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定金罚则能否与违约金并用?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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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定金罚则不能与违约金并用。根据《民法典》第588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的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下,是在其中一方违约金另外一方当事人是可以选择适用。这也就意味着《民法典》对此排斥同时适用。
民法典定金罚则能否与违约金并用?

一、《民法典定金罚则能否与违约金并用?

《民法典》定金罚则不能与违约金并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法律是排斥违约金责任和定金条款并用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和违约金有何不同?

(1)定义不同。

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预先给付,而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付;而定金是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生效。

(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则要按照“定金罚款”来处理。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数额规定不同。

约定的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准,但对于占总价款的比例没有规定,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对于定金,和实际损失没有关系,只是规定不能高于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法则在当代的中国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也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完全是可以约定定金,其中一方违约,另外一方就可以主张适用定金罚则,但是除了定金还存在着违约金,这两者是不能够同时主张适用的。这一点是需要积极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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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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