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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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络买卖合同一般都是属于诺成合同,但如果有特殊的情况会除外;只要双方当事人对买卖达到合意,那么此合同就会产生法律的效力,只要出卖人转移了标的物,那么买受人就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款。
网络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一、网络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但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标的物或者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始为成立。此时的买卖合同即为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合同。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有什么区别

1、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

2、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借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3、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就是属于双方只要达到一致的条件就可以依法的成立,而对于买卖合同基本上是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合同订立双方就需要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要协商清楚,而且真实的表明自己的意思,只要不违背法律的规定,那么就可以保障到各自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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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姓名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在宝清县利民小区购买住房,因受经济条件制约于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_______元整(大写: _____________整)。 为及时还清所欠借款,保持个人的良好信誉,我承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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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卖方)
致:重庆--------------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以下均简称本人)/营业执照)号码: 是位于“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贵公司作为卖方的代理人,现本人确认同意按下述条件出售该房屋予贵公司推荐之买方。
一、 本人作为承诺方承诺出售该房屋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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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楼日期:于
5、交易状况:()【空置状态】/()【连现状家具及电器】/()【连现状有租约】交易;
6、交易税费:国家规定之买卖双方需付税费,由承担;
7、服务费用:人民币
二、承诺书自送达贵公司后,贵公司即作为卖方要约发出的代理人。
三、本人承诺按上述之条件出售该物业,并委托贵公司向购买方收取定金;本承诺书自送达贵公司即视为送达购买方,承诺即告成立;贵公司收取购买方定金视同本人收取,本人收取贵公司转交购买方之定金时须与贵公司签署《房屋买卖(转让)合同》,并将房产证及相关手续交予贵公司代管。
四、当本人收取定金或贵公司代为收取定金后,若购买方悔约不买的,则本人有权与贵公司均分定金,并另行出售该物业,若本人不及时履约则违约。
五、若本人违约不依承诺书约定将该物业出售予贵公司推荐之购买方或因该物业产权问题导致不能达成交易时,本人须双倍返还定金,而本人亦须向贵公司支付相等于上述楼价的百分之二金额作为违约金。
六、本人承诺贵公司最后促成的成交价能高于上述承诺价时,本人同意高出的房价本人作为贵公司服务费及口头咨询费等相关费用。
七、本人承诺若与贵公司推荐的购买方私下交易的,则本人须向贵公司支付相等于上述楼价的百分之二金额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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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双方均同意如因本承诺书而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均提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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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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