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抗后自动放弃犯罪是未遂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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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个问题必须根据放弃犯罪的详细原因才能准确分析,比如受害人的反抗行为造成嫌疑人已经没有办法再继续实施犯罪,嫌疑人不得已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未遂。如果反抗对嫌疑人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但嫌疑人自觉主动放弃了犯罪的,应该按犯罪中止处理。
反抗后自动放弃犯罪是未遂吗

一、反抗后自动放弃犯罪是未遂吗?

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有以下两种情形:

1、被告人因被害人反抗停止犯罪,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2、遭受到反抗后嫌疑人依然有实施犯罪的能力,但自动放弃犯罪的,是犯罪中止

二、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二)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三)行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四)刑事责任不同。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犯罪未遂一定可以取保候审吗?

犯罪未遂不一定可以取保候审,存在以下情形的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拘留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四、犯罪未遂满足哪些条件可以判处缓刑?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准确的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两者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中止,在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构成犯罪未遂的,还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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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后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具体会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说正在处理遗产的过程中反悔时需要由其他继承人或者是法院来决定是否可以进行反悔,如果说在遗产已经处理完毕后才出现反悔的行为后,如果原先的继承人出现反悔的情况也是不会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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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抵押人有先诉抗辩权吗我国的抵押人是担保人中的一种,因此如果抵押人室一般保证人或者是混合合同之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那么则享有先诉抗辩权。行使方式:时间与条件: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与条件。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的任何时候均可以行使。即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附随义务:对于行使先诉抗辩权有无附随义务,还有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除在法定时期具备相应条件外,是否有附随义务,各国规定不一。德国、旧中国民法典对此无规定,而法国、日该等民法则有。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023条,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有两项附随义务:
①保证人应将主债务人的财产指示于债权人;
②保证人应向债权人预付追索所必要的金额。日该民法典第455条规定了一项附随义务,即保证人必须证明主债务人有资力并且容易执行。中国《担保法》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对其行使先诉抗辩权没有规定任何附随义务,保证人可以径直行使。再保证与反保证:再保证与反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行使方式。所谓再保证,又叫复保证或付保证,乃保证债务之保证也。因其非直接保证主债务,而是保证保证人之债务,故属于间接保证,而被保证之保证则称为正保证或主保证。执行效果: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将产生下列效果:
(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3)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5)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关于这一点,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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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专属的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中国《担保法》于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依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自罗马法产生以来,之所以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接受并一直延续至今,就在于它有合理的存在依据,主要有两点:
(1)之理念。罗马法学家一贯主张法学就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他们所信守的法律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多数是出于好意帮助(有学者称之为无因管理或赠与)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因而其承担的风险较大。所以,如何在保证制度中,既能维护保证人的利益,又能协调、平衡好保证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或者说如何在保证制度中体现,便是罗马法学家所要解决的问题。先诉抗辩权的设置,便是他们通过法律实践和理性思考所找到的最佳方案:在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追索而请求保证人履行时,保证人有权拒绝当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后,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这样既维护了保证人的利益,又使债务人获得了融资的机会,同时还不影响债权的实现。这样三者利益兼顾,真正体现了之理念。可见,先诉抗辩权是之理念在保证制度中的产物。
(2)保证债务之补充性与性。保证债务的补充性,是指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负履行之责。保证债务的补充性,决定了保证人享有的顺序利益,即债权人只有在向主债务人诉请执行而未能满足其债权时,方能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债务的性,是指保证债务在从属于主债务的范围和限度内,有其的法律存在形式,与主债务相比仍为个别的债务,而非主债务的一部分。这种相对的性,决定了保证人在权利方面有专属于自己的权利,而不受主债务人权利的影响和限制。可见,保证债务的补充性是先诉抗辩权存在的利益基础,而保证债务的性则是先诉抗辩权于主债务人的权利之外并由保证人专属享有的前提条件。有学者认为,先诉抗辩权是基于主债务的从属性和补充性而存在的。这种观点将补充性作为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基础,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将从属性也作为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基础,笔者就不敢苟同了。保证债务的从属性,是指保证债务与所担保的债务同其命运,即保证债务不仅在成立、移转和消灭上从属于主债务,而且其范围和强度也要受主债务的限制。这种从属性,决定了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受主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限制和影响的,比如在抗辩权方面,保证人只能行使属于主债务人的一般抗辩权。这与先诉抗辩权的性与专属性是相反的,因而主债务的从属性绝不是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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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能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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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当保证人主动履行保证债务的时候,是可以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一、先诉抗辩权是指什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
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
第一次序,保证人为
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
二、哪些情形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我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 “担保法
第十七条
第三款第
(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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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抵押人有先诉抗辩权吗我国的抵押人是担保人中的一种,因此如果抵押人室一般保证人或者是混合合同之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那么则享有先诉抗辩权。行使方式:时间与条件: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与条件。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的任何时候均可以行使。即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附随义务:对于行使先诉抗辩权有无附随义务,还有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除在法定时期具备相应条件外,是否有附随义务,各国规定不一。德国、旧中国民法典对此无规定,而法国、日该等民法则有。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023条,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有两项附随义务:
①保证人应将主债务人的财产指示于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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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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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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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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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放弃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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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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