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驾案件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罪刑相适应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法官判决的主要根据,在决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罚的时候,法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相应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判决。
2、依法量刑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是刑事审判领域重要的依据,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必须以《刑法》为准绳,在《刑法分则》中找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所想对应的法律条文,并以此正确量刑,在《刑法》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判决,相反的,如果法官在判决过程中没有找到可以适用的条文,即《刑法分则》未有规定,那么法官就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判处刑罚。
任何人都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制度的特殊权利,人民法院在对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量刑的时候,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身份并不是量刑时最重要的参考依据,不过,如果国家公职人员涉嫌醉驾,造成的社会影响比较多,一般都会适当从重处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