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可以利用一切合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凡是能够证明侮辱行为事实存在的依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证据需要形成证据链条,能够充足表明对方行为的严重性已经涉嫌犯罪。人证、物证、网络上的图片或文字,等等都可以成为证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6条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侮辱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
(3)文字侮辱,即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
(三)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是本罪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现实生活中,存在侮辱行为完全是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这种行为并且赔礼道歉,因为这已经侵犯到他人的合法人身权利,当然了,若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刑法当中的侮辱罪,这是属于自诉类型的案件,因此可以向人民法院自己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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