②证人张晓民(良利经贸公司财务)的证言证明,其出面帮包志忠签订了一些股权交接的文件和手续,并证明包志忠通过良利经贸、都利粮油、常盛进出口等公司实际转出钱款。 ③证人神凤敏(高创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高创公司没有施工资质,高创公司股改后,业务经营有3种情况:其 一,是以上海工程公司名义承接工程,然后转给高创公司。其 二,是上海工程公司直接将工程发给高创公司。其 三,是高创公司自己接小工程再发包。神凤敏关于高创公司盈利款项划拨的陈述与本案票据和司法审计相一致。 ④证人吴振威、尤龙英的证言证明,天池信息技术公司实际经营人为包志忠和神凤敏,所有经营情况均与吴、尤二人无关。 ⑤证人杜志达的证言证实,包志忠向其借过身份证,其本人未在中信建投徐家汇路营业部开户和存取款,自己与天池信息技术、常盛进出口公司也无任何往来。 (2)书证 ①由上海都利粮油有限公司(简称都利粮油公司)提供的《证明》证实,良利经贸公司现已歇业,其财务账册现由都利粮油公司代为保管,良利经贸公司曾受包志忠委托,收购高创公司75%的股权。良利经贸公司只是高创公司的名义股东,实际投资人是包志忠。良利经贸公司并不参与高创公司的经营活动,也不承担高创公司的经营成果或亏损。 良利经贸、都利粮油、常盛进出口、天池信息技术公司相关账目以及凭证证实,从高创公司、上海工程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划入的资金都转账进入良利经贸公司、都利粮油公司、常盛进出口公司和天池信息技术公司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审计证明,高创公司工程款与收入款被转入良利经贸、都利粮油、常盛进出口、天池信息技术公司后被包志忠转出并占有的事实。 ②高创公司股份转让变更的相关资料,包括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书、改制的申请、股份转让协议、验资报告、验资证明表和股权转让决议、上海工程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证明,高创公司的股份转让情况,以及高创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上海工程公司经营范围相似。 ③上海工程公司与高创公司间的工程转包合同、结算说明、山东高速五分部费用预测、相关业务银行往来凭证证明,股改后高创公司与上海工程公司间存在多份工程合同。此外,高创公司自己还承接了一些零星工程(因对方不需要施工资质,故未通过上海工程公司签订合同)。 ④上海工程公司、上海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部(简称项目经理部)与高创公司往来账目、银行账目及相关凭证证实,上海工程公司因工程分包曾支付高创公司260余万元。 ⑤高创公司的企业注销决议、通知书、清算报告证实,高创公司于2003年10月1日起申请注销,实际于2004年5月31日经核准同意注销并经清算。 (3)审计报告 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司法审计报告》证明,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包志忠从上海工程公司、高创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划出资金中,转入良利经贸、都利粮油、常盛进出口或以杜志达名义共取出 2,69 9,572元。扣除包志忠收购高创公司股份用去12万元,最终认定被告人包志忠非法获利为 2,57 9,572元。 (4)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包志忠供称,当时高创公司的其他三个股东退股,又没有其他单位愿意接受,其考虑到自己要退休了需要有份工作,于是以良利经贸公司名义用12万元收购高创公司的75%股权。此后,高创公司由神凤敏在管理。承认通过良利经贸、都利粮油、常盛进出口、天池信息技术等公司转账后,个人实际所得约260多万元。对于审计结果没有意见,经当庭辨认其承认所有票据上署名“杜志达”的签名均是其冒签的。 包志忠辩解其没有亲自经营高创公司,也没有利用职权为高创公司谋利,而是按照股权分得上述钱款。辩护人认为,按照公司法包志忠不是高创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其本人也没有实际经营,认定包志忠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值得商榷。 本院认为,高创公司原由上海工程公司发起成立并参股实际控制管理,该公司主要业务依附于上海工程公司。被告人包志忠作为国有公司经理,明知自己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但其出于私心通过良利经贸公司用12万元购买了高创公司75%的股权。被告人包志忠购买高创公司股权的目的,是为了利用该公司经营与上海工程公司同类业务进行营利,客观上其利用高创公司个人实际非法获利达257万余元,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和刑事处罚性。所以,被告人包志忠的行为符合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包志忠及其辩护人认为包志忠没有利用职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辩解、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2007年5月23日,被告人包志忠主动到投案,并如实交代了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归案后,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已向公诉机关退出赃款27 7.8万元和涉案的“欧米茄”男式金表一块。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移交扣押款物清单》、《银行收款凭证》、《进账单》等。另有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包志忠自然状况。 以上表述的全案证据,均经法庭出示和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作为定案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志忠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的财物价值达人民币5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罪。同时,其还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达人民币 2,57 9,57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告人包志忠同时构成两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包志忠自动投案以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所犯两罪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已退出了大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所犯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包志忠犯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志忠犯挪用公款罪和指控被告人包志忠收受张惠中1万元贿赂意见不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被告人包志忠及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维护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包志忠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3日起至5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二百七十七万八千元、赃物“欧米茄”金表一块予以没收,不足部分人民币二十九万一千五百七十二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毅 代理审判员 王凯庆 代理审判员 程亭亭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柏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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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决策?决策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决策的定义
决策,指决定的策略或办法。语出《韩非子·孤愤》:“智者决策於愚人,贤士程行於不肖,则贤智之士羞而人主之论悖矣。”
在管理学中, “决策”一词的英语表述为De
cisio
M
ki
g,意思就是作出决定或选择。时至今日,对决策概念的界定不下上百种,但仍未形成统一的看法,诸多界定归纳起来,基本有以下三种理解:
一是把决策看作是一个包括提出问题、确立目标、设计和选择方案的过程。这是广义的理解。
二是把决策看作是从几种备选的行动方案中作出最终抉择,是决策者的拍板定案。这是狭义的理解。
三是认为决策是对不确定条件下发生的偶发事件所做的处理决定。这类事件既无先例,又没有可遵循的规律,做出选择要冒一定的风险。也就是说,只有冒一定的风险的选择才是决策。这是对决策概念最狭义的理解。以上对决策概念的解释是从不同的角度作出的,要科学地理解决策概念,有必要考察决策专家赫伯特·A在决策理论中对决策内涵的看法。
一般理解,决策就是做出决定的意思,即对需要解决的事情做出决定。按汉语习惯,“决策”一词被理解为“决定政策”,主要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做出决定。但事实上,决策不仅指高层领导做出决定,也包括人们对日常问题做出决定。如某企业要开发一个新产品,引进一条生产线,某人选购一种商品或选择一种职业,都带有决策的性质。可见,决策活动与人类活动是密切相关的。
二、决策的原则
差距、紧迫和“力及”原则(在确定决策目标时运用)差距:现实与需要之间的差距问题。紧迫:决策目标不但是需要解决的差距性问题,并且具有紧迫性,是影响工作的主要矛盾。力及:解决是力所能及的,主客观条件允许的,有解决的可实现性。
瞄准和差异原则(准备备选方案是需要运用的原则)瞄准:方案必须瞄准决策目标。差异:备选方案所采取的路线、途径和实施必须是互不相同的。
“两最”、预后和时机原则(方案选优是运用)两最:利益最大,弊失最小和可靠性最大,风险最小预后:有应变性的预防措施,对可能出现的威胁的预测和对策。时机:决策应该在信息充分或根据充足的时机做出。
跟踪和反馈原则(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运用)跟踪:决策实施后要随时检验查证。反馈:决策于客观情况一旦有不适应,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外脑和经济原则(在决策的全过程必须运用)外脑:在决策过程中必须重视利用参谋、顾问、智囊团等。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把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经济:决策全过程要求节约人、财、物力。
系统原则。应用系统理论进行决策,是现代科学决策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信息原则。信息是决策的基础。
可行性原则。决策能否成功,取决于主客观等方面的成熟,科学决策不仅要考虑市场的组织发展的需要,还要考虑到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各方面是否有决策实施的可行性。
满意原则。由于决策者不可能掌握很充分的信息和做出十分准确的预测,对未来的情况也不能完全肯定的,因此,决策者不可能作出“最优化”的决策。
三、决策的依据
决策离不开信息。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决策水平。收集数据、处理数据、产生信息的成本应低于信息所带来的效益.有明确的决策目标。
b.若干可行的备选方案c.方案可进行评价和比较
d.决策结果合理或满意e.决策的主体是管理者f.决策是一个分析判断过程
我想咨询一下土地侵权纠纷判决的判决原则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土地被侵权,需要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由于土地侵权案件的执行,不同于金钱债务的执行,它是属于行为的执行,案件执行结案后,判决执行的内容极易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一是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又将争议的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一些执行人员答复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结,应另行诉讼。其实这种做法缺少法律依据。应予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在2001年1月2日对天津高院的答复中指出:被执行人对法院已执行的标的又恢复执行前的状态,虽属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但是与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并无区别,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法院将重新判决,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及法院的审理负担。因此,对于被执行人将争议土地恢复到执行前状态的行为认定是对已执行标的的妨害行为,适合罚款或拘留的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要求排除妨害的,应继续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二是判决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的亲友或其他案外人继续阻挡申请执行人耕种土地、建造房屋等。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的亲友认为生效的判决只是对被执行人有约束力,对自己没有约束力。亲友以自己的名义来对抗执行。例如判决被执行人甲退出侵占申请执行人乙50厘米宽的耕地。案件执结后,甲与其亲属丙协议,甲将耕地转包给丙经营,丙在法院判决执行完毕后又侵占乙15厘米宽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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