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员工发高温费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员工的工作条件进行具体的分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应该享受高温津贴,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公司不发高温费是算不上违法的。
在规定了高温费的条件以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企业应该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二、高温补贴申领事项
员工在高温下进行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另外,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还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不发高温补贴是否违法要看具体情形。如果达到了室内工作场地温度在三十三度以上或者室外温度在三十五度以上的,那么是应该向劳动者进行支付高温补贴的。同时高温补贴是不能包含在工资当中或者降低劳动者的薪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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