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信用卡债务转移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信用卡债务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但此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此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银行肯定是直接和持卡人追债的,但是,很有可能当事人持信用卡之间所产生的这些债务也都是为了家庭消费,这样的话,在夫妻关系层面来说这属于共同债务,让持卡人一个人偿还是不合理的。而且,不管夫妻两个人是怎么约定的,都不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
解除夫妻之间的关系,那么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承担问题,也是需要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的,通常情况之下,如果是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信用卡方面的债务,而且是用于夫妻家庭共同支出的情况之下,基本上也是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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