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账目混乱算职务侵占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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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账目混乱不算是职务侵占,这种行为并不是侵占了公司的财务,不在此认定的范围之内;一般只有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而且造成数额较大的,那么就可以按职务侵占罪来进行判决。
员工账目混乱算职务侵占吗?

一、员工账目混乱算职务侵占

员工账目混乱并不是侵占本单位财物,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1、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占有、支配所承包单位资金、财物的行为,这种情况不能以职务侵占认定,因为职务侵占罪的侵犯的客体只能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如果行为人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自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在承包经营中,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间企业严重亏损,不能履行承包义务,而仍以承包财产履行承包期间所造成的债务的,仍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2、个人出资但挂靠集体名义。吸收挂靠集体的职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的负责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取企业财物进行处置,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从这类企业的成立看,企业负责人就是个私经营者,只是为了企业在形式上更符合集体所有制而招用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工作人员,企业的实质就是个私企业。经营者既非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对财产的处置实质上并不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故也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3、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单位拖欠克扣其合法收益而与单位发生纠纷,行为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其占有行为只是为了迫使单位履行义务,支付其合法所得。故也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综合上面所说的,职务侵占的认定是把公司的财务占为已有,而员工账目混乱是对工作不负责任,没有遵守公司制度,这与侵务侵占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所以,对于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处理方式就会不同,如果因账目混乱而导致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是会被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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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可以对企业宣告破产前一年内违法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撤销,追回所转移的财产,增加破产财产,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新的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合伙人追债。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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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绝对记载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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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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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因个人合伙财目的混乱,当事人自己无法清算,通过审计、会计鉴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合伙经营期间的账目情况,此时,即便合伙收入清楚,合伙现有财产明确或部分明确,只要双方对支出存有争议,法官就会以帐目不清,盈亏无法确定,或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合伙财产的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有的合伙人故意让帐目无法查清;有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帐目和财产均控制在自己手中而不肯配合帐目清算,对于合伙经营的实际收入和支出等事实就难以全面查清,为的就是要原告无法举出证据,法院无法处理,达到永久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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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按照共有理论的通说,依照此规定处理。合伙帐目不清,在有部分财产和账目清楚地情况下,就明确的部分先行判决,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缓和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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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转让股权的优势在于:在转让资产不得抵债企业的股权过程中,转让双方无法以标的企业的实际负资产计入投资相关科目。对比无偿转让股权即0元作为转让价格,在企业所得税计量中会将此行为认定为赠与行为,不利于企业的整体税收筹划。
首先,如果是0元转让股权,很有可能被认为是赠与行为。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让之前赠与行为是可以被赠与人撤销的。但如果我们是以一元转让股权,只要没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它就是合法有效的转让行为,不能随意被撤销。
其次,有的人为了逃避债务而0元转让股权,及时办理了工商登记,仍然可能被撤销但是如果是净资产评估价值为负,采用1元的价格转让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最后,0元转让股权和1元转让股权同样面临税务审查的问题,但是对比0元,1元转让股权的合理性大一点。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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