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女方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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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事实婚姻女方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具体赔偿的金额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如果在协商赔偿的数额时有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女方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确定。
事实婚姻女方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一、事实婚姻女方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可以。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没有出现法定过错,在离婚时并不涉及到赔偿问题。在离婚时出现以下情形,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出现上述过错,并不因为一方提出离婚,就需要对另外一方进行赔偿。

当然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一致,愿意对一方进行补偿,不违反法律规定,尊重双方意愿。

但通过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不符合赔偿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二、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男女双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事实婚姻离婚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三、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怎么分割?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多年,并且育有了子女的事实婚姻,双方在分开时除了分割共同财产外,作为女方是可以向男方提出赔偿的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可以自行协商确定,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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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如何区分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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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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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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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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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事实婚姻
如果是94年2月之后没有办理结婚证而在一起生活的就不属于事实婚姻,只是属于同居。现在的法律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是事实离婚要离婚就可以到要求离婚,但是如果不是事实婚姻而是一般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一方要求分居都可以解除同居关系,但是如果是涉及财产或者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纠纷就可以到。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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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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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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