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构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行政诉讼时效分为两种:第一、若是经过行政复议的,必须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是复议机构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逾期满十五日之日起诉;第二、若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法院不受理,但是若是因不动产诉讼的,期限是二十年。
二、行政诉讼费用承担是怎样的?
(一)被诉行政机构承担
法院的第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行政机构承担。
(二)按各自责任大小分担
行政诉讼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分担。
(三)被告承担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而法院准许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果原告不撤诉或者法院不准许撤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四)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时,由法院根据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数和他们各自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以及各自的诉讼行为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共同诉讼当事人因连带关系而败诉时,应当负担连带诉讼费用;第三人败诉时,法院将根据共同诉讼当事人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决定分担的比例。
行政诉讼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费用可以由行政机构承担,也可以由被告承担,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若存在共同诉讼的情况,当事人败诉后,共同诉讼人要按照相应的责任,来承担诉讼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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