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将物品进行退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首先,内涵不同。撤回起诉决定,内涵单一,是公诉部门要求审判机关终止本次审判程序的请求性决定。而不起诉决定,则包含的内容相对较多,具体有三种情形:即不构成犯罪的绝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相对不起诉;以及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
其次,适用的对象不同。撤回起诉决定适用的对象是且只能是受理起诉后行使审判权的同级人民法院;不起诉决定适用的对象,是且只能是作为案件当事人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适用的原因不同。撤回起诉决定的适用,是基于案件事实或证据发生变化,导致通过本次起诉启动的审判程序不能正常进行,为了保证起诉活动的适法性,需要对起诉活动本身及时进行弥补或纠正的情形;而不起诉决定的适用,则是基于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现有的事实和证据,均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撤回起诉决定一经生效以后,对于案件的实体处理,处于待定状态中,具有不确定性:既可能是一种阶段性中止———待进一步查明事实或补充新的证据后再行起诉,也可能是一种直接的终止———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而不再起诉;而不起诉决定一经生效后,则是一种明确的状态,即诉讼程序终结。
最后,司法救济手段不同。撤回起诉决定一经生效,对于案件中的当事人来说,并无法律上的实质意义,因而也不存在司法救济的问题;而不起诉决定一经生效,可能引起被害人、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是否认可的争议,因而具有法律上的实质意义,需要司法救济手段对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进行充分保障。尤其对于相对不起诉中的被不起诉人来说,当事人对于这种认定自己有罪前提下的不起诉决定,存在服与不服的选择权。所以《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了三种不起诉之后,又分别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的要求复议、复核权,被害人的申诉、自诉权和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以充分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司法救济权利。
所以说,当事人被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后,就必须将当事人的物品进行退还。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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