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决定监外执行时间有限制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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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有限制的。法院决定监外执行时间的限制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但是这个时间限制并不固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等多种因素做出最终的实现限制的规定。
法院决定监外执行时间有限制吗?

一、法院决定监外执行时间有限制吗?

是有限制的。但是暂予监外执行没有规定具体时间期限。如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按程序提出,刑期届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二、缓刑与监外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

缓刑是在考验期内暂缓执行而不是执行原判刑罚,监外执行仍是执行原判刑罚,只是执行场所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3.适用条件不同

缓刑以罪犯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为适用条件,监外执行以法定的不宜收监执行情形为适用条件,即必须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适用的方法不同

缓刑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并要确定一定的考验期,监外执行在宣告判决的同时或刑罚执行过程中都可适用,无考验期,适用的条件消失后,如果刑期未满,仍要收监执行。

三、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罪犯有严重的身体疾病是要在外就医。如果罪犯可能会严重的危害社会,或者是自残自伤,就不可以将其转移到监狱之外进行劳改。罪犯是否真的有严重的身体疾病还必须由专门的医院开具证明,依照法律的程序走。一旦发现罪犯并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则会被立马关进监狱。

2、罪犯已经怀孕了或者需要及时喂乳自己孩子的妇女。给孩子喂乳的时间最长都只能是婴儿出生后的一年之内。

3、罪犯的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的照顾,并且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可以暂时的监外执行。

犯罪分子一旦在监狱外进行劳改,就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对其进行监督,协助其进行劳改。犯罪分子所在的社区基层组织或者是所在的单位都可以进行监督。在此过程中,他们也必须把犯罪分子进行改造的情况一一通报给公安机关,这样才有利于公安机关有针对性,有效的对犯罪分子进行管理和监督。

我国对于犯罪嫌疑人在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如果有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我国法律中对于法院决定监外执行时间是有一定限制规定的。但这个世界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内容进行综合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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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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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都婴儿都妇女。”由此可见,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依法将其放在监狱外不执行的制度。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疾病,已经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的;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以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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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五十五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五十六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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