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欠债能否诉讼中保全股东财产
公司欠债,不能在诉讼中申请保全股东财产,股东对公司债务没有偿还义务。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需要偿还公司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公司与其股东难以区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难以区分的: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6、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公司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7、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8、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股东违反法定义务损害相对方利益的。
(1)清算不能。指清算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法院指定的时间内不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流失、贬值或私分,应认定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有故意侵权行为。而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中已穷尽所有途径和措施无法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实现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
综上,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如果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还债责任,需要证明股东有相应的违法行为,比如股东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或者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造成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等。如果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股东不需要替公司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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