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挪用资金罪必须是使用资金后还将归还吗?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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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定挪用资金罪之后,是需要所挪用的资金归还的,这是一种刑事犯罪,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按照挪用资金的金额来确定量刑标准,可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认定挪用资金罪必须是使用资金后还将归还吗?

一、认定挪用资金罪必须是使用资金后还将归还吗?

是的,对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是会追缴的,所以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分子坐牢后,还需要归还挪用资金的。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挪用资金罪不是继续犯。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挪用资金罪最长追诉时效为十年。

二、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认定挪用资金罪后,必须将使用资金归还,挪用资金罪并不是继续犯,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未超过三个月,但资金数额较大的,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需要依法对行为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3~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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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各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第六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因挪用公款索取、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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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判刑还还资金吗
在构成挪用资金罪并被判刑之后,必须要把挪用的公司财产全部还回来。虽然挪用资金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但把钱都还回来是减轻罪行、尽量减少企业经济损失的关键方法。刑事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而把钱都还回来可以更有效地弥补企业因为这些违规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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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要怎样判呢?
[律师回复] 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要怎样判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
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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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怎么定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怎么定性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但要注意的是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资金罪应该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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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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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资金由谁偿还
在挪用资金罪判处刑罚之后,被告人仍需承担归还资金之义务。按照规定,任何危害社会安全或公共利益的行为人,其非法获取的所有物质财富都应被依法追回或命令退赔。对于受害者合法拥有的资产,也应该被立即偿还;对于违禁物品以及专门为犯罪活动所使用的个人物资,则必须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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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必须亲自行使照顾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父母必须亲自行使照顾权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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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涉及到父母是否必须亲自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照顾权的问题。所谓父母照顾权,是指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养育、照顾、保护的义务和权利的总称。虽然,父母照顾权是基于身份和法律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从通常理解,涉及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放弃或转让,但我们不能因此而认定父母照顾权必须由父母亲自行使的绝对僵化的论断。
2、父母照顾权的行使以“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为基本出发点。设立父母照顾权就是通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的照料、管理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言行、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代理未成年子女参与民事活动和诉讼,以达到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利益的目的,有关撤销监护资格、变更监护人,以及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法律规定,也均体现了这一目的。所以,任何局限于父母必须亲自行使照顾权,而背离照顾权设立目的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甚至为法律所禁止。
3、母亲自行使照顾权为法律和道德所倡导,但从我国的法律规定看,父母未亲自行使照顾权不属于父母丧失照顾权的法定情形。父母丧失照顾权主要基于以下情形:
(1)不履行父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或滥用照顾权,情节严重,使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
(2)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教唆未成年子女犯罪等行为,对未成年子女明显不利的;
(3)父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行使照顾权的。因此,父母未亲自行使照顾权,只有在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和重大损害的危险或情节严重时,才在法律的禁止之列。
4、祖辈自愿照顾未成年孙辈为我国法律所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确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显然,祖辈照顾孙辈,由于并不违反法律和道德义务,而为法律所允许。祖父母自愿承担起照顾小丫日常起居,保护和管教小丫的责任,并不等同于刘某未尽抚养义务,不能作为变更抚育关系的理由。
5、要求父母必须亲自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权不太现实。当今社会的现实是:工作、生活节奏快、就业竞争压力大,使得父母不能精心照顾未成年子女;人才和劳力资源流动性大,造成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身处两地的情况十分普遍;家政服务行业的兴起,使得父母不再为照顾未成年子女而事事操心,更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和学习中去。综上,笔者认为,父母未亲自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权,不等同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未尽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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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药品未注册商标即可生产在市场上流通销售,但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企业的无形财富,并是企业产品质量的保证,只有注册商标的药品,消费者才会认牌购买,以区分与市场上的其它药品,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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