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网商贷真的会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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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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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然是真的,网贷平台肯定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即便网贷平台还没有起诉,在起诉之前网贷平台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催收,而且网贷平台可以向借贷人征收高额的逾期利息并上报逾期记录。
拖欠网商贷真的会起诉吗

一、拖欠网商贷真的会起诉吗?

拖欠网商贷真的有被起诉的可能性,网贷逾期还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承担高额逾期费用;

2、承受平台花式催收;

3、面临全国信任危机;

4、个人征信产生污点。

二、拖欠网贷被起诉后借贷人享有哪些诉讼权?

1、有反驳诉讼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2、有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3、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5、有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有权通过辩论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论证自己的主张。

7、有选择调解的权利。

8、自行和解的权利。

9、提起上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11、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三、拖欠网贷被起诉后不执行判决书会被判刑吗?

一般情况下不会被判刑,网贷平台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拒执罪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网贷跟其他的民间借贷关系都是一样的,债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如果借贷人是因为网贷平台的利息太高才还不起贷款,被起诉以后可以依法递交答辩状。不过,如果网贷平台规定的借贷利息是合法的,借贷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网贷的话,法院一般会支持网贷平台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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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现在准备去注册商标的,但是担心商标不够合法,商标合法真实使用探讨的认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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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辩主体需合法
  现阶段,我国的假冒现象较为猖獗。在商标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的主张所针对的一般为侵权商品的生产者与经营者。对于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来说,除他人委托其加工外,大多是由于其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才导致了诉讼的产生,并且生产者具有积极追求侵权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属于恶意范畴,故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所以,能够主张所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就只能是经营者,即商品的销售者。
如何认定商标侵权案件中
  
二、主观上,经营者需善意
  侵权经营者主观上的善意,是指侵权商品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其所经销的商品侵权,“不知道”有两种形式,即“不可能知道”与“应当知道但因疏忽大意而不知”。如果经营者明知其所销售的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而仍然销售,属于恶意,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如何判定经营者是“不可能知道”抑或“应当知道而因疏忽大意导致的不知”,则是实践中商标侵权案件的难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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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观上需来源合法
  来源合法,是认定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基础。在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一般推定经销者所销售的商品不具有合法来源。但是,此时仅仅是法律上的推定。经销者若想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则必须提供所经销的产品来源合法的证据,即经销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得产品。在证据上,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合法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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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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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交易效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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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理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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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合法的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是证明经销者所售商品来源的一个重要证据。现实经营中,也存在部分经营者出于逃税等目的而不出具商业发票的现象。此种行为以违法为前提,一旦经销者所售商品侵权而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商品来源合法的话,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4、具有完整的日常经营记录。
  实际经营中,一些经销者出于逃税等目的,往往不建立销售记录。这种违法行为并不能免除其法律上的义务。在无法提供其他商品来源合法的证据时,经营记录是判定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的重要证据,否则,将由经销者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商标侵权中“合法来源”的认定,需从商品价格、商业发票、经营记录等多种因素综合判定。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多种因素应当基于何种标准、原则进行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笔者认为,商标侵权中“合法来源”的认定应当遵循民事案件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判断规则,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按照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判断标准,对涉案事实进行综合、整体的认定。判断标准不应固定、僵化,也不应固守单一的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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