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移交检察院之后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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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虚假诉讼移交检察院之后,检察院的处理,是需要根据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此时人民检察院是可以作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决定的。
虚假诉讼移交检察院之后如何处理?

一、虚假诉讼移交检察院之后如何处理

看具体情况定。

人民检察院对确有证据证实因虚假诉讼行为导致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存在参与虚假诉讼的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书面建议审判、执行人员所在人民法院调查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将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反渎部门处理;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虚假诉讼不是必须移送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将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反渎部门处理。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检察院刑事办案程序是什么

检察院刑事办案流程大致如下

1、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并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

3、侦查;

4、侦查终结后提出公诉或者依法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在民事诉讼或者是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如果是发现了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的,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的,公安机关在受理之后是可以及时的调查取证的,在之后移交给人民检察院,再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对行为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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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假诉讼罪的立法背景是什么司法实践中,虚假民事诉讼呈高发态势。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浪费宝贵的民事司法资源,导致真实诉讼无法得到及时审理,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决权威性。为了倡导社会诚信,树立民众正确的民事诉讼观,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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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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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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