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明?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临时居住证办理程序:
1、流动人口先配合协管员进行信息预采集,然后凭《办证通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到受理点办理申领手续。
2、流动人口上交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工作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无误。对材料不齐全的或有错误的,应当告知流动人口,待流动人口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办理。
3、流动人口到指定地点补充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拍照、缴费、领证。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
二、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和居住证的关系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因此,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的回执和居住证不产生必然联系,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不再当场受理居住证,需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才可以申办居住证。
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居住登记的依据以公安机关警综系统的登记情况为准,社保、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购房合同等不能替代系统的登记。
办理居住证过程中遇有问题,可咨询当地公安部门,也可咨询市公安局。
对于流动人员居住证明的具体办理程序,是需要基于上述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认定的,具体情况下在办理时还需要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办理的条件,那么公安机关是无法办理流动人口的居住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