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出资纠纷当中隐名股东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隐名股东本来就是公司的实际股东,而且隐名股东跟公司内部之间签订的肯定也有相关的出资协议。不过,在隐名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很有可能法律层面上显明股东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股权出资纠纷中隐名股东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二、隐名股东的风险有哪些?
1、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
一般隐名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在代持股协议中也会约定有关转交投资收益的内容。如果这种投资收益对显名股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诱惑,有可能促使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约定,拒不转交。
2、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股权。
显名股东作为该公司法律文件实际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可以行使一切有关该部分股权的权利。对内来说,显名股东应当是受制于隐名股东的,其一切法律行为应当向隐名股东汇报并在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必须事先获得隐名股东的同意。但对外来说,别人并不知晓该部分股权的真实所有,只依据公示的法律文件来认定。因此,当显名股东为谋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转让、质押这部分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会很难得到保障。
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滥用股东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在极大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公司控制,如果显名股东有意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在未经得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滥用这些权利,对隐名股东带来的损失也是极大的。
实际上,隐名股东和挂名股东都有相应的法律风险,因为在国家的相关重要证件上登记的是显明股东的法律责任,但隐名股东才是实际的投资人,发生股权出资纠纷以后,要根据引发股权出资纠纷的具体原因来分析,如果是挂名股东的责任,则由挂名股东承担。
在我国存在很多的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是企业的实际出资人,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进行股权的登记,而是由其他人代其进行登记。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股权纠纷是非常常见的,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出资人作为隐名股东,此时是需要要与显名股东及时的签份股权代持协议的,这样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是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及时的保护自己的股东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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