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如何抗辩合同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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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抗辩合同纠纷就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确定管辖法院是否存在异议,也可以确定原告是否适格诉讼主体,起诉案件是否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只要有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抗辩就可以获得法院受理。
一般如何抗辩合同纠纷?

一、一般如何抗辩合同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抗辩;在合同纠纷诉讼中,被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

1、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否存在异议;

2、原告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3、原告起诉是否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或者除斥期间;

4、诉讼请求问题;

4、事实与证据问题。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合同纠纷抗辩可以分为哪几类

1、请求权没有发生的抗辩。

即主张请求权因一定的事由,例如当事人无行为能力,自始不发生。

2、请求权消灭的抗辩。

即主张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后因一定的事由,例如清偿,已归于消灭。

3、抗辩权。

抗辩权指对已存在的请求权,义务人具有的对抗的权利,义务人是否主张,有其自由,法院不得主动审查。而前两种抗辩即使在诉讼中,当事人未提出,法院亦应主动查明。

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享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行使请求权,而相对人拒绝给付时,常在诉讼外或诉讼进行中,提出各种抗辩,以对抗一方的请求权。

三、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1)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3)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同纠纷在被起诉之后对于被告是可以作出抗辩的请求,一般在实行抗辩时也需要确定有合法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可以从管辖方面抗辩,也可以从主体或者是诉讼请求问题上进行抗辩,如果在接到起诉书之后自己不抗辩的,那么也是不会影响到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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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被告应对其主张的还款事实予以证明,在被告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还款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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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寻求专业劳动法律师帮助,全面了解仲裁的法律风险,知已知彼。由于劳动案件的特殊性,企业与员工在庭上,往往是“针尖对麦芒”,对抗性非常强,很多案件往往从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有点甚至在高级人民打再审,但快律律师认为,案件要区分特殊性,企业在面对劳动纠纷案件时,最先应该做的是先让专业的律师对案件进行一个全方位的分析,然后区分情况处理。如果是经过专业律师看过,案件确实是单位证据不足,诉讼风险很高,赔偿可能性很大,那么单位就不如在仲裁委,组织下进行调解,以把诉讼的风险降到最低,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如果是专业律师看过,认为单位证据充足,诉讼风险低的,则可以继续走程序走下去。通过这一程序,可以有效帮助单位加强处理案件的主动性,降低诉讼风险,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试想想,如果一个单位必败的案件最终被生效的判决确认,对单位来讲不仅仅是赔偿那么简单,更重要的丧失了企业管理的权威性与主动性,对其他员工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果只是赔偿还好处理,要是碰上员工要恢复劳动关系,试想想,判决后单位将会多么的不利,不仅要支付其诉讼期间的工资,而且还要重新给其安排工作岗位,这对企业管理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无法想象的。
连带保证买卖合同纠纷一般保证责任抗辩被告起诉地位
[律师回复] 连带保证买卖合同纠纷一般保证责任抗辩被告诉讼地位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采用第三方提供连带保证的方式就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业已成为普遍的现象。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不能正确把握好诉讼对象。根据《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应审判实践,认为在连带保证合同纠纷中,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对保证人的诉权,否则均应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一、从被告的概念以及连带责任保证的定义和特征来看,债务人和保证人均可以列为被告
首先,从“被告”的定义来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必须符合的基本要件之一即是“有明确的被告”。但如何界定“明确的被告”的涵义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目前通行的观点认为,审查立案时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至于这个被告是不是符合条件,在时无须确定,因为被告是否符合条件,一般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也就是说,法律要求“有明确的被告”,“重点在‘有’字。至于该被告是否必须是适格的被告,法律未作规定,审查立案时没有必要对此求。”“有明确的被告”是当事人的法定基本要件。笔者认为,有明确具体的被告是的实质要件之
一,“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概念本身包含了两个层面:一是有“明确”的被告,也即既要有具体的告诉相对方,明确相对方是谁,又要有具体相对方确切的所在,明确相对方的地址住所,通过身份和空间处所两个要素把相对方固定成为“明确”的被告。二是有明确的“被告”,即不仅要明确告诉相对方形式上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等),还要明确相对方与原告之间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及相关证据。
从连带责任保证纠纷来看,原告根据其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合同或者协议,可以将债务人作为被告;同时也可以根据原告、债务人以及保证人签署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将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
其次,从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来看,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一般而言,连带责任保证具有以下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对一般保证的补充保证方式。担保法对保证方式的规定实际是任意规定,即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的约定具有优先的效力,只有在未作一般保证的约定时才会构成连带责任保证。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换言之,除当事人明确约定一般保证以外,其它的保证不管是否约定,均属于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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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令主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二、从法律规定来看,应根据保证合同性质和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来决定是否将保证人和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讼。”该条款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也有两种基本方式即《担保法》第18条规定的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以及第19条规定的推定连带责任保证。 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不是一般保证的补充责任,即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由债务人来履行债务还是由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选择谁,债务人或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对保证合同纠纷发生时被告的确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换而言之,在连带责任保证纠纷中,如债权人对保证人和债务人均提讼,则应将保证人和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如债权人仅债务人而放弃对保证人的诉权,则仅将债务人作为被告;如债权人仅保证人的,且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只将保证人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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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就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纠纷赋予债权人选择诉讼对象的权利,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而创设,便于债权人及时地实现权利。审判实践中,当债务人对其债务履行不能,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往往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6条的规定,选择保证人一方为被告提讼。在连带保证合同中,由于保证人在诉讼中没有先诉抗辩权,且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是不分先后的,故直接保证人,便于自己的权利及时实现。但是,在审理债权人直接保证人的案件中遇到以下问题:
首先,审理案件先要审查合同的效力。由于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之间存在三个法律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在连带保证合同中,债权人直接担保人,仅存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关系,由于债务人没有列为被告,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效力不能很好地把握,给审理带来难度。在保证人提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存在不真实,即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抗辩时,因缺少债务人为诉讼被告,使法官在认定主合同效力上存在一定的主观性,被二审改判甚至发回重审的情况时有发生,不能很好地执行担保法的立法本意,及时有效地保护好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对案件基础事实的认定带来难度。在连带保证合同案件的判决中,虽然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不分先后,但是债务人是完全履行了主合同内容,还是部分或者完全没有履行主合同内容完全由债权人举证,一旦债权人不据实陈述情况,由于债务人没有被列为被告,无法进行有效抗辩。因此,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对债务数额的确定完全依赖于债权人的举证,给认定债权债务基础法律事实带来风险。一旦基础法律事实认定错误,将带来判决结果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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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何谓诉讼时效,在《合同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学理上对诉讼时效有多种表述,一般可以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概念是: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时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第二类概念是: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权利被侵害”是一个事实判断,具有客观存在性。权利和侵害的含义是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基础。
  
4.权利主要包含五个因素:一是利益。一项权利的形成,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是由于利在其中。二是主张。一种利益若无人对它提出主张和要求,就不可能成为权利。首先要有人对这利益提出主张,以明确利益的主体,进而要求实现这个利益。合同领域中,则要向对方提出要求,如要求对方何时付款。合同中有约定付款时间的,是权利人预先在合同中提出了要求;没有约定时间的,则需要提出要求。三是资格。提出利益要求要有所凭据,其也是法律对某种权利的承认,如自然人享有的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等。四是力量。包括权威和能力又法律来赋予权威的利益、主张或资格,称为法律权利,利益等因有了法律保护而产生权威,使人不得侵犯。同时权利主体还要具备享有和实现其利益、主张的实际能力或可能性即诉讼行为能力。五是自由。通常指权利主体可以按照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的干预或胁迫,权利上的自由是权利人按其个人的意志去行使权利或处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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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证据抗辩,即对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抗辩意见;
其二是妨诉抗辩,即除证据抗辩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辩方式,诉讼或仲裁中的程序异议都是表现为防御手段的程序抗辩。诉讼或仲裁中的抗辩不全体现为程序抗辩,实体抗辩也被大量使用。就实体抗辩而言,

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

二,还有一种实体抗辩,虽然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但却不会影响请求权的内容,这便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权,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抗辩权。这说明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且其行使总是后于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给抗辩权下了很好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这一定义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下,在物权请求权场合,抗辩权也有适用的余地。与其他实体抗辩方式一样,抗辩权既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诉讼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对方提出请求权主张时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就可实现阻却请求权实现的效果。
抗辩和抗辩权的概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抗辩是一个程序法上的概念,其产生于罗马法的诉讼程序,并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为今天既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又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外的对抗制度。民法学者讨论抗辩时,多是从实体的角度出发,将抗辩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和抗辩权。[2]其实,抗辩的种类不止限于实体法上的抗辩,程序法上的抗辩亦不失为抗辩的类型。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对证据的效力提出异议,都是程序抗辩的手段。一般认为,程序法上的抗辩分为两种:
其一是证据抗辩,即对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抗辩意见;
其二是妨诉抗辩,即除证据抗辩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辩方式,诉讼或仲裁中的程序异议都是表现为防御手段的程序抗辩。诉讼或仲裁中的抗辩不全体现为程序抗辩,实体抗辩也被大量使用。就实体抗辩而言,

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

二,还有一种实体抗辩,虽然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但却不会影响请求权的内容,这便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权,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抗辩权。这说明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且其行使总是后于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给抗辩权下了很好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这一定义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下,在物权请求权场合,抗辩权也有适用的余地。与其他实体抗辩方式一样,抗辩权既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诉讼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对方提出请求权主张时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就可实现阻却请求权实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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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怎么抗辩?
委托合同纠纷抗辩需要提交证明自己有抗辩权的材料,在提出抗辩之前,需要确定自己拥有的是什么类型的抗辩权,然后依法收集相关材料,且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出抗辩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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