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个人打一个人算聚众斗殴吗?
四人打一人,是属于聚众斗殴的情节,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犯罪构成:
1、成立聚众斗殴罪虽然需要多人参与,但不要求斗殴的各方都必须3人以上
2、聚众斗殴可以分解为“聚众斗”与“聚众殴”
前者是指各方相互攻击对方的身体;后者是指多众一方单纯攻击对方身体(单纯被攻击的人不成立聚众斗殴罪,但首要分子除外)。
3、聚众斗殴并不限于双方,亦即不排除三方、四方斗殴的情形。
4、聚众斗殴一般有首要分子,但不要求双方都有首要分子,斗殴一方的首要分子约定与对方人员斗殴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要联系本罪的法益认定犯罪,对于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聚众斗殴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5、聚众斗殴罪不可能由过失构成,也不要求双方均有斗殴的故意,其中一方有斗殴故意时,对有斗殴故意的一方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二、如何认定聚众斗殴中的共犯?
聚众斗殴活动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 对此,须把握以下几点:
1、并非在任何聚众斗殴的犯罪案件中都会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因为,在整个案件的罪行不太严重且首要分子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如果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应认为犯罪。这样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的人数就达不到成立共同犯罪的要求。
2、首要分子的人数在两人以上的情况下,虽然他们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会能有大小之分,但由于都属于主要作用,因而都应当认定为主犯。只是在在量刑时,仍须考虑其所其作用的差别,这是充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3、其他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时,其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可能是主要作用,也可能是次要或辅助的作用,应当根据其实际所起作用的大小,而认定其系主犯还是从犯。不应当不加区别地一律认定为主犯,或一律认定为从犯。
4、对参与聚众行为而未参与斗殴行为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在排除其构成中止或预备形态的情况下,应与参与斗殴行为的其他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一起,共同对斗殴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两人之间发生矛盾打架,受害人的伤势未达到轻伤的程度,一般都不会构成犯罪,但是多人参与的打架就不是一般的治安事件,就构成了聚众斗殴的刑事案件,对于参与打架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的人员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量刑根据犯罪情节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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