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如何能辩护成功?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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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诈骗罪应该严格的按照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这样能够辩护成功。根据《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律师在侦查期间内,是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的辩护帮助的,但是不管怎么样辩护肯定是需要基于事实和法律。
诈骗罪如何能辩护成功?

一、诈骗罪如何能辩护成功?

诈骗罪应该严格的按照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这样能够辩护成功。

诈骗罪律师在法庭上辩护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是否构成诈骗罪如何认定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

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存在诈骗行为按照《刑法》第266条当中的规定,将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都不能够认定为其有罪,并且在案件的侦查过程当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都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但是必须要基于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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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邻居已经失业好久了,现在没有工作就一直在家里呆着,后来在他们朋友的怂恿下就去贷款诈骗了,虽然弄到了跟多的钱,但是被抓了,那个贷款诈骗罪有罪辩护成功的啊?
[律师回复]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相关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已失效)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 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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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 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自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1.21 法〔2001〕8号)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计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 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3.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 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 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 赠予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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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朋友是大学同学,读大学的时候他就整天游手好闲,总是想投机倒把来发财。我已经规劝过他很多次了,可是他还是不听我的。最近听说他在网上诈骗被抓到了,诈骗罪成功辩护词该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其定性本身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根据刑法学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第一条的精神,认定诈骗罪情节是否严重主要从诈骗所得数额、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等方面来衡量。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来看,的行为够不上情节严重:
1、涉案金额较少。在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通过虚假婚姻介绍,诈骗他人,获得赃款16250元。在诈骗犯罪中,16250元属于诈骗金额较大,而非巨大或特别巨大。对此,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第三页也是如此认定的,我们对此表示赞同。
2、不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其在犯罪前有正当职业,一直本分老实,遵纪守法,凭自己辛苦劳动赚钱养家;
3、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而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资金或救灾、抢险等民政救助财物,未造成企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损失;
4、的犯罪行为未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三、本案中,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认罪态度较好
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后几次的讯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连细节也陈述的前后一致。对此,起诉书在第4页第1段也确认了该事实。根据2010年10月1日期实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7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不论是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还是今天在法庭上,均表达了自己真诚的悔罪态度。人民法院在对王某量刑时应该酌情考虑。与此同时,被告人愿意主动接受罚金刑,愿意以此方式来主动接受惩罚,以表明自己的悔罪的诚恳态度。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3)被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不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4)被告愿意立即退还赃款
被告人明确表示要立即退赃,并且其家属也当庭表示立即退回赃款。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5)从利于罪犯改造的角度,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处从轻处罚
对于初犯、偶犯,要考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判处实刑后的交叉感染,有些盗窃犯只是偶尔失足,罪行并不严重,判处一两年的刑罚,适用了实刑,将其关进监狱,结果人没有改造好,反而沾染了一身恶习,使其丧失廉耻,进而破罐子破摔。惩罚犯罪并不难,但是要真正改造犯罪分子使其回归并且融入社会才是难题。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请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考虑被告的行为情节以及后果,对被告人处以7个月之内的有期徒刑或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故恳请人民法院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立即变更的强制措施,尽快恢复的自由之身,保障的合法权益。
谢谢。
辩护人:
我妹妹要结婚了,很需要用钱,一时间被蛊惑就参与信用卡诈骗了,从别人手上给诈骗到十万元了,刚刚得手就被抓了,目前还做辩护了,信用卡诈骗罪成功辩护如何?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盛某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我为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中盛某某的辩护人,现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和今天的法庭调查,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本案的定性有异议,认为,本案构不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该认定为一般的电信诈骗案件,以诈骗罪从轻追究相应责任。
一、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由此可见,上述两种信用卡均具有透支功能,而其它储蓄性的借记卡则不具备透支功能。本案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的案件中,受害人崔某某的银行卡则是一张建设银行的储蓄卡,而不是法定意义上的信用卡,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恶意透支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辩护人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盛某某的行为构不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可按一般的诈骗罪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被告人盛某某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起的是居间的辅助作用,帮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本案盛某某是在持卡人胡某某的要求帮助下,才打电话联系了徐某某,徐某某向被告人盛某某要了胡某某的联系电话后,便直接与持卡人胡某某联系,其双方约定在郑州直接见面交易,对于复制受害人银行卡信息,交接银行卡,从银行ATM机取钱,用POS机刷卡等一系列的主要违法行为,盛某某均没有参与,也不知道详细的、真实的情况,仅仅是在双方之间帮助提供了一个联系电话,起的是中间的帮助作用、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应对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从犯,从犯起的是次要的、辅助的作用,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盛某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盛某某没有反抗,而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事实,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对盛某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盛某某一贯表现良好,以前没有犯过罪,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本案中是初犯,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盛某某没有受过高等教育,从其户籍上可以看出,盛某某属于文盲、半文盲状态,不懂的法律知识,对事情的严重后果考虑不周,其所得的4000元钱,在公安机关,盛某某已全部退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犯罪,也有其深层次的社会因素影响,在经济环境萧条的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盛行,对于没有文化、不懂法律知识的盛某某来说,很容易陷入犯罪的深渊,但对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其一人不能控制的。现在,盛某某家里有两个年迈的父母和一个两岁的孩子,家庭迫切需要盛某某的照顾,所以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盛某某判处刑罚的同时,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和各种因素的影响,对被告人盛某某从轻处罚,希望判处缓刑,给盛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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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原为某单位领导,因贪污受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检察院调查、逮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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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诈骗‘’案例不常见,想了解一下,咨询一下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有吗?谢谢啦!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王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由蚌埠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书面控告至蚌埠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2012年3月12日王某某被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8月13日成功为其取保候审。以下是公安机关指控:
2009年12月24日,王某某为偿还欠年某某的11.7万元个人债务,采取虚构购车用途及个人收入证明的事实,隐瞒其背负巨额债务,没有偿还贷款能力真相的手段,在蚌埠市蚌山区中国银行蚌埠分行与蚌埠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贷款担保协议,获取中国银行蚌埠分行13.7万元的汽车消费贷款后(贷款额分三年36期还清),购得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皖CbT168,价值19.68万元)。此后该王不履行还款义务,并逃匿,致使受害单位蚌埠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了还款责任,直接经济损失15.181万元(本金13.7万加利息1.481万元)。
证据略。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办案经过: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王某某家人委托本人担任辩护人。经了解,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家人已设法筹集13.7万元偿还给蚌埠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但仍未获取保候审(家人曾以为还钱即可取保,或得到这种暗示)。接受委托后,即安排到看守所会见王某某,了解事件经过。到检察院复印全部案件材料,经过对证据材料的详加分析,本律师认为该案不构成指控的合同诈骗罪。经与主办孙检察官多次沟通案情后,孙检也倾向于认为不构成该罪,并建议我就此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我的观点。随后,我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递交一份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拿到法律意见书后,孙检将该案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经检委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一个月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案件又回到检察院。其中出现了一个插曲。补充侦查最后时段,也就是7月26日,公安机关对王某某做了一份笔录。笔录内容全部是打印好的,王某某在后面签字、按手印,并手写:以上内容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该笔录内容中,王某某承认自己有诈骗故意,表示认罪,要求轻判。看到该笔录后,感到不可思议。之前几次会见,再三向当事人声明,要实事求是,是你做的就承认,不是你做的就坚决不能承认。未料想,当事人未能坚持住。因这一份极不利的笔录,后面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谁也无法预料。就此,再次和孙检沟通,两点意见:一是这份笔录不可信;二是即使他认罪,也不代表真的有罪,一切还是要看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证据,符合该罪构成要件才可定罪。但是,已就此变化,向委托人充分告知,做最坏打算。
有意义的是,案件回到检察院没几天,孙检即通知我院里已决定同意为王某某办理取保候审。2012年8月13日下午,所有手续已办妥,王某某顺利获释(取保)。相比不起诉而言,取保候审的结果,当然不能算是最终的处理方式。但是,律师的依法抗争显然起到了很大作用。孙检察官,包括检察院其他人员的坚守法律正义,也至关重要。毕竟,这个案子是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想当初当事人四处借款偿还这笔不小的债务,就是为了能办理取保,最后仍是钱去、人在押。因此,取得目前这样的结果,对当事人而言已不容易。接下来的事态发展,我们还要拭目以待,争取无罪化。 2012年8月20日上午,当事人又来到我办公室,同时带来了检察院的不起书决定书。这个案子到此以当事人无罪而告终。
以下是该案的法律意见书。
现在你应该清楚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成功了。
我发小涉嫌了合同诈骗了,从别人那给诈骗到六万元,所以现在人已经被逮住了,估计要坐牢的,合同诈骗的辩护咋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怎么辩护的,谢谢,
[律师回复] 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合同诈骗罪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法庭审理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杨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定性及相关证据事实没有异议,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
一、关于被告人杨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杨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杨年仅27岁,在本案之前,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之所以构成犯罪,与其不注重学习法律及缺乏自身约束具有很大关系。
从案卷材料看,被告人杨曾经也是一名房产中介人员,在普通的岗位进行着普通的工作。本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其大部分赃款用于在家乡的工程投资、还账而非无度挥霍,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予以挽救。
(二)被告人杨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从被告人杨以往的供述及今天的庭审过程来看,被告人杨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从其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并接受讯问时,其就表示“我错了,当时我脑子发热,而且欠被人的钱,所以就这样干了,把别人给坑了,骗了别人”,及“我知道我错了,钱会尽快给他还上”。
可见,被告人杨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能够认清自己所犯罪行,态度较好,并能够把自己的行为如实供述出来,配合办案机关及早查清本案事实。
(三)被告人杨犯罪后积极退赔,真心悔罪。
本案中,被告人杨在被羁押期间,明确表示及早将犯罪所得退赔给被害人。被告人杨的家属依照其委托,已经将涉案全部款项退赔给被害人。可见,被告人杨系真心悔罪,能够积极主动的将犯罪所获得的非法收益全部退赔给被害人。
此外,被告人杨获得非法收益后,将所得赃款用于投资工程、还账及个人日常消费,这与那些骗得财物后立即进行无度挥霍并不能退赔的犯罪行为是有所区别的,因此本案在定罪量刑上,同样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四)本案涉及到的房屋已经过户到被害人妻子名下,危害结果不大。
本案是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被害人的本意是想购得房屋,但由于被告人杨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财物受损。但是,被告人杨到案后,积极与办案机关配合,并委托家属配合办理相关事宜,使本案涉及到的房屋顺利过户到被害人妻子名下,其犯罪所致的危害结果不大。
(五)被告人杨愿意积极交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
从庭审中可见,被告人杨真心认罪伏法,接受法律对其的制裁。此外,被告人杨接受刑罚主刑的同时,愿意接受附加刑、积极交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
二、关于被告人杨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量刑建议
综合本案事实、证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辩护人建议法庭在认定被告人杨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同时,能够在一年左右对其量刑并适用缓刑。
(一)从法律角度讲,被告人杨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本案中,被告人杨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近二十余万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量刑。因此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被告人杨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二)从情节角度讲,被告人杨具备被宣告缓刑的条件。
首先,被告人杨犯罪情节简单,主观恶性较小。
从本案总体来看,被告人杨的犯罪手段非常简单,其采取网上银行转账并关闭手机避而不见的方式,情节较为简单。其凭借侥幸心理妄图侵吞他人财物的行为与长期预谋、精心设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有所区别。
其次,被告人杨悔罪表现真诚,真心认罪服法。
本案被告人杨spangt;自归案后悔罪表现良好,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危害,并切实采取措施积极向被害人退赔,还愿意接受法庭对其判处的罚金。被告人杨的行为已经体现出其真心认罪伏法,愿意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
最后,被告人杨人身危险性小,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本案被告人杨出生于1982年,年仅27岁。在本案之前,其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更没有触犯过刑律。本次由于不懂法、存在侥幸心理等因素而触犯刑法,理应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被告人杨人身危险性不大,考虑其具体情况,如果对其宣告缓刑,其肯定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反而会怀着感恩的心理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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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
贩卖毒品犯罪在全国多地猖獗,近期青岛市多地市捣毁多个贩毒团伙,抓获多名贩毒人员 其中一名贩毒人员近亲属委托本律师辩护,贩卖1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容留他人吸毒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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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舅舅有一个朋友在外地工作,最近候审,因为她涉嫌诈骗,还在取证,请问初犯诈骗罪初犯辩护词的啊,诈骗犯律师怎么辩护的啊,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怎么辩护
[律师回复] 肯定有用,刑事拘留后进入了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只要当事人无论涉嫌什么罪,只要未经法院判决定罪,都不能称为罪犯,也就没有案底,所以请律师最好介入的时间是公安侦查阶段,因为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不允放家属或亲属探望,只有律师可以见到当事人,所以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什么罪?当事人是否受到刑讯?在这个阶段律师会见过当事人后,基本上就可以确定案子的复杂程度和当事人是否要负刑责,如果轻节轻微,可以直接办理取保侯审,有刑讯可以控告,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不受人身侵害,所以一般刑事案件建议最好在公安侦查阶段聘请律师。
是否构成诈骗罪如何认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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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成功辩护后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贷款诈骗成功辩护后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成功辩护也即无罪辩护成功,当然若是辩护律师书写的辩护词,仅是请求检察院在量刑时可以减轻处罚,那么贷款诈骗的犯罪主体,也并非就可以不被判处刑事处罚。贷款诈骗成功辩护主要是需要有一个专业的律师,此外,若想辩护成功,还需借贷者没有故意诈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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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朋友一时冲动违法了,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为他也是四处跑关系,请问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具体是什么?诈骗罪律师在法庭上怎么辩护的,诈骗罪辩护律师如何辩护
[律师回复] 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质证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对控方的“王牌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看,笔者在此不再重复。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是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和律师放
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中(当事人涉案2000万,全案涉案6000万,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就遇到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被告人)有罪的“王牌证据”《审计报告》。这份《审计报告》得出的鉴证结论是:当事人及其公司在D物流公司的存货总重量远远少于已办理纸品货权及质押的总重量,并据此认定存在重复销售、质押的事实。如果这份《审计报告》合法有效的话,显然对我的当事人非常不利。为了扭转不利局面,笔者
首先征询了北京和广州两地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朋友,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希望他们能作为专家出庭辅助辩护人就《审计报告》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质证,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朋友都因不愿得罪“同行”而放弃出庭。无奈之下,只能退而求
其次,选择向这些注册会计师朋友进行咨询,经过他们的专业指点,笔者收获良多,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这方面的质证实务经验,笔者对此有了一定的把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查其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机构、鉴定过程、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而且根据《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
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比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辩护人应当在法庭上对控方的鉴定意见在以上方面进行质证。
无罪辩护有风险吗, 无罪辩护不成功有哪些后果?
[律师回复] 做无罪辩护有风险吗,无罪辩护不成功有什么后果 有风险。 无罪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行为,已经承认的,属于翻供,这样一来,无论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坦白从宽原则,自首,坦白都可能作为法定量刑从轻的理由(是可以从轻,但不是一定),而做无罪辩护,意味着将可能失去这些条件,一旦认定有罪,该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 由于无罪辩护的成功率特别低,甚至带给被告人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以下是总结的特别应当慎做无罪辩护的几种情形。 (一)死刑案件 死刑案件指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由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人死不能复生,因此死刑案件的辩护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给被告人带来任何不利,否则就是灭顶之灾。但正因为死刑的严重性,律师也一定要善于发现案件中的问题,而所发现的问题是否足以支持律师做无罪辩护,这是考量律师胆识的地方。法律规定的“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疑罪从轻”。 我认为就通常而言,律师发现的问题或取得的证据并不足以完全推翻指控的基本事实时,根据我国的司法实情,还是以被告人认罪、律师做罪轻辩护为上。特别是被告人具备法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时,不能因为法官认为被告人拒不悔罪而未得到从轻,丧失了挽回生命的机会。我认为,任何事物都没有人的生命更重要,律师首先、必须尽到的职责是如何为被告人带来生机,实现法律的相对公正,除非被告人自己选择“杀身成仁”。 (二)有同案犯的案件 共同犯罪中如果被认定为从犯,其所获得的刑罚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应当比主犯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主犯认罪,从犯不认罪,律师为从犯做无罪辩护,导致从犯比主犯宣告刑重的案例也是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律师的辩护效果有了直接的客观评价标准,轻者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满,重者会被被告人家属投诉,因此在有同案犯的情况下,律师一定要慎重考虑是否做无罪辩护。 (三)可能构成其他罪名的案件 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但可能构成另一罪名时,律师是否做无罪辩护,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因为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但可以陉行改判其他罪名,律师陷入两难境地,如果提出构成他罪,有充当公诉人之嫌;如果仅就指控的罪名做无罪辩护,可能对最终宣判的罪名的量刑不能发表任何意见。因此律师要综合全案的情况,积极和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将风险和后果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听取他们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做无罪辩护。 如果是辩护人辩护无罪,那没什么后果,如果是被告人自我辩护无罪,一旦判其有罪,那么会认为被告人不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能会从重量刑。
您好,我们家亲戚现在在外面有了重大立功表现,亲戚在犯了贪污受贿罪了之后,想要利用自己的立功表现去申请减刑,重大立功辩护词贩毒的辩护词范文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立功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接受马某(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贩卖毒品(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马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1、焦点:社会危害性
《全国法院座谈会纪要》指出:“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
控方一直强调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由于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又坦白的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又无前科劣迹,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罪并且被告只是将毒品贩卖给一个人,这种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能只将毒品的数量问题作为判断罪行的唯一标准。
2、焦点:坦白、立功表现
从侦查卷中可以看出在第一次公安讯问中就全部交待犯罪事实,并且提供了本案中周洪的活动规律和联系方式,这是本案中的重要环节,在今天庭审过程,他一直如实交待案情,积极配合审判工作,并对自己犯罪行为表现出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也希望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并认罪伏法,如果有机会其定会认真改造,报效社会。
3、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的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在今天的庭审中也实事求是地供述了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改之诚意,已经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表示愿意痛改前非,相信他一定能够吸取这次犯罪的教训,重新做人,并且被告人赵善清系初次偶然犯罪,以前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综上所述,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了给被告人马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有利于其教育改造,诚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马某量刑时,综合全案以及被告人马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等,给予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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