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车盗抢险的合同终止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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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被保险车辆灭失、保险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赔偿责任或者盗抢险合同期限届满的情况下会造成合同终止。盗抢险属于商业保险,是否购买由当事人自行做决定,法律制度规定的必须购买的保险只有交强险。
全车盗抢险的合同终止条件是什么

一、全车盗抢险合同终止条件是什么?

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保险标的灭失。

二、盗抢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二)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

(四)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七)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三、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当事人终止履行合同义务;

2、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3、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的从权利同时予以消灭。

四、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区别有哪些?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可见,造成盗抢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比较多,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便不再承担任何的责任和义务。机动车所有人在购买全车盗抢险时就应该了解一下保险公司的赔付条件,赔偿标准等,买商业保险是要结合本人的实际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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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车盗抢险的合同终止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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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全车盗抢险的合同终止条件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全车盗抢险的合同终止条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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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去盗窃东西,后面因为私人原因终止了,但是被抓了,那么要问问,这个盗窃终止属于盗窃罪吗?
[律师回复] 盗窃未遂、预备和中止的罪与非罪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常见而又发生错误较多的一个问题。刑法理论对此尚缺乏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也只对盗窃未遂的犯罪问题作出了解释,而对盗窃预备、中止未曾涉及。既是已有司法解释的盗窃未遂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执行也存在不少分歧和错误。因此,有必要对盗窃未遂、预备和中止的罪与非罪问题进行探讨。
  
一、盗窃未遂罪与非罪的认定
  
1.盗窃未遂的犯罪构成标准及其存在的范围。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该解释的理解,普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盗窃未遂构成犯罪,只能是以盗窃数额巨大或者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对于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的,则不构成犯罪。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均以上述司法解释未规定数额较大的未遂可以构成犯罪为由,而认为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者,不构成犯罪。有的地方甚至对曾因盗窃被判刑四年半的累犯,又在他人柜台上盗窃4000元被当场抓获,仅因是盗窃数额较大的未遂,而认为不能作犯罪处理。
  笔者认为,上述理解是错误的。出现上述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准确把握解释关于盗窃未遂的定罪标准,错误地把解释中的举例作为定罪标准。笔者认为,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未遂的定罪标准是“情节严重”。解释虽然只列举了两种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情形,即盗窃“数额巨大”和“国家珍贵文物”,但解释使用了一个“等”字。从解释的这一用语来看,盗窃未遂构成犯罪的情形,并不只限于这两个方面,而应包括各种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情形。如盗窃他人已捕获的珍稀濒临野生动物等,应当定罪处罚。对于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者,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处罚。如有些地方规定数额巨大的起点额是1万元,某行为人入室盗窃他人彩电价值8000元,装好后正欲搬出家门时,被物主回家发现而盗窃未遂。该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系入室盗窃,而且即将完成犯罪,属于“情节严重”者,应当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盗窃未遂罪与非罪的标准是“情节严重”,盗窃未遂的犯罪构成范围,包括数额较大在内的各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并不限于解释所列举的两种情形。
  
2.盗窃未遂的犯罪认定。
  如前所述,盗窃未遂的定罪标准是“情节严重”。其范围包括:盗窃数额较大、盗窃数额巨大、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盗窃珍稀濒临野生动物等各种未遂的情节严重的情形。这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盗窃未遂都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的盗窃未遂,才构成犯罪。那么,如何认定盗窃未遂的情节严重呢?我们认为,对于盗窃数额巨大、盗窃珍贵文物、盗窃珍稀濒临野生动物等而未遂的,一般应当认定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定罪处罚。对于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的,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一般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和客观上的盗窃进程。从认识因素来看,盗窃未遂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盗窃目标或对象的具体财物价值或数额有明确的认识,包括已明知概括数额或具体准确的数额。二是行为人对盗窃目标或对象的财物价值或数额没有认识,更不知道具体数额。从盗窃未遂的进程来看,也有各种不同情况,如有的刚刚着手实施盗窃,有的则即将完成盗窃;有的已经接触盗窃对象,有的则尚未接触盗窃对象,等等。因而,行为人对盗窃目标或对象的认识程度,盗窃行为所处的实际进程,都是考察情节轻重的因素。如行为人主观明知数额的大小,或从客观上已知数额的大小,即可从数额上确定情节的轻重。又如尽管都是盗窃未遂,刚刚着手实施盗窃与即将完成盗窃相比,其情节轻重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讲,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数额较大或从客观已知数额较大,并且即将完成盗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行为人以一般财物为盗窃目标,主观上并不明知盗窃对象的具体数额,客观上尚未接触具体盗窃对象,对具体盗窃数额尚难确定的,一般不宜作犯罪处理。
  二是盗窃对象或目标。行为人选择对人们生产或生活危害较大的对象或目标进行盗窃,其情节较重,反之,情节较轻。如行为人入室盗窃、盗窃他人的耕牛等,则可认定情节严重。
  三是行为人的身份。行为人的身份,对认定情节轻重也有参考作用。如对于累犯,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的,一般可以认定情节严重。对于偶犯,则可不以犯罪处理。
  四是盗窃手段或情节。如破坏性盗窃,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多次盗窃未遂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五是盗窃数额。盗窃数额较大至数额巨大有一个较大的幅度,如有些地方规定数额较大是1000元以上1万以下。在这个幅度内,盗窃数额不同,其情节轻重不同。一般来讲,盗窃数额接近巨大的,可以认定情节严重。盗窃刚刚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标准,而又没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不作犯罪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在认定具体犯罪构成时,应将上述各种因素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并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不能片面地根据某一个方面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二、盗窃预备罪与非罪的认定
  解释未对盗窃预备的犯罪构成作出规定,因而,有的认为,盗窃预备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根据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盗窃预备情节严重的,亦应作犯罪处理。如以盗窃银行、国家珍贵文物、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虽属盗窃预备,也应当定罪处罚。如某行为人欲盗银行巨款,趁中午下班之机,潜入银行,藏匿柜具之内,伺机作案,但尚未待其着手时,即被发现而盗窃未逞。对此即应按犯罪处理。在认定盗窃预备时,应当注意划分盗窃预备与盗窃未遂的界限。由于解释没有规定盗窃预备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把盗窃预备作盗窃未遂处理。如被告人丁某携带冲击钻欲凿穿某银行金库窃取现金(当时库内有人民币1122万元),在丁正欲凿洞时被发现而当场抓获,并缴获其作案工具。此案实际上是盗窃预备,但却按盗窃未遂处理。
  
三、盗窃中止罪与非罪的认定
  解释对盗窃中止的犯罪问题亦未规定。认定盗窃中止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盗窃中止的具体阶段、盗窃对象、盗窃后果等因素确定。对于在盗窃预备阶段中止、盗窃对象为一般财物或者未造成损失的,不应作犯罪处理。对于盗窃对象为银行或珍贵文物等,并已着手实施盗窃而中止,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作犯罪处理。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已造成实际损害的。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于盗窃中止来讲,没有造成损害的,一般不应作犯罪处理。对于造成损害较大的,可以作为犯罪处理。所谓损害,既包括对盗窃对象的直接损害,也包括盗窃时对其他财产的损害。如行为人欲盗窃某一件珍贵文物,但其盗窃行为造成了其他珍贵文物损害,如果其盗窃中止,亦应依法定罪处罚。又如行为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重大损坏的,对于盗窃中止,也应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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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险的合同终止条件是什么
盗抢险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盗抢险当中所投保的机动车已经不存在,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依法解除了盗抢险合同,或者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以后,也会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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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车辆发生盗抢,全损后盗抢险可以退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抢险可以退,车辆发生全损后,不仅商业三者险可以退保,其附加险也可以随之一并退保,而且交强险也可以退保。但车损险的附加险是否可以退保,要具体检查相关车损险条款的规定。因为保险标的物灭失后,保险公司实际上已经不再承担第三者责任的保险风险,若保险公司保留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则构成不当得利。  车主在申请退保的时候,要向保险公司递交退保申请书,说明退保原因及从何时开始退保。进行审核后,保险公司会出具退保批单,注明退保时间及应退保额,并收回保单。然后,车主才可持退保批单和身份证,到保险公司领取应退还的保费。  车险退保时应带的资料:   1、退保声请书:写明退保缘故原由以及时间   2、保险单:需要原件若保险单亡失,则需事前补办   3、保险费发票:一般需要原件,有时候拷贝件也能够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实:车主是单位的需营业执照   5、证实退保缘故原由的文件:   、因车辆报废而退保,需提供报废证实   b、因车辆转卖他人而退保,需提供过户证实   c、因反复保险而退保,需提供互相反复的两份保险单   d、因对保险公司不满意而退保,不需证实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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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车盗抢险赔偿范围,车辆盗抢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全车盗抢险的赔偿范围全车盗抢险,根据各公司的保险条款,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全车盗抢险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一定时间(大部分为三个月,人保条款为60天)没有下落的,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1、赔偿项目:如果车被盗抢超过三个月未找回,保险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如果车被盗抢后,在三个月内找回了,但是在此期间车辆损坏或零部件丢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复费用。
2、赔偿额度: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80%。
二、交全车盗抢险要注意什么
1、全车盗抢险,顾名思义,其保险标的是“全车”,因此如果仅仅是某些零部件被盗抢,如被盗一只轮胎,或车内的其他财产被盗抢,如后备箱内的东西丢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2、对于车辆被盗抢期间内,保险车辆上零部件的的损坏、丢失,保险公司一般负责赔偿。当然,这是指在被盗车辆最后被追回的情况下,否则,保险公司应按约定赔偿全车损失。
3、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肇事人(大多数情况下为实施盗抢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指派的其他人员)负责赔偿。
汽车盗抢险怎么赔偿,交全车盗抢险赔偿范
[律师回复]
一、全车盗抢险的赔偿范围全车盗抢险,根据各公司的保险条款,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全车盗抢险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一定时间(大部分为三个月,人保条款为60天)没有下落的,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1、赔偿项目:如果车被盗抢超过三个月未找回,保险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如果车被盗抢后,在三个月内找回了,但是在此期间车辆损坏或零部件丢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复费用。
2、赔偿额度: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80%。
二、交全车盗抢险要注意什么
1、全车盗抢险,顾名思义,其保险标的是“全车”,因此如果仅仅是某些零部件被盗抢,如被盗一只轮胎,或车内的其他财产被盗抢,如后备箱内的东西丢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2、对于车辆被盗抢期间内,保险车辆上零部件的的损坏、丢失,保险公司一般负责赔偿。当然,这是指在被盗车辆最后被追回的情况下,否则,保险公司应按约定赔偿全车损失。
3、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肇事人(大多数情况下为实施盗抢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指派的其他人员)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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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险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盗抢险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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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交全车盗抢险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一、全车盗抢险的赔偿范围全车盗抢险,根据各公司的保险条款,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全车盗抢险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一定时间(大部分为三个月,人保条款为60天)没有下落的,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1、赔偿项目:如果车被盗抢超过三个月未找回,保险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如果车被盗抢后,在三个月内找回了,但是在此期间车辆损坏或零部件丢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复费用。
2、赔偿额度: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80%。
二、交全车盗抢险要注意什么
1、全车盗抢险,顾名思义,其保险标的是“全车”,因此如果仅仅是某些零部件被盗抢,如被盗一只轮胎,或车内的其他财产被盗抢,如后备箱内的东西丢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2、对于车辆被盗抢期间内,保险车辆上零部件的的损坏、丢失,保险公司一般负责赔偿。当然,这是指在被盗车辆最后被追回的情况下,否则,保险公司应按约定赔偿全车损失。
3、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肇事人(大多数情况下为实施盗抢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指派的其他人员)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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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终止或终止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如何中止探望权 1、申请中止的途径 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提出申请。在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 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探望权的终止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 1、子女已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 3、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 4、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组织的。 6、有拐卖儿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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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全车盗抢险
全车盗抢险,根据各公司的保险条款,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一定时间(大部分为三个月,人保条款为60天)没有下落的,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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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单位经常因为工作的需要签署合同,近来听说有个中止合同这个词,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请问 终止合同中止合同中终止和中止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一、合同的终止与中止有什么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2、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二、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上文就是对合同的终止中止合同区别的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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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终止是什么
抢劫终止即完成了抢劫,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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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得个哥们因为因为某些原因给终止合同了,我就想要知道那个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的相关问题及事宜!!
[律师回复] 你好,那个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的事,对于本条的规定,有观点认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在终止用工方面没有得到与全日制劳动者同样的保护。给予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用工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更容易造成用人单位为逃避劳动责任,减少用工风险和成本而大量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从而加剧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影响经济的发展。事实上,如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保持非全日制用工灵活性以促进就业之间达到一定的平衡,是各国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立法中均面临的问题。在目前我国全日制用工仍然占绝对主流的情况下,适当考虑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及其促进就业的积极意义,做出一些有利于这一用工形式发展的规定也是必要的。因此,尽管有可能带来一些风险,本条仍然在《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做出了更为宽松的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部门规章,而劳动合同法属于法律,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的效力更高,所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方面的规定应当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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