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替父亲代写借条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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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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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父亲的追认,儿子代替书写的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受法律的保护,借条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重要的证据,当出现借款纠纷时,可以携带借条去人民法院起诉,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权。
儿子替父亲代写借条有效吗?

一、儿子替父亲代写借条有效吗

有父亲授权或者追认是有效的,借款人应当写明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等,为检方确定被告人身份信息做好准备,还可以保留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贷款的本金、利息、用途、还款日期应当约定清楚,争议按约定处理。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签名并注明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借条由借款人书写。正式借据包括:明确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明确贷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明确贷款期限,包括贷款的起止日期和明确的贷款期限;明确还款的具体日期和日期;明确贷款利息,明确年利率或月利率,以及最终贷款利息总额;明确还款本息的日期、日期和付款方式;借款人应亲自签字、手印或书写。

二、法院认可的借条如何书写

法院认可的借条,要具备以下的内容:

1、出借方和承借方的姓名;

2、现出借方借款给承借方的出借金额,现双方一起协商同意,并签订以下借款协议。借款的具体金额、借款期限、以及借款利息;

3、出借方和承借方的亲笔签名,以借款日期。民间借钱利息目前不能超过百分之十五点四,这是司法保护上限。只要在百分之十五点四以下的利率,都可以。

4、正规的借条中必须要包含的内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称必须清楚书写,贷款金额必须以数字和文字清楚书写。写借款单时,要写明借款期限,特别是借款的起止日期、明确的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如果需要付息,一定要记下贷款利息,应该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为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有借款人亲笔签名、盖章或签字。

三、借条法律效力期限是多久

看借条的有效期限是多长,要看借条写的内容,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时间,诉讼时效是从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起算三年。如果写明还款时间,则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

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还款。

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是债务纠纷,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表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便重新计算,但是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

经过父亲的同意,儿子替父亲代写的借条有效,要想使借条让法院认可,必须注意书写规范,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要能够表达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愿,要体现借款方面的信息,出借人、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最好使用借款人手写的借条,而不是打印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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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儿子代父亲在欠条上签字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儿子代父亲在欠条上签字是否有效
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如果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儿子曲得了父亲的授权,此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在事后父亲未予以追认,故签字的行为无效。如果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行为有效。
【案情】
张小(22岁)系张某的儿子。张某为装修房屋,在李某处购买水电材料。8月,张小到李某店中与李某结算水电材料款,共计8600元,张小支付了4000元后,向李某出具了一张4600元的欠条,欠条的落款签名是由张小签了张某的名字。之后,李某曾多次向张某催要欠款,张某拒不支付。为此,李某到,要求张某偿还欠款。而张某确认为,他和张小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张小事先没有授权,事后又未追认的情况下,张小代其在欠条上签字应当无效。
【分歧】
对张小代张某在欠条上签字是否有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小和张某都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张小取得了张某的授权,因此,张小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在事后张某对张小的签字行为也未予以追认,故张小代父亲张某签字的行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小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为张小是张某的儿子,张小与李某进行结算时,不但代张某签了欠条,还当场支付了4000元钱,李某有理由相信张小是有代理权的,故该代理行为有效。
【管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由于李某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张小取得了张某的授权,张某对张小的代理行为也不予以认可,因此,张小代张某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无可争议。但无权代理行为即使没有被追认,也并不必然导致行为无效,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无权代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则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张小代父亲张某在欠条上签字是否属于表见代理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一、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一是行为人无代理权;二是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三是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四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二、在本案中,对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人无代理权”、“ 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和“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都毫无争议。对张小和张某这一特殊关系是否能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则需要从生活经验来判断。在实际生活中,父子之间的财产大多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父亲代儿子或儿子代父亲签字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在我国农村选举中,由户主代表全家投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在一个标的不大,且普通的买卖合同中,由成年儿子代父亲去跟卖主进行正当的结算,足以使卖主相信儿子具有代理权。而且在本案中,张小还当场向李某支付了4000元钱,这就更能使李某相信张小具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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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签合同时是房主的父亲代替签约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常常会有这样的案例出现,即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当快要交房的时候,原房主却反悔,拒绝交付房屋。为啥会出现这种情况对于购房者来说,应对房主反悔的对策是什么,该怎么办呢
一、二手房交易签约后房主反悔的原因随着二手房的升温,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也经常出现签约后房主反悔的事情。究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从实践上看,主要有以下原因:
1、房主会以所售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出售二手房时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为理由,解除卖房合同收回房屋;
2、房主认为所售房屋是政策规定的不允许出售的房屋类型;
3、房主以卖房时为避税签署的是“黑白合同”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4、房主以中介公司没有及时转交买房人的定金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事实上,我们从上述实践中所反映的理由来看,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房价上涨快,卖房人售出房屋后感觉吃亏,从内心里反悔。当然还可能有其他原因,比如二手房交易手续复杂,、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不合理等。既然有这么多的原因导致了二手房交易签约后房主反悔,那么,这些被反悔的购房者要怎么办他们的权益要由谁来保护,有什么对策吗下面我们将继续探讨。
二、二手房买卖签约后房主反悔的对策,该怎么办房主签约后却反悔,购房者的利益变得非常扑朔迷离。一般来讲,购房者应该采取应对的对策如下:
1、在与二手房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必须提前考虑房价上涨等因素,考虑相关的可能结果,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及时办理,避免对方反悔。
2、为避免因为房主主张房屋为夫妻共有而最后被判定合同无效,买房人应在签订买房合同时让对方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
3、为了了解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购房者应在购房前向物业、邻居、开发商了解情况,最好到现场看房,并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承担责任作出书面约定。
4、购房者要了解待购的房屋是否属于不能上市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如果是的话,建议城镇居民不要购买这类房屋。
三、具体案例分析交比你如何应对二手房卖方毁约房价20%以内的定金均合法,工商建议买房者提高定金额度随着二手房的价格节节攀高,部分二手房卖方心态失衡,频繁出现毁约的情况,买房人不堪其扰。工商局近期就收到不少投诉,卖方以临时加价等借口毁约。工商部门表示,相关法律规定房产总价20%以内的定金都是合法的数额,买房者通过多付定金的方式可以有效制约卖方毁约,“因为双倍定金的违约金会增加卖方的毁约成本。”临时加价“没商量”张女士通过朋友介绍,看上了一套房子,房主和张女士的朋友私下里有些交情,出于对朋友的信赖,张女士仅通过口头约定和房主商定了价格和付款方式,张女士没有和房主签订合同就提前入住开始装修了。辛苦了三个月之后,张女士将房子装修一新,正准备和房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房主却提出近期同小区的房子都在涨,自己的房子卖便宜了,要加价10万元,否则要转卖他人。张女士私下打听一下,原来是有几个购房者看上了房主的房子,愿出高价购买。眼看着花这么多钱装修好的房子又出现变故,张女士连忙致消协,询问有什么办法可以让房主如约过户。在得知张女士和房主并无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下,消协表示维权难度比较大,仅凭房主的收款签字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具体约定,只能通过双方协商或者司法诉讼的途径解决。随后,张女士通过朋友说和,多付了3万元给房主才顺利过户。为涨房价故意刁难赵先生4月份的时候购买了一套总价为280万的房子,在和中介及房主签订购房协议时,三方约定赵先生首付现金150万元,剩下的130万元分别用公积金贷款30万,商业贷款100万。然而赵先生准备150万首付现金的时候,房主说自己做生意急需现金周转,要赵先生一次性付房款中的250万元。赵先生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现金,但房主始终坚持要短期内拿到250万。沟通无果后,赵先生到消协寻求帮助。消协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多次协调,讲明履行合约的利害关系之后,房主坚持拿不到250万现金就不卖房了,而且只愿意赔付赵先生两万元的违约金,而购房协议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8万元,双方坚持不下。三日后,房主松口表示愿意多出1万违约金,赵先生考虑到打官司耗时又费力,遂同意了房主的调解条件,接受了3万元的违约金。事后赵先生得知房主以30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另外的购房者,比和自己约定的房价整整高出了20万元。提高定金应对毁约针对市场上频繁出现的卖家毁约现象,律师表示,在房价处于上涨的阶段,卖房市场出现卖方违约的情况会比较多,购房者可以在搞清楚自己真实需求和市场价位的情况下,通过合同增加定金。定金通过交付的方式生效,有一定的担保属性,在合同生效之后是对履行合同的担保,总价20%以内的定金都是合法的数额,不履行合同约定就要双倍返还。他说,所以,如果购房者一旦看中某套房子的话,多付定金是有效制约卖方毁约的一个方式。比如总价180万的房子,定金可以付到36万,如果购房者预先付20万的定金,那么卖方毁约就要退40万,对卖方来说,这个毁约成本是足够高的。因此,工商部门建议购房者在自己购房意愿强烈的前提下,签订合同时和卖家提高定金的额度,增加卖房者的违约成本。而且在购房时一定要签订由行政部门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指出买卖双方各自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购买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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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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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是因为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如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进行委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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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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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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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诉,即原告在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之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提出撤回其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人民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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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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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诉,即原告在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之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提出撤回其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人民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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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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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因胁迫结婚形成的婚姻关系及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姻,是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之所以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姻是属于可撤销婚姻,是因为该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结婚行为本质上是需要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结婚的合意,受胁迫的当事人因为害怕自己或者其近亲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受损而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婚后双方彼此建立了感情,家庭幸福,受胁迫的当事人并不想使其婚姻关系归于无效,因此,婚姻法将这类婚姻界定为可撤销的婚姻。
在现实生活中,也常有乘人之危结婚、欺骗结婚及重大误解结婚等现象,这些现象是否可以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这就需要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律师会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及实务能力,帮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更好的维护您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3、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时间限制吗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是有时效限制的,即其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2条的规定,此处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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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签订合同要注意什么
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
2、委托合同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他人办理。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是因为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如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进行委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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