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有哪些?
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可能有四种情形:
2、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
3、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经济损失。
4、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又不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书事实部分通常要写明以下内容,对简单案件可直接用五个自然段叙述:
1、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2、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内容,即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3、写明被告人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所作的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4、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全部事实。既要写明法庭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又要写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
二、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财产保全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一种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因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为导致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能或难以得到执行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从而保证附带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里的查封和扣押,即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应当注意:
1、必须存在紧急情况,即被告人或其他人可能实施某种行为导致法院未来作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可能无法或难以得到执行。
2、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对于与被告人和本案无关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
3、保全财产的价值必须相当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不能大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价额或金额。
4、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据以采取财产保全的原因消失,应当及时撤销财产保全。
在刑事案件审查过程当中,受害者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受到了严重的财产,或者是人身方面的证实,此时是可以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而人民法院需要对民事赔偿部分来进行审查,最终可以确定被告人确实构成犯罪,并且应当赔偿经济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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