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法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后,如果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一些和财产有关的诉讼在正式开始之前可能会因为害怕对方把涉及到的财产藏起来或者转移走,这样就算受害的一方得到了最后的起诉胜利却也拿不到相应的财产,所以法官在开始前会应申请将财产保护起来,保全就意味着被冻结起来而很难被解封了。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也是越来越多的,如果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法协商处理的情形下,此时是可以选择诉讼处理的,并且在诉讼之前,一方当事人也是可以出于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的目的,申请财产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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