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假币罪如何立案
1、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
2、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2年内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
3、其他运输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五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
(三)其他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二、运输假币罪有未遂状态吗
运输假币罪属于行为犯,并不要求有特定结果的发生,因而行为人只要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之行为实施完毕,即可构成既遂。由于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因而行为人只要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而不是三种行为实施完毕都可构成既遂。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行为也存在一个过程,因此也存在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把行为实施完毕的可能。
根据规定,运输假币罪的对象仅限于伪造的货币,即假币,不括变造的货币。如果行为人将报纸、白纸、冥币等冒充假币卖与他人的,只成立诈骗不成立本罪;他人也不成立购买假币罪(未遂),而是不可罚的不能犯。如果行为人不仅伪造货币,而且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即伪造的假币与运输的假币不具有同一性时,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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