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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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通常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况比较轻微有可能判处当事人拘役或者管制。由于是掩饰犯罪所得的收益也是涉及到一定的经济内容的,因此在对当事人处刑罚时,还有可能对当事人处罚金。
最新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最新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转移是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

收购主要是针对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

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

代为销售是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

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二、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主体是哪些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法人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如果是在犯罪的过程中有所收益,那么都是属于不法收益。因此在有关机构对案件进行调查时,犯罪分子需要把自己的所得收益全部上缴,如果在这个过程中隐藏自己的所得犯罪收益是属于再次犯罪,还有可能涉及到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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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何判刑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五十万元,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五万元,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每增加一辆,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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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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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熊某的行为符合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未成年人袁某和沈某某先后多次将电线、铝锭子等金属赃物卖给熊某这一行为,显然与他们的主体身份不符合。熊某对此应当意识到这是盗窃物品;当袁某和沈某某明确告诉他这是从某停车场汽车里盗窃来的物品时,熊某仍低价予以收购,其牟取暴利的犯罪动机十分明显。   
其次,熊某的行为符合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要件。盗窃公私财产,是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打击的犯罪行为。熊某收购明知是盗窃而来的物品,其行为客观上帮助了盗窃犯罪,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形成阻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故而其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第三,《刑法》第312条中所指的赃物,是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犯罪主体来确定的,未成年人因为不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仅对某些犯罪负有刑事责任,故而被称之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犯罪主体。因此,本案熊某的行为,只能以一般犯罪主体来确定其所收购物品的性质;何况,前者是否有罪,对后者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均无任何改变,甚至熊某的行为助长了该案的未成年人进一步走向犯罪。所以,无论从社会危害性,还是从打击违法犯罪的角度讲,熊某的行为都符合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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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会刑拘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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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五十万元,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五万元,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每增加一辆,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3)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我一个朋友吸毒,这件事我之前是知情的,也收留过它一段时间,私下咨询下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律师回复] (一)客体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我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的全部具体客体。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二)主观方面
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
对 “明知”的理解。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知”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证明“明知”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其证明力随着口供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因为犯罪嫌疑人受趋利避害思维的影响,往往拒不供认其对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有的即使在侦查阶段作了“明知”的供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嫌疑人在知道自己的供述将直接影响到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是否对自己的行为定罪量刑时,为了逃避刑罚,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推翻原来所作的“明知”供述。特别是在一对一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矢口否认,极力否认自己是“明知”的,给认定犯罪造成很大困难。因此,正确界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成为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作“明知”供述,而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明知”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明知”采取推定的办法。由于这种推定是办案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形成的一种内心确信,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掌握,外延不宜过大。第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的案件不适用推定。推定必须是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前提下进行,如果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矢口否认,但有其他证据证实“明知”,则不必采用推定的方法。比如卖赃者(不少于2人)供述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赃物来源,或者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亲眼目睹了盗窃或抢劫赃物的过程。第
二,在犯罪嫌疑人否认“明知”,但是其上游犯罪的卖赃者(只有1人)称已告知赃物的不法来源,也就是在证明“明知”的问题上,证据出现一对一的情况下,应该结合其他客观事实加以佐证。
司法实践中,如果在交易过程买卖双方都心照不宣,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又没有卖赃者已告知收赃人赃物来源的供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1、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
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 ,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
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
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
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
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
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你好律师,我在准备司法考试,请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判刑是什么?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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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
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以上是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判刑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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