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会不会停止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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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诉讼期间具体的行政行为是不会停止执行的,行政诉讼指的是法人或者是公民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时候,会在法定的期限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定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会不会停止

一、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会不会停止

在行政诉讼期间, 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二、行诉讼的特征

行政诉讼具备以下基本特点:

(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是指发生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或多方请求与纠纷各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按照能确保公正的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2)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要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就可以提起诉讼,至于是否实际上受到侵害须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才能确定。

(3)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拥有实现其代表国家意志的手段。因此,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只做被告,它无须通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行政诉讼主要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原告只能是行政的相对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是相关的组织。同时在进行行政诉讼的过程当中,需要执行的行政行为是不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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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可见,一般不停止执行。
如果属错误拘留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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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三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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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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