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怎么确定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当事人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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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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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情况下就是指受让方和转让方,但是股权转让涉及到股东名册变更,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公司也属于利害关系人,公司可以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不仅是股权转让纠纷,任何民事纠纷的诉讼当事人实际上都是指利害关系人。
能怎么确定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当事人

一、怎么确定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当事人?

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当事人是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另外,在涉及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方面还涉及利害关系人公司。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一般和案件纠纷是有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直接利害关系,指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具有血缘身份上的关系,如近亲属关系;

其二,间接利害关系(也可称为一定利害关系),是指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没有近亲属关系,但存在可能影响证言公正性的身份、情感、利益上的密切关系,包括: 一般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邻居关系、以及商业伙伴关系等等。

二、股权转让的流程有哪些?

1、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有限购买权证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变更登记。

三、股权转让纠纷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股权转让协议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五、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1、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2、当事人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有权提起诉讼,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有权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提起反诉。

4、当事人有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进行回避的权利。

5、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6、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7、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8、当事人有陈述事实、质证和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9、当事人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10、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11、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请求再审的权利。

12、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司法途径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当事人必须跟股权转让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包括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两种,像是公司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就属于间接利害关系人。原告递交了诉讼材料后,法院会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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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会根据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来进行确定。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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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当事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单方作为原告且以公司为被告提讼时。(三)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纠纷的诉讼当事人确认问题1、也不参加作出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等情形):
第一种方式、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主要针对的是合同法律关系。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公司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3,股权被稀释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结果,公司增资扩股可能会引发两种诉讼,如果允许公司作为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提起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另外:1、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被告方应为有义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司或提供协助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若公司其他股东存在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擅自变更的股权登记恢复到初始登记状态:与前三类诉讼性质所不同的是,所以,若公司不是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我们认为,就此种诉讼而言,即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所以,直接将公司或企业的股权转移到自己个人名下或者自己指定的人员(包括虚构的人员)名下的行为”。若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认为股权转让方存在违法,所以,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主要存在两种诉讼方式、违规或欺诈等情形,维持现有的工商登记状态,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股权进行了错误登记或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而引发的诉讼不应当直接属于因公司股权转让而引发诉讼纠纷的范畴,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可以单方作为原告或与转让方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对公司股权所进行的错误登记,按照公司章程内容规定,公司负责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另一种诉讼是围绕增资扩股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诉讼。(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股权进行了错误登记或对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而引发诉讼的当事人确定问题。2,该类诉讼所产生的诉讼结果只能是,在涉及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方面还涉及利害关系人公司,如果涉及工商变更登记外股权转让事宜的、以转让方为被告。3,还可追加公司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2,主要是因为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而且实际受公司某一股东(一般是控股股东)所控制,还可以将公司列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种方式,往往是控制公司的股东以自己名义或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投资协议,主张确认针对股权转让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方式,而原告方则可能是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或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并且损害其股东利益(如优先购买权等)而提起的诉讼、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被告应当是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主张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方式,被告方应当是公司和在关于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一种是对增资扩股持异议股东作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公司不宜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二)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当事人确定问题,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还必须召开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进行通过,若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不给提供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而产生的纠纷,很容易造成一方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假借公司之名滥用诉权;而且在一般情况下,而且此种情况下,此种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判决期限内履行法定的工商登记职责,还可以将股权转让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此类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司其他股东,我们认为,该类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往往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包括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其中一方签订人可能是公司)。公司增资扩股往往会导致部分股东的持股比例减少;4,其被告方当事人一定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程序合法有效
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当事人该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当事人该怎样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一)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的当事人确定问题。
1、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因主要针对的是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另外,在涉及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方面还涉及利害关系人公司,所以,还可以将公司列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
2、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因为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并且损害其股东利益(如优先购买权等)而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司其他股东,被告应当是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若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认为股权转让方存在违法、违规或欺诈等情形,也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转让方为被告,提起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我们认为,公司不宜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因为公司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且实际受公司某一股东(一般是控股股东)所控制,如果允许公司作为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提起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很容易造成一方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假借公司之名滥用诉权。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若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不给提供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而产生的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可以单方作为原告或与转让方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起侵权之诉,被告方应为有义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司或提供协助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若公司其他股东存在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参加作出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等情形)。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单方作为原告且以公司为被告提讼时,如果涉及工商变更登记外股权转让事宜的,还可以将股权转让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当事人确定问题。
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往往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司负责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将公司或企业的股权转移到自己个人名下或者自己指定的人员(包括虚构的人员)名下的行为”。主要存在两种诉讼方式:
第一种方式,主张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方式。
第二种方式,主张确认针对股权转让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方式。
(三)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纠纷的诉讼当事人确认问题。
公司增资扩股往往会导致部分股东的持股比例减少,股权被稀释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结果,而且此种情况下,往往是控制公司的股东以自己名义或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投资协议;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按照公司章程内容规定,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还必须召开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进行通过。所以,公司增资扩股可能会引发两种诉讼:一种是对增资扩股持异议股东作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我们认为,就此种诉讼而言,被告方应当是公司和在关于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公司其他股东,还包括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其中一方签订人可能是公司)。另一种诉讼是围绕增资扩股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诉讼,此种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若公司不是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还可追加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股权进行了错误登记或对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而引发诉讼的当事人确定问题。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与前三类诉讼性质所不同的是,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股权进行了错误登记或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而引发的诉讼不应当直接属于因公司股权转让而引发诉讼纠纷的范畴,该类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其被告方当事人一定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原告方则可能是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司股东或公司,该类诉讼所产生的诉讼结果只能是: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对公司股权所进行的错误登记;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判决期限内履行法定的工商登记职责;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擅自变更的股权登记恢复到初始登记状态;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程序合法有效,维持现有的工商登记状态。
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当事人应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当事人应该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一)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的当事人确定问题。
1、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因主要针对的是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另外,在涉及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方面还涉及利害关系人公司,所以,还可以将公司列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
2、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因为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并且损害其股东利益(如优先购买权等)而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司其他股东,被告应当是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若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认为股权转让方存在违法、违规或欺诈等情形,也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转让方为被告,提起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我们认为,公司不宜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因为公司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且实际受公司某一股东(一般是控股股东)所控制,如果允许公司作为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提起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很容易造成一方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假借公司之名滥用诉权。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若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不给提供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而产生的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可以单方作为原告或与转让方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起侵权之诉,被告方应为有义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司或提供协助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若公司其他股东存在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参加作出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等情形)。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单方作为原告且以公司为被告提讼时,如果涉及工商变更登记外股权转让事宜的,还可以将股权转让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当事人确定问题。
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受让公司股权,往往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司负责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将公司或企业的股权转移到自己个人名下或者自己指定的人员(包括虚构的人员)名下的行为”。主要存在两种诉讼方式:
第一种方式,主张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方式。
第二种方式,主张确认针对股权转让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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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扩股往往会导致部分股东的持股比例减少,股权被稀释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结果,而且此种情况下,往往是控制公司的股东以自己名义或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投资协议;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按照公司章程内容规定,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还必须召开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进行通过。所以,公司增资扩股可能会引发两种诉讼:一种是对增资扩股持异议股东作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我们认为,就此种诉讼而言,被告方应当是公司和在关于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公司其他股东,还包括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其中一方签订人可能是公司)。另一种诉讼是围绕增资扩股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诉讼,此种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若公司不是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还可追加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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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对公司股权所进行的错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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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当事人约定管辖的,依据合同约定的为准。属于约定管辖法院不明,这种情况视为没有协议管辖,适用于法定管辖。2、约定不明走法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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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确认纠纷诉讼费收费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以合法方式取得的证明或者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记载来判断。
2、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之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3、原则上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但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但是,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为股东者,其股东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其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不予支持。
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因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极不规范,存在大量的股东资格认定难题。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理想状态中,无论依原始取得还是依继受取得,股东大体上都应具备七大一般特征。
1、股东签署公司章程
2、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
3、股东依法登记于工商部门
4、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
5、股东记入股东名册
6、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
7、股东是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进行确权诉讼,关键就是证明股东存在上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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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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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纠纷诉讼费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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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继承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继承纠纷是因继承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引起的股权确权纠纷,并不是继承人之间相互争夺遗产的纠纷,其诉讼案由属股东权纠纷,而非遗产继承纠纷。那么股权继承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呢股权继承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股权体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公司。继承人之所以提出确权诉讼请求,往往是其主张股权得不到公司的认同。股东权纠纷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拟制的人格,公司的所有意思表示均需通过特定的主体完成,这里特定主体可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或者经理等高管,也可能是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公司不认可原告股权主张的意思表示可以来自于前述任何一种情形,但不论哪一种情形,最终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表示出来,故公司无疑是适格的被告。在该类诉讼中,通常无需将异议的股东或高管确定为共同被告,但可以根据该异议主体对讼争股权是否具有的请求权,或案件的处理与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是否将其列为或追加为第三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以原告自行确定为原则,以依职权追加或变更为例外。如果诉讼主体明显不适格,可提示当事人自行更换。当事人不更换的,不能依职权把原告的被告变更为第三人,而应当判决驳回对不适格主体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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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所拥有的股权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转交给他人的行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难免会发生纠纷,那么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管辖权怎么确定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产生股权转让纠纷由被告所住地或是股权转让目标公司的注册地法院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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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1、当事人约定管辖的,依据合同约定的为准。属于约定管辖法院不明,这种情况视为没有协议管辖,适用于法定管辖。2、约定不明走法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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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时效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时效是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时效是如何的
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二、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审查标准问题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实行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虽未出资,公司可以成立,没有出资仍可取得股东资格。即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可以分离。《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
(三)]又规定了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如果符合股东资格及股权的外观形式,即使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也应确认股东资格。
公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当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取得股权的实质性证据,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即通过出资、认缴出资方式或者受让方式依法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股权。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前述规定精神,公司股东取得完整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必须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出资,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即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工商部门登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不仅仅发生在公司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时,也必须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强调股权取得的形式要件的意义在于对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对于公司内部关系而言,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因此,对于股东资格确认诉讼,首先应当区分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还是公司股东与公司之外第三人之间的公司外部法律关系,然后确定相应的审查标准:在诉讼涉及股东与公司之外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上,应贯彻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外部善意第三人因合理信赖公司章程的签署、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而作出的行为效力;在公司股东之间因股权归属产生争议时,应注重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即是否实际出资,是否持有出资证明书,是否行使并享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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