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个人签订合伙协议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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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样的合伙协议有效,受法律的保护,对于合伙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伙协议在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合同,只要签订合同的主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能够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这样的协议就是有效的。
个人与个人签订合伙协议有效吗

一、个人与个人签订合伙协议有效吗

有效。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合伙协议是属于合同的一种,合伙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要依据合伙协议的具体内容和签订人的情况而定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1、合同主体的情况。

合同的主体是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既年满18周岁,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正常成年人。未成年人如果签订的合同是纯获利的,并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合同主体意思的表示。

如果签订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被迫签订的,则合同无效

3、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在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则无效。

二、合伙协议的性质有什么

合伙协议作为一种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从而对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就必须具备法定的如下要件:

(1)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伙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伙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合伙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伙协议就是设立合伙组织必备的法律文件,是明确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同时也是设立合伙组织必须上报主管部门的必备法律文件。

个人和个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合伙协议是成立合伙公司必须的法律文件,在合伙协议中要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要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合伙协议,协议的内容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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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与朋友合伙做生意,签订协议有法律效力么
[律师回复] 对于与朋友合伙做生意,签订协议有法律效力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协议书开头
协议书开头要注明: 双方姓名、身份证号及住址
二、协议书内容
合伙协议书内容包括:
1、双方合伙宗旨;
2、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是哪些;
3、双方合作期限;
4、双方出资金额、方式、期限(注明: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5、因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6、入伙、退货,出资的转让;
7、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力;
8、禁止行为有哪些;
9、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0、纠纷的解决方式;
1
1、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
3、协议书正本一般四分,合伙双方各执一份,在档案处各备份一份。
三、协议书结尾
协议书结尾要注明合伙人签章、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四、合伙协议书注意事项
1)
首先双方要商量好利益分配与债务承担,并在协议书里写明。毕竟公司开了后,大家整天为利益分配及义务承担来扯皮,而无心做该做的关于企业发展的正事,或起异心另起炉灶。如此公司所面临的危机可想而知了。
2)
其次要注明双方各自出资多少,因为根据总资金需求量(至少要留3-6个月的储备金如果您们的资本够的话)及您们的利益分配各人手中的资源(如有人可能有很多客户有人拥有必须的行业资源有人有核心的技术等)都可能影响到利益分配及出资情况。
3)
最后双方商量好的产品报价也要在协议上注明,但要考虑到这些运营成本及利润。
双方合伙最好是要有一个账户,这样避免以后再钱进出上起争端,影响双方感情。
我朋友是一个农场的负责人,前段时间我朋友他们农场现在有人要合伙经营,我朋友考虑再三答应了,决定去签订合伙协议书,法人与个人合伙协议是怎么签订的
[律师回复] 姓 名________________,性 别________________,年 龄_______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___(姓名)以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略)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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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个人合伙股权转让协议有什么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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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协议书开头协议书开头要注明: 双方姓名、身份证号及住址 二、协议书内容合伙协议书内容包括: 1、双方合伙宗旨; 2、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是哪些; 3、双方合作期限; 4、双方出资金额、方式、期限(注明: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5、因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6、入伙、退货,出资的转让; 7、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力; 8、禁止行为有哪些; 9、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0、纠纷的解决方式; 11、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3、协议书正本一般四分,合伙双方各执一份,在档案处各备份一份。 三、协议书结尾协议书结尾要注明合伙人签章、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四、合伙协议书注意事项1) 首先双方要商量好利益分配与债务承担,并在协议书里写明。毕竟公司开了后,大家整天为利益分配及义务承担来扯皮,而无心做该做的关于企业发展的正事,或起异心另起炉灶。如此公司所面临的危机可想而知了。2) 其次要注明双方各自出资多少,因为根据总资金需求量(至少要留3-6个月的储备金如果您们的资本够的话)及您们的利益分配各人手中的资源(如有人可能有很多客户有人拥有必须的行业资源有人有核心的技术等)都可能影响到利益分配及出资情况。3) 最后双方商量好的产品报价也要在协议上注明,但要考虑到这些运营成本及利润。双方合伙最好是要有一个独立账户,这样避免以后再钱进出上起争端,影响双方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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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与他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是什么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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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公司法人与普通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但没有注册合伙公司的情况下,合伙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
[律师回复]
1、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合伙企业法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非属于本法第三条所列情形。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条但书中的“法律另有规定”。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可以通过(普通/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只是,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以后要入伙,其投资风险被不恰当地扩大了呢可以肯定的是,此举确实增加了公司作为出资人的风险。但是相应的,也拓展了公司的投资领域,而且是否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决定权在公司自己,如果“玩”不起,可以做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事实上,即便是以普通合伙人入伙,连带责任给公司带来的风险也并非难以理解的。
首先,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作了如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见,法律承认合伙作为一个团体的“性”,对外债务应
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才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当合伙人因合伙企业债务而被时,其他合伙人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先由合伙财产清偿债务。这一法条的规定,能够有效的减小法人合伙给原始投资人的风险。 
其次,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投资计划的决策权归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否参加合伙,其实是由股东自己来决定的。这样公司参加合伙给股东带来的风险,就可看成是公司的正常经营风险。股东是否同意参加合伙,主要取决于对投资效益和相应风险的权衡,以及对合伙伙伴的信任程度。因此,非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所列公司完全可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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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与哪个签订?
征地补偿协议应该与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审批是甲县人民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事,乙公司只需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即可。用地被批准后,也由甲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乙公司,并负责办理建设用地的有关手续,包括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和收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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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协议书开头 协议书开头要注明: 双方姓名、身份证号及住址 二、协议书内容 合伙协议书内容包括: 1、双方合伙宗旨; 2、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是哪些; 3、双方合作期限; 4、双方出资金额、方式、期限(注明: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5、因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6、入伙、退货,出资的转让; 7、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力; 8、禁止行为有哪些; 9、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0、纠纷的解决方式; 1 1、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 3、协议书正本一般四分,合伙双方各执一份,在档案处各备份一份。 三、协议书结尾 协议书结尾要注明合伙人签章、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四、合伙协议书注意事项 1) 首先双方要商量好利益分配与债务承担,并在协议书里写明。毕竟公司开了后,大家整天为利益分配及义务承担来扯皮,而无心做该做的关于企业发展的正事,或起异心另起炉灶。如此公司所面临的危机可想而知了。 2) 其次要注明双方各自出资多少,因为根据总资金需求量(至少要留3-6个月的储备金如果您们的资本够的话)及您们的利益分配各人手中的资源(如有人可能有很多客户有人拥有必须的行业资源有人有核心的技术等)都可能影响到利益分配及出资情况。 3) 最后双方商量好的产品报价也要在协议上注明,但要考虑到这些运营成本及利润。 双方合伙最好是要有一个账户,这样避免以后再钱进出上起争端,影响双方感情。
签订了合伙协议书还要和别人签订退伙协议吗
[律师回复] 网友提问: 我与A合伙开了个店。在合伙期间,A没有按照合伙约定完善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了双方的利益,于是将店内经营权转让给A。在经营权转让后,经过调查发现,A完全有能力完成经营权转让之前的责任和义务。 在经营权转让之前,双方口头约定,在有利润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将店转让给第三方。可是,在经营权转让之后,A坚持自己的观点,要求转让费在10万元以上才可转让。我不同意,因为店的转让费不过在4万元左右。 我曾同A表过态,我要退伙,但A不同意,A说,可以将我的份额转让给第三者。但是,我分别找了两个人,他们在了解了A的性格和处事方法后,都不愿意与A合作。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向A提出“声明退伙”吗该如何向A表明退双方是否还需要签退伙协议书伙财产如何清算呀 律师解答: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要求退伙协议,合伙人声明退伙协议,合伙人还能签订退伙协议书
[律师回复] 网友提问: 我与A合伙开了个店。在合伙期间,A没有按照合伙约定完善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了双方的利益,于是将店内经营权转让给A。在经营权转让后,经过调查发现,A完全有能力完成经营权转让之前的责任和义务。 在经营权转让之前,双方口头约定,在有利润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将店转让给第三方。可是,在经营权转让之后,A坚持自己的观点,要求转让费在10万元以上才可转让。我不同意,因为店的转让费不过在4万元左右。 我曾同A表过态,我要退伙,但A不同意,A说,可以将我的份额转让给第三者。但是,我分别找了两个人,他们在了解了A的性格和处事方法后,都不愿意与A合作。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向A提出“声明退伙”吗该如何向A表明退双方是否还需要签退伙协议书伙财产如何清算呀 律师解答: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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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与合伙人的协议范本是怎么样的?
合伙协议是必须要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还要注明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企业名称和住址;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址;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等等;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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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怎样签订合伙合作协议才是有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两个人合伙经营公司,但因自己不方便出面,一个人是用老婆的名字去工商注册的,合伙人也是同样的原因是用其父亲的名字注册的。 现在他们俩要签一份合伙协议,那协议中的两个人如果用真实的经营人名字签署是否有效呢?因为公司注册登记的人不是真实经营的人。 律师回答: 第一,可以让登记注册的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好出资、利润分配、增资等事宜,再由登记注册的人分别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由实际经营人进行经营。 第二,可以两个实际经营人签订合伙协议,在合伙协议中写明是分别以别人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而实际出资人、合伙人、合伙事项执行人为协议人。这样也是可以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引用法条:《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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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合伙协议算不算合伙?
未签订合伙协议是算合伙的。在我国的合伙合同的认定过程中,虽然是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我国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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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准备自己跟企业合作来一起赚钱,我提供技术,他们企业出资,想问下关于个人与企业合伙协议书如何签订?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合伙人签订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 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3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
  经营范围:
(1)为各类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或分阶段的咨询,包括管理提供咨询,政策咨询或专题咨询;
(2)为客户提供投资选择,市场调查,概预算审查和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经营方式:
  以客观的态度,了解状况,判别病情,探求病理,促使其生理回复、促进活力,并提出各种可行的改善建议。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合伙人名称 住 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450000元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出资者名称 数额 合伙人方式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 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通过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 ××______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 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合伙企业法》: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6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 签订地点: 时间:200 年 月 日
  合伙人(签字): 签订地点: 时间: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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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合伙人签订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 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3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
  经营范围:
(1)为各类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或分阶段的咨询,包括管理提供咨询,政策咨询或专题咨询;
(2)为客户提供投资选择,市场调查,概预算审查和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经营方式:
  以客观的态度,了解状况,判别病情,探求病理,促使其生理回复、促进活力,并提出各种可行的改善建议。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合伙人名称 住 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450000元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出资者名称 数额 合伙人方式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 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通过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 ××______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 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合伙企业法》: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6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 签订地点: 时间:200 年 月 日
  合伙人(签字): 签订地点: 时间:200 年 月 日
合伙人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地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项目地址: 。 第三条 出资比例 各方出资所占比例为:出资总额为: 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 第四条 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利润分配:盈利的80%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配,其他的20%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履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申请退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c 发生非主观之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之事宜。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的出资金额。如盈利,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如亏损,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相等,出资的种类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股份。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合伙人出资金额的确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重要的是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必须明确载明各个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此一来,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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