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免于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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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已过了追诉时效;再者就是犯罪的情节比较轻危害比较小;犯罪嫌疑人已死亡的;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一般非法经营罪只要构成就可以按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判决。
非法经营罪免于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一、非法经营罪免于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非法经营罪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免于起诉;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非法经营的行为是违反了国家对市场管理的秩序,只要未在经营的范围之内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本人的犯罪情节轻或已过追诉时效的,而且证据也齐全,那么就可以免于起诉,所以,犯罪的情形不同所存在的处罚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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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9项条件须同时满足
财税〔〕1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须同时满足9项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财税〔〕13号同时废止了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取消了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中对非营利组织活动范围的限制。该《通知》一定程度扩大了可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范围,使得一些主要致力于在国外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组织也能在税收方面享受优待。
相关法规——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符合条件须按规定申请
财税〔〕13号要求,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同时,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
《通知》明确,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免税资格需三部门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企业只有通过了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的认定,才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地方财政、国税、地税部门需要联合抓好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政策。在广州市市级、区(县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申请由各区(县级市)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市级和区(县级市)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国、地税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共同认定。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
取消免税资格有规定
财税〔〕13号同时明确了,对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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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日,财政厅联合省级税务部门发布《四川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办事指南》。《办事指南》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3号)要求,着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做好“简政放权”的“减法”和“优化服务”的“加法”,以方便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积极推进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便利化。一是简化申请程序。聚焦社会组织反映突出的多头报送材料问题,《办事指南》明确省级非营利组织统一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避免社会组织多头跑路的问题。二是放宽申报时限。《办事指南》取消了申报时限规定,社会组织全年均可提出申请,更加方便群众办事。三是明确材料要求。《办事指南》对财税〔〕13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材料逐一进行了细化说明,明确具体要求,确保社会组织通过阅读《办事指南》就能懂政策、明要求、会申报。四是强化事后监管。《办事指南》坚持放管并重、放管结合,明确了社会组织取得资格以后的纳税申报、资格复核、资格取消等内容,改变了以往重审核轻监管的管理方式,推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逐步转向宽进严管。下一步,财政厅将会同省级税务部门按要求做好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积极支持我省非营利事业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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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免于起诉的情形包括什么?
非法经营罪免于起诉的情形包括三种,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即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或者是构成犯罪但是没必要追诉;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即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定罪免罚;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即无法收集到确切的证据,对行为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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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非法经营罪是哪一条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79条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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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经营罪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第一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该国家规定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明确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无照经营行为。 故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罪中,不同的行为,只有刑事司法解释明确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才构成犯罪,其立案标准也是不同的,应当根据具体的司法解释予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 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析的规定,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可概括为下述几种类型: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买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②进出口可许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③外汇; ④出版物; ⑤证券、期货及保险业务; 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指向的对象。 一、扰乱商品市场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许可经营的物,而不仅仅是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限制流通物 所谓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依法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 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及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这类物品主要包括烟草专卖品、食盐、外汇、金银及制品、贵重药材等。所谓限制流通物, 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这类物主要包括: ①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等; ②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二、扰乱金融市场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我国刑法修正案已明确将“ 未经有关主管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及保险业务” 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第3 项。因此, 证券、期货可以成为非法经营罪的对象是没有疑问的。然而保险业务是否是此罪的对象, 却不无疑问。行为能否成为犯罪对象,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其对象?对于这些问题,理论界虽已有通论,但长期以来也有不少聚讼。有论者认为, 行为不能成为犯罪对象,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其对象。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因此,保险业务可以是非法经营罪的对象。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将客体分为行为客体与保护客体, 分别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的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其保护客体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于犯罪构成无实际意义。借鉴这一理论, 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犯罪的行为客体为保险业务, 保护客体为金融市场秩序。 三、扰乱外汇市场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外汇 外汇是国家的主要储备, 是用于国际支付的主要手段。 四、扰乱著作权管理秩序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出版物 五、扰乱国家经济管理制度之非法经营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体现了国家维护经济安全的基本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 国家的经济安全逐步处于十分重要地位, 因此,前述证件禁止买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其他经营许可证及批准文件, 体现了国家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这类证件主要包括:食盐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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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非法经营罪条款是什么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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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需要什么什么注意
[律师回复] 对于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需要什么什么注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关媒体曾报道部分非营利社会组织面临申请免税困难的情况。广州市地税局为非营利组织顺利申请免税资格明晰了三个注意点。市级、区级非营利组织如想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应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其中未取得免税资格又想继续申请的,应在次年1月1日~2月28日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免税资格5年期满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受理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注意点
一:
免税资格由三部门共同认定
市地税介绍,目前市内有部分非营利组织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对申请的流程也不熟悉,常常误认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关证照就可以享受免税资格。而实际上,企业只有通过了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的认定,才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注意点
二:
免税条件须同时满足
市地税还指出,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符合《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全部条件才可顺利获得免税资格申请。而部分民办非企业的认定申请未被通过,大多是因为忽略了这个因素。
注意点
三:
符合条件的收入才可免税
一些在成功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年终结算时突然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相关税款,便对此不解:不是已经是免税资格了吗,为何还要交税?
市地税表示,并不是获得免税资格就能所有收入都免税。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只有符合文中规定的捐赠、政府补助、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等5项收入才免税,其他收入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即使企业通过了免税资格认定,也只有符合条件的那部分收入才可免税。因此,已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仍应依法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手续,分别列明免税收入和应纳税收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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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要满足哪些前提
[律师回复] 对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要满足哪些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9项条件须同时满足
财税〔〕1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须同时满足9项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财税〔〕13号同时废止了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取消了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中对非营利组织活动范围的限制。该《通知》一定程度扩大了可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范围,使得一些主要致力于在国外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组织也能在税收方面享受优待。
相关法规——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符合条件须按规定申请
财税〔〕13号要求,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同时,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
《通知》明确,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免税资格需三部门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企业只有通过了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的认定,才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地方财政、国税、地税部门需要联合抓好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政策。在广州市市级、区(县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申请由各区(县级市)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市级和区(县级市)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国、地税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共同认定。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
取消免税资格有规定
财税〔〕13号同时明确了,对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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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于非法经营,请问非法经营罪量刑细则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什么属于非法经营,请问非法经营罪量刑细则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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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判缓刑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非法经营罪处理好的话,判缓刑的概率挺高的,具体要根据案件情节及数量多少具体分析。
2、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判缓刑的条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缓刑条件。
3、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4、缓刑的概率是有的,至于能否判缓刑要结合上述情况及公诉意见、辩护意见由综合判断。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针对非法经营犯罪,我们不能很肯定的说能适用缓刑或不能适用缓刑。如果最后判刑是在三年以下的话,符合缓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则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分子还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由于刑事案件的判决更依靠实际情况,所以建议尽快委托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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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保费用不予理赔免责条款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医保费用不予理赔免责条款无效问题解答如下, 2013年11月,李某为自己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等。保险合同约定,非医保费用不予理赔。  2014年5月9日,李某驾车与同向骑电动车的张某相撞,致张某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李某支付了张某住院治疗的医疗费2.3万元,其医保费用1万元。李某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被告知不能获得足额赔偿,遂诉至。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非医保费用不予理赔。因此,非医保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非医保费用不赔”的约定,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且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因此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予理赔,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李某2.3万元。  近年来,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不少涉及对保险合同中“非医保费用不赔”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公司往往主张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非医保费用不予理赔;被保险人则认为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据此,保险合同中“非医保费用不赔”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只保障公民最低水平的医疗需求,保费也相对低廉。为防止医保基金入不敷出,国家设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用药范围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一些昂贵药、进口药就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但商业保险不同,它不具有公益性质,保费也远高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如果保险公司按照商业性质收取保费,却只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进行理赔,明显减轻了其理赔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也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上述司法解释很明确,只以治疗需要为原则,并未区分医保和非医保用药,只要是治疗必需的合理费用,赔偿义务人均须赔偿。  此外,治疗过程完全是由医疗机构决定的,采用何种治疗方案和使用何种药物对伤者进行治疗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无法选择和控制的。医院在治疗伤者时,有权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治疗方案和药物抢救伤者的生命、恢复伤者的健康,即使使用了非医保药物,目的也是为了及时有效治疗伤者。因此,上述免责条款实际上是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控制医疗过程,防止使用非医保药物,这无疑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因此该条款无效。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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