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惩罚性赔偿是合理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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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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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合理的。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或者生产厂家之间就食品安全的问题产生了一定纠纷的,消费者和有权主张相应的赔偿。至于赔偿的金额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去处理,或者直接到法院起诉处理。
食安法惩罚性赔偿是合理的吗?

一、食安法惩罚性赔偿是合理的吗?

是合理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进行罚款是合理的行为。

二、关于食品安全的纠纷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生产者与销售者必须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讲究诚信,凭良心办事,把食品企业对社会的食品安全责任化为自己的自觉意识,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二)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各部门应该互相协作,层层落实,并应该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行政执法的结果应该向人民群众公开。

(三)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从严要求,约束企业保障食品的合格。

(四)加大对食品检测检验研究和应用的投入,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并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制,减轻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五)建立安全教育宣传体系,让作为食品安全的终端受众的消费者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认识水平,并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产生食品安全的纠纷的处罚内容是什么?

具体需要按照以下的规定进行赔偿:

1、赔偿实际的损失,比如因为喝了变质牛奶身体遭到的实际伤害,为此负担的医疗费用即可以积极主张赔偿。

2、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为有毒有害的食品直接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所以发现经营者销售变质的食品的,法律明确了这一规定作为惩罚。

3、并且,经营者销售变质的食品,可以被认定为消费欺诈,除了承担消费者赔偿外,被举报查处后,还需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被责令改正,并且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如果经营者的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食安法惩罚性的赔偿是合理的行为,这意味着一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犯的是可以依法向经营者或者是生产厂家要求相应金额的赔偿的或者是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是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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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从其直观的语义来看,英美法系国家早就有了。一般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就是英国和及其地的法律体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个不是我们发明的,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2015年大修后规定得更明确、具体。这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污蔑、诽谤,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给予与物质损失同等的金钱赔偿待遇。现在就不同了,最早是250多年前吧英国一位法官判出来的。起初、详尽,应该说只要逐字读一遍、诬告、之类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原因在于赔偿制度难以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予以补偿,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赔偿受害人实际物质损失时,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也予以物化: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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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其他损害以及
第二款中的“损失”包括了货款损失,也包含了无形损害,即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本案中,标签标识与消费者的知情权紧密相关,涉案食品包装字迹过小,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9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商场向邮政公司销售的薯片在标示强制性内容营养成分部分时所使用字符高度低于1.8mm,不符合该标准第3.9条的规定。  本案中,商场明知其销售的上好佳薯片标识形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仍然进行销售,作为专业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的企业,依法负有进货检验义务,且应当熟知我国关于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和判定其所销售食品是否为不合格食品的判断能力。商场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对产品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损害了邮政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消费者有权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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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修正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假一赔一改为假一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本条只适用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包括质量欺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牌)、价格欺诈(谎报原价、谎称最低价)、数额欺诈(计量器做假、缺斤短两)。常见的欺诈行为有以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以假皮货冒充真皮货,以残次品伪装为正品,以假降价招揽顾客等。 一般商品瑕疵、服务瑕疵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2、买一赔一改为买一赔三 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行为双倍赔偿,修正案该为四倍赔偿。除了赔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外还要增加赔偿消费者支付款的三倍做为惩罚。 3、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 如,消费者花三元钱买了一盒烟,打开一看是假烟,没有烟味,白菜叶子味,不能抽,买烟老板应该赔偿消费者三元购烟款,再赔偿消费者500元。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 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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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吗?
食药案件是适用于惩罚性赔偿的,但前提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惩罚性赔偿一般就是在实际的赔偿之外,而再给出的一笔惩罚性金额,而且惩罚性的赔偿对于我们受害者来说无意是更好的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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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侵权责任法》只在产品责任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且并非全部的产品责任都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是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一,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

二,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事实,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造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害后果的情形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三,因果关系成立,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是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两点:

一,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既非共同责任也非连带责任,而系相互的各自责任第
二,惩罚性赔偿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前提,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此,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存在明知情形,则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或者仅证明了生产者存在明知,则只可以请求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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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其
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
二,它是由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其
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其
四,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惩罚性赔偿是和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民事赔偿的一般特征,但它和补偿性赔偿制度相比,还具有如下独有特征:
1、惩罚性。补偿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
2、附加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
3、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二、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既有一致的地方,如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等,也有一定的差异,即它要求有违法行为,主观故意。律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文重点讨论违法行为和主观故意两个要件。违法行为是指加害人违法实施的侵害他人权利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作为或,作为和均可成为违法行为。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我国学者梁慧星认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者陷入错误判断,或加深其错误、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沉默于法律、习惯或契约有告之义务的场合,应构成欺诈行为⑦。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之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而不告知。所谓故意是指加害人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二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希望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努力追求行为后果;放任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其行为后果的发生,但并不采取避免损害发生的措施,以至于造成了损害的后果。故意这种主观过错常通过民事欺诈行为、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等给社会造成危害性比较大的外在行为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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