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二、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是什么?
(一)适用范围不同。
中止审理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二)适用效果。
中止审理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受诉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拖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证人到庭。
(三)恢复审理上。
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法院是很难左右的;但是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确定。
(四)法定情形是不同的。
延期审理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对延期的情形。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一般是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的,当人做出中止审理的决定是必须要是符合相关法定的情形的,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了。相关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常来说中止审理是暂停对案件的审判活动,并不是说案件就此终结,往往在造成中止的事由被消除之后还会恢复审判,继续对案件作出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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