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权益的法律保障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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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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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隐名股东要获得权益的法律保障就需要与显名股东采用书面的形式保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争取与其他股东或者是公司签订书面的协议,并确定股东们知悉股权代持的情形,这样才能算是合理的。
隐名股东权益的法律保障有哪些?

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行之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定期列席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动态,进行有效的控制。

(一)投资前与显名股东签订书面的代持股协议。签订书面代持股协议一方面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股东地位的一个重要要求,另一方面也通过书面形式将所有权利义务固定下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如果您已经是隐名股东却没有和显名股东签署该协议,那么要尽快补签一份,因为这对双方都有利。签订协议时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双方姓名、户籍地址、实际居住地址、身份资料、联系方式;

2、隐名股东拟投资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主要经营范围;

3、代持股的原因以及代持股股份总数;

4、双方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诉讼或者仲裁管辖

(二)法人代表人选最好由隐名股东本人或者其信任的人担任,因为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东担任,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都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且外国人也可以担任法人代表。在经营过程中很多事情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签名。

(三)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最好采用印章加隐名股东签名的形式。手写签名相对于印章更能保护隐名股东对财务的控制权利。

(四)隐名股东在管理公司过程中要以股东的身份预留签字,例如在股东决议等文件中。如果发生纠纷,隐名股东的确权抗辩更加充分。

(五)隐名股东最好使本公司员工清晰地认识到公司的真正股东是谁。切忌仅仅以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身份内部管理。

(六)隐名股东所有针对公司的投资必须留有书面记录,并且投资的资金一定要经过其本人的帐户中转。该条规定非常关键,因为隐名股东实际投资是证明自己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据

综合上面所说的,隐名股东就是属于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而是由显名股东代替自己处理一切的事务,如果想要保障自己的权益,那么就需要与显名股东签订相关的协议,尽可能的保障到自己的利益,这样才能引起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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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隐名股东的权利是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财产是手动保护的,并且隐名股东的财产制可以通过自己支配,显名股东支配不了。
一、保护隐名股东是,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由此可见,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股权行使以及利润分配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其他违法情形,应认可该约定有效,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显名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隐名股东权利的,不应予以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在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规范分配举证责任以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凭借对登记内容的信赖,可以合理地相信显名股东就是真实的股权人,可以接受该显名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实际出资人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但是实践中,有的情况下显名股东虽然是登记记载的股东,但第三人明知该股东不是真实的股权人,股权应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在显名股东向第三人处分股权后如果仍认定该处分行为有效,实际上就助长了第三人及显名股东的不诚信行为,这是应当避免的。实际出资人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应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即登记的内容构成第三人的一般信赖,第三人可以以登记的内容来主张其不知道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并进而终局地取得该股权;但实际出资人可以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一旦证明,该第三人就不构成善意取得,处分股权行为的效力就应当被否定,其也就不能终局地取得该股权。
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对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行为,在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后,隐名股东基于股权形成的利益就不复存在,隐名股东可以根据协议,要求作出处分行为的显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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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对隐名股东没有规定。
2、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
3、其中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如果隐名投资人未直接以股东的名义行使权利的,则以显名投资人为股东。
4、至于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的关系,则依一般民法原则解决。公司法律关系要求具有稳定性,若以隐名投资人为股东,则会导致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所形成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效力被全盘否定,从而使与公司有关的法律关系变得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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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个自己信得过且知根知底儿的人做显名股东,并相信友谊可以击败金钱,即使被坑了,也权当交学费。

二、和显名股东签一份缜密的出资协议,不多说,拿着这份协议去找律师咨询、修改直到满意!这份协议里必然要有的是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高额的违约责任及明确的约定该股权不属于显名股东的个人财产。

三、按照这份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后,认真保留相关的出资凭证,并要求显名股东对你的出资金额、到账时间进行书面确认。如果公司其他股东也知道你的存在,那么要求公司和其他股东一同出具这么一份书面确认书更好。

四、到当地公证处咨询这份出资协议是否可以办理公证,如果可以,那么毫不犹豫的办理公证。

五、在拿着出资协议找律师的同时,一并把公司章程拿给他,让他找出公司章程中不利于你的地方改掉。

六、如果可能,就把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和重要文件等放在自己这以便于掌控。同时尽可能的参与公司经营,了解公司动态,要求显名股东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股东权利,不至于在出事时让自己没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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