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违约损失赔偿数额按照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损失赔偿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吗?
违约损失赔偿争议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仲裁: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一)成立要件不同。
违约金责任以法定或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为根据,只要存在违约行为,无论该违约行为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都可以主张违约金。而损害赔偿责任不仅要有违约行为存在,而且还须有另外一方当事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事实。
(二)责任数额的确定不同。
违约金责任数额的确定具有某种任意性,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自由议定,其数额多少并不以实际损失为限。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是赔偿性违约金,且约定的数额低于或过分高于违约实际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而赔偿责任的数额,通常是以损失大小为根据的,并且只能在违约以后确定,其数额多少必须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相当。
(三)存在范围不同。
只有法律规定了强制性违约金责任或当事人在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时,违约金责任才能得到适用;否则,不能适用违约金责任,而只能主张损害赔偿。可见,违约金责任的适用范围,比损害赔偿责任狭窄得多。
民事合同中一般会约定违约赔偿标准,如果已经约定了违约金,正常情况下违约金和赔偿金是不能同时主张的,除非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非常多,不是只有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都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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