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抢夺危险物质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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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存在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可以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项罪名侵犯了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存在故意犯罪行为,并且希望损害后果发生,犯罪的主体要能够承担刑事责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构成抢夺危险物质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一、构成抢夺危险物质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特指单位场所的正常秩序、以及社会日常的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的秩序。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通过“投放行为”传达出恐怖信息。

2、恐怖信息的物质载体要使人产生恐惧心理,行为人投入的东西必须在外观上足以让一般人相信是“危险物质”。

3、投放行为的对象可以是群体也可以是个人。但引起的是旁观群众和社会大众的恐慌。

4、投放行为必须具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节。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借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即使在客观上使他人误认为行为人是在投放危险物质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也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抢夺虚假危险物质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可以判3~10年有期徒刑,本罪的要件有四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秩序,在客观方面有投放爆炸性、毒害性物质的行为,犯罪的主体属于一般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可以是自然人,在主观方面存在故意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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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爆炸物的范围,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军用爆体物和民用爆炸物。前者包括各种手榴弹、地雷、炸弹、爆破筒等,后者主要指炸药和雷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相当广泛。具体分为三类,一为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是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是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上述爆炸物品的爆破、杀伤力有大小不同。至于烟花、爆竹等一般娱乐用品不应包括在本罪对象范围之内。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行为。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秘密窃取各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暗中进行。
(2)行为人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即秘密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时,已被他人发现或暗中注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窃取行为不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的手段、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撬门扭锁、越窗、顺手牵羊等。行为人只要盗窃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盗窃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行为人既盗窃枪支,又盗窃弹药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且,由于本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因而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即在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在场的情况下,突然公开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夺走。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走,也有的表现为当着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所有者、保管者的面,在其防卫能力减弱如患病、醉酒的情况下,公开取走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夺行为的特点是发生时间短暂,其所有者、保管者可立刻意识到上述物品的丧失,有时还可将上述物品当场追回并抓获罪犯。行为人只要抢夺了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抢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行为人既抢夺了枪支又抢夺了弹药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且,由于本罪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故而成立本罪不要求被抢夺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数额较大。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故意窃取、夺取。如果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窃取、夺取的,如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行窃,盗窃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将无意中窃取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隐匿不交,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窃取、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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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比较研究是什么样子的?我以前好像听别人说过这方面的事情,但是当时没注意听,没想到自己碰到这个问题了,麻烦知道的朋友说一下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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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抢夺罪对主体的范围没有任何限制,只要已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法律规定的抢夺行为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抢夺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且以自己的行为积极主动地追求目的的实现。实践中,有的抢夺行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抢夺罪定罪。例如,不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而是为临时急用而夺取他人财物,用后予以归还的行为;为戏弄他人来取乐而夺取他人财物而后归还的行为;债权人声称为抵债、扣押而公然夺取债务人财物的行为。
  
3.犯罪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及所有权秩序。将财产所有权整体作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曾一度在刑法学界作为通说存在,但从司法实践上讲,如果行为人以法律禁止受害人持有的物品如毒品、伪造的货币、淫秽出版物为对象实施抢夺,或者以受害人非法持有的物品如赌资、赃物等为对象实施抢夺时,由于法律并不保护此类财产所有权,那么,此时抢夺行为又侵犯了何种客体呢?笔者认为,刑法和民法虽然均保护财产所有权,但不同的部门法对所有权的保护机能是不同的。民法对所有权的保护侧重点在于权利主体对所有权权能的具体实现,而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侧重点在于对所有权秩序的维护,刑法通过对所有权秩序的保护,间接地保证所有权及其权能的具体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将抢夺罪侵犯的客体分为两个层次:当行为人以他人合法所有或者占有的财物为抢夺对象时,其抢夺侵犯的客体应为财产所有权;当行为人以法律禁止受害人持有的财物或者受害人非法持有的财物为对象实施抢夺时,其侵犯的客体就是所有权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侵害人在人员数量、体力或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优势,公开、突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被侵害人来不及抗拒,从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其
一,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公然”并非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当着众人的面,而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的面,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公然”和“秘密”是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所在,如果持有人不在,即使是在不避他人,不怕被别人发现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仍属秘密窃取性质,{2}属于盗窃罪的行为范畴,不能认定为抢夺。另外,“公然”也要求行为人有自以为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行为当时即会发觉的主观心理状态。如被告人王某看见一女子独自坐在公园长凳上,身边一个小提箱,见四下无人,王某认为可抢到提箱逃走,女子赶不上他,于是就骑着电动车靠近该女子,抓起提箱就跑。其实该女子因为疲惫已经睡着,并不知道被抢。此案中,由于王某是持有“公然”的主观心理,虽然财物所有人并未察觉,依然应当定为抢夺罪,而不是盗窃罪。其
二,必须是夺取。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如果财物转移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比如拾到他人遗失物,据以占有,拒不退还,则构成侵占罪。关于抢夺罪中的“强力”与抢劫罪中的“暴力”的区别,下文再详述。其
三,抢夺财物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抢夺罪的性质特征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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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问。其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财物必须具有能被抢走,能被移动的特点,故仅限于动产。不动产及具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例如:房屋,土地,公路,电力都是无法夺走的,不能成为抢夺罪侵犯的对象。但与不动产可以分离之物,例如:住宅的门窗,田地上的果实,仍可成为抢夺罪侵害的对象。刑法对抢夺另有特别规定的对象,如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公然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第280条规定的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的”;第329条规定的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375条规定的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第438条规定的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因所侵犯的客体各有不同,所以应按规定分别定罪处刑,不属于本罪侵犯的对象。
2、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
(1)必须是公然夺取。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公私财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区别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公然,主要是针对财物持有人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大庭广众之下,“飞车抢夺”行人的挎包,手机等,或抢夺商场营业柜台上摆放的商品,可谓是公然抢夺。犯罪嫌疑人闯入他人住宅,面对房主一人在家,夺取其桌上放置的手机,或者深夜在僻静的小巷内抢走一妇女的挎包,虽然无旁人在场,也是公然抢夺。因此,抢夺以当着持有人的面进行为必要。如果乘持有人不在的时候,即使是不避他人,不怕被别人发现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仍属秘密窃取性质。
(2)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这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显著标志。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分清抢夺与抢劫在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抢夺的情节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之一如果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抢夺罪。例如,有的下岗职工因生活无着,偶尔抢夺少量的猪肉,大米等物品,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罚。有的出自寻衅滋事的动机,抢夺他人的眼镜,头饰,帽子等,数额不大,固然也不能定为抢夺罪。
另外,抢夺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控制为准。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抢夺到手后,对财物占有时间的长短,即使被追赶就丢赃逃逸,也应视为既遂。
3、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诸如:为临时急用而抢夺他人财物,用后归还的;误认他人之物为己物,或者有权取得之物,为排除已被他人占有的障碍而公然索取的;债权人声称为抵债,扣押而公然夺取债务人财物的,等等,因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抢夺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理。
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犯抢夺罪的法定刑: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3至10年;10年至无期徒刑。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要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所称的“携带凶器”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凶器的行为。携带凶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携带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强制,造成被害人不敢进行反抗。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胁迫行为。犯罪嫌疑人往往因携带凶器而,进行抢劫。一旦被害人反抗,或者在被公安干警抓捕时,或者被见义勇为的人民群众制止时,犯罪嫌疑人则会使用凶器,因此可以说这种行为是以暴力作后盾的。由于犯罪嫌疑人携带凶器抢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对他人的人身也构成了威胁,其危害程度较之普通的抢夺行为大得多,并且具有一定的抢劫罪的特征。中国刑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以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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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危险物质罪会判得重吗?
抢夺危险物质罪会判得重,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可以处3年-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是可以处死刑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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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因为一时糊涂,下班时飞车抢夺他人钱包,现在被依法拘留,帮朋友问问,飞车抢夺如何量刑,好做打算。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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