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案件。
当事人不到庭,很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会默认你放弃诉讼权利,如时效抗辩、质证权等等,并导致败诉。现实中,有不少案件缺席判决后,缺席的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这时才意识到,由于未及时到庭参加诉讼,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一审不到庭,判决后再上诉,这也给自己及其他当事人制造了诉累。
二、缺席判决适用的情况有哪些?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制度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原告申请撤诉的条件是什么?
(1)撤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起诉和撤诉的主体具有同一性,申请撤诉和起诉只能是同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可以撤回自己的起诉,但其撤诉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诉讼照常进行。在反诉的情况下,反诉的原告即本诉的被告可以撤回反诉。
(2)要有申请撤诉的具体行为,即必须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撤诉的请求。通常是要递交撤诉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有撤诉的明确意思表示。
(3)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的自愿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审判人员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
(4)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会受到国家的干预。
(5)原告的撤诉申请必须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反之,裁定不准许撤回起诉。
在日常生活中,此时是难免遇到和其他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的,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无法协商处理的时候,很多人都是会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起诉后不到庭的,此时法院如果缺席审判,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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