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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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纠纷产生之后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如果协商不好就可以通过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的是可以收集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就可以获得受理。
普法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一、普法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如何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1、有约定管辖的,按约定管辖处理,但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没有约定管辖的,一般情况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3、合同类型很多,以上解释只是针对一般性的合同。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还有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是怎么样的

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合同纠纷产生之后一定要及时的处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先协商,如果协商不好就可以通过法律的程序来进行解决,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到法院可以受理自己的请求,所以,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很多种,对于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处理方式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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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  
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  
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  
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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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适不适用普通程序,依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具体案情而定,案情比较复杂,争议的金额比较大等情形的,适用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主要区别
1、一审终审。它不同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审终审,而是一审终审。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审判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审限短。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日。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目的不同。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两种诉讼目的不同,采用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
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1.诚信缺失。
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诚信缺失在借贷中的主要体现是: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虚报自己的经济能力,达到借款目的;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转借他人或用以高风险投资如炒股、博彩、或赌博;三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四是到期不还故意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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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
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
4.没有担保与抵押。
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
5.借款文书不规范。
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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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吗
民间借贷纠纷适不适用普通程序,依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具体案情而定,案情比较复杂,争议的金额比较大等情形的,适用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主要区别
1、一审终审。它不同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审终审,而是一审终审。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审判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审限短。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日。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目的不同。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两种诉讼目的不同,采用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
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1.诚信缺失。
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诚信缺失在借贷中的主要体现是: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虚报自己的经济能力,达到借款目的;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转借他人或用以高风险投资如炒股、博彩、或赌博;三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四是到期不还故意拖欠。
2.还款能力丧失。
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在金融风暴或经济危机时期,相当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间大量融资投向比较大的项目,如采矿、地产、船舶运输等,一旦大经济形势变化,资金链断裂,风险大幅度上升,还款能力逐步丧失。
3. 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
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
4.没有担保与抵押。
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
5.借款文书不规范。
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普通手续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吗
民间借贷纠纷适不适用普通程序,依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具体案情而定,案情比较复杂,争议的金额比较大等情形的,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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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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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终审。它不同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审终审,而是一审终审。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审判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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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章 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第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 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章 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第六条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第八条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第九条 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第十条 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章 诉讼费用的预交
  第十二条 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案件受理费,按第五条规定的标准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
  第十三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第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经济纠纷需要继续审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中止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十九条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第二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二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 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 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
  第三十一条 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本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如果计算上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收费制度。收费要使用法定的、统一的收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的管理应严格遵循国家的财政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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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和解。很好理解,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无须司法机关的介入。2、调解。调解是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3、仲裁。仲裁指争议各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居间进行居中裁判,依法做出裁决的方式。4、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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