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治安案件的互殴?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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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是在双方殴打之后能够离开现场不及时离开反而是直接和对方进行继续殴打,并且双方都有还手或者是加重殴打的现象,这种情况就会被认定治安案件中的互殴。如果是互殴,通常都是要根据他的实际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来确定到底是属于治安或者是刑事案件。
如何认定治安案件的互殴?

一、如何认定治安案件的互殴?

一般是这样认定:当事人被对方殴打后,在有条件离开现场避免被殴打却不离开,而是在现场与对方纠缠还手殴打对方,一般就认定为互殴。打架斗殴应当依据具体情节区分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然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定罪处罚,其责任一般按照各自造成的伤害后果划分。

一方造成另一方受伤的,处拘留和罚款;若情节严重的,其拘留期和罚款数额相对增加;其中,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或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发生聚集性打架斗殴事件,参加的当事人都应该受到处罚,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认定互殴治安案件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先会找双方谈话做笔录等进行取证,然后在排除是正当防卫后,让被害人进行伤势鉴定,接着区分伤势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

1、如果被害人是轻微伤,那么会让双方进行民事调解,能达成赔偿协议的,一般公安机关仅作罚款;不能达成赔偿协议的,可能会予以行政拘留(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可能还会判刑)。

2、如果被害人是轻伤,也会让双方进行民事调解,若还符合刑事和解条件,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若不符合刑事和解条件,要作为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立案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直至法院审判。

3、如果被害人是重伤,也会让双方进行民事调解,但案件会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至法院审判。

派出所在接警立案后24小时内给受害人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受害人去做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派出所要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或立案后先治安拘留行为人,再转为刑事拘留。

所以如果是双方在打架的过程中有条件离开或者是有条件避免,但是却没有躲避,反而是直接上去和对方进行相互纠缠殴打,这种情况会给他人导致伤害那么就有可能会被认定维互殴案件。案件具体会被认定为是治安案件还是按照刑事案件来处罚,就要看双方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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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伤害行为,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应当由警方的伤情鉴定为准。
2、尚构不成故意伤害罪的,按治安案件处罚。
3、建议双方平心静气的协商解决为好。如果报警,可能会处理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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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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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对于以其他的行为方式如电击、使用化学物品、放射性物质等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的行为却没有规定,导致以其他的行为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惩处同时,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求有轻微伤结果,对仅仅实施了殴打行为未造成损伤结果或者表现损伤很快消失而无法作出鉴定的,无法惩处,不能有效保护被侵害人合法权益。因此,在制定本法时,对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规定了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一点是本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故意伤害行为规定的重要区别之一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本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是行为犯,只要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就应当给予处罚,后果的严重程度只作为处罚的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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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评析]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针对现实不法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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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但是,因为现实中“侵害行为”的来源不同、表现不同,所以,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内容也不同。例如,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中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符合特殊条件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本案就是一起相互斗殴中进行防卫的情形。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A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第
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

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

四,互殴起因对正当防卫定性不产生影响。互殴中引起事端的行为人并非绝对没有正当防卫权,当引起争执或参与殴斗的一方撤出争执或殴斗,另一方继续加害于已撤出争执或殴斗的一方时,引起事端的一方完全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与朱某等人因不能冷静处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发生打斗。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虽然被害人朱某在起因上有过错,但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只是一种互殴行为,并不是单方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在双方徒手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拿起锐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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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的身体。故意伤害行为客观上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故意伤害案件中的防卫目的即是为了制止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遭受到的不法侵害。
2.故意伤害的中的不法侵害具有暴力性和主动性。不法侵害是指对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主要是对公民人身权利中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侵害,这种侵害一般带有暴力性质。故意伤害案件中的侵害是一种具有主动攻击的有可会造成损害的行为,故意伤害案件中侵害人对被害人的伤害是故意的,有目的的,被害人的防卫行为系在侵害行为之后作出的,因此故意伤害案件中的不法侵害是积极的、主动的。
3.在防卫时间上更为紧迫。故意伤害行为的发生具有时间短、危害效果直接明显等特点,特别是在运用暴力手段侵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伤害行为,针对这种行为,只有及时的采取防卫措施才能有效制止暴力行为的发生,因此在时间上比一般的防卫行为更为紧迫。
4.在防卫手段上表现为以伤害行为制止伤害行为。故意伤害行为系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行为,在伤害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只有采取减弱其行为能力的措施才能有效制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伤害案件中,由于时间上的紧迫性无法采取其他措施的情况下,为达到防卫目的只能采取更加有力的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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